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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学考试教学课件一、国际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二、国际经济法的含义三、国际经济法的范围及其与相邻法律部门的交错四、源远流长的中国对外经济交往及其法力原则★国际经济法:是泛指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它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际经济关系:狭义说认为国际经济关系专指国家政府之间、国际组织之间或国家政府与国际组织之间由于经济交往而产生的各种关系;其主体限于国家、国际组织以及在国际公法上具有独立人格的其他实体。广义说则认为国际经济关系不仅包含上述内容,而且包含属于不同国家的个人之间、法人之间、个人与法人之间以及他们与异国政府或国际组织之间由于经济交往而产生的各种关系★国际经济秩序:即国际经济交往中所发生的国际经济关系,在每一特定历史阶段往往形成某种相对稳定的格局、结构或模式。发展阶段:一、萌芽阶段的国际经济法(大约在公元前数世纪到公元16世纪)包括:(一)罗得法。(二)罗马法中的万民法.(三)中世纪的国际性商事法(四)汉萨联盟式的商务规约。二、发展阶段(17C~20C40s)(一)双边国际商务条约。(二)近现代国际习惯。(三)多边性的国际商务专题公约。(四)多边国际专项商品协定。(五)近现代国际商务惯例。(六)近现代各国商事立法。三、转折更新阶段(一)布雷顿森林体制和关贸总协定。《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以这三项协定为契机,开始进入以多边国际商务条约调整重大国际经济关系的重要阶段新特点:1.三个多边协定所调整的对象,是国际货币金融、国际关税壁垒和国际贸易往来等牵动整个体制的重大问题、要害问题,影响到各国经济生活和国际经济关系的全局和根本。2.上述三个多边专项协定对于关税、贸易、货币汇兑问题,只作笼统抽象的规定在广度和深度上优于以往的多边协定。3.上述三个多边专项协定具有广泛得多的国际统一性和普遍性。判断对错:上述三个专项协定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从本质上和整体上看,上述三个多边专项协定是旧时代国际经济旧秩序的延续,不能认为它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因为:首先,40年代中期参加上述多边协定缔约会议的国家,主要是西方发达国家。协定的有关内容主要反映了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的利益和要求;绝大多数第三世界国家还处在殖民地或半殖民地地位,没有代表出席,它们的利益和愿望在这些协定中未能获得应有的反映和尊重。其次,在40-50年代,旧式的殖民统治体系在全球范围内仍占主导地位。60年代以后,许多殖民地、半殖民地虽然争得政治独立,但作为交换条件,往往被迫签约同意保留原宗主国在当地的既得利益和特惠待遇,从而在经济上仍然处于从属和附庸的地位。世界财富的分配体系基本上保留着旧日的面貌,贫富极度悬殊,富国继续盘剥穷国,从而造成富国愈富、穷国愈穷。(二)创立国际经济法新规范的斗争1.第一次亚非会议(万隆会议)第一次在没有殖民国家参加下,讨论了弱小民族的切身利益问题,并以《亚非会议最后公报》的形式,向世界宣告了亚非弱小民族共同的奋斗目标和行动准则首先吹响了发展中国家共同为改造国际经济旧秩序而团结战斗的号角2.《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宣言》明确提出了国家的经济主权的原则(P16),整体上它们毕竟为发展中国家彻底摆脱新、旧殖民主义的剥削和控制,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提供了法理上的有力根据。,3.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联合国在经济方面的一个常设专门机构1964年77国集团“4.《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宣言》及《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70年代开始,南北分歧的焦点日益明显地集中在整个国际经济结构应否实行根本变革,其核心内容则在于世界财富如何实行国际再分配。P18:围绕着“原料和发展”的主题,一致通过了一个宣言一个纲领。《宣言》指出:二战结束以来,大批弱小民族虽已取得独立,但旧殖民统治的残余和新殖民主义的控制,仍然是阻扰发展中国家以及弱小民族获得彻底解放和全面进步的最大障碍。世界财富的国际分配极不公平、极不合理。因此,应当刻不容缓地开展工作,以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p18。★《宣言》和《宪章》体现的法理原则:P19(1)确认了各国的经济主权是不可剥夺、不可让渡、不可侵犯的。各国对本国的自然资源以及境内的一切经济活动,享有完整的、永久的主权。(2)确认应当按照公平合理和真正平等的原则,对世界财富和经济收益实行国际再分配,以遏止和消除富国愈富、贫国愈贫的危险趋向和恶性循环。(3)确认一切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在一切世界性经济问题上都享有平等的参与权、决策权和受益权。(三)多边国际商务专题公约的发展(国际商事法规统一化,法典化)1952年《世界版权公约》;1966年,联大第21届会议设立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促进国际贸易法的逐步协调和统一“,途径(P21)缔结多边商务公约;法典化。1964年《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以及《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1974年的《国际货物销售时效期限公约》、1978年的《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通常简称《汉堡规则》)、1980年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及《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四)二战后,区域性或专业性国际经济公约的出现就功能和性质分为三类第一类是以西方发达国家为缔约国的国际经济条约及其相应组织,如欧洲共同体、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欧洲联盟等。主旨在于协调各发达国家的经济政策及国际经济关系并谋求共同的经济利益。第二类是以前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国家为基本缔约国的国际经济条约及其相应组织,如经济互助委员会,主旨在于调整各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政策及国际经济关系,加强原苏联对有关国家的经济控制。这类现已消亡。第三类是以发展中国家为缔约国的国际经济条约及其相应组织。如西非经济共同体、安第斯条约组织、东南亚国家联盟、石油输出国组织等。主旨在于协调各有关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政策和国际经济关系,加强“南南合作”,维护民族经济利益。(五)国际商务惯例的发展二战后,国际商务惯例的编纂成文不断更新并日趋完备(六)各国涉外经济法的发展主要表现是:第一,发达国家中,各国的经济立法,包括涉外经济法,层出不穷,日益细密;第二,战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互相渗透和逐步交融,内容和形式上常互相吸收和互相参照。第三,战后各种区域性或专业性的国际经济组织的有关条约、规则和章程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促使这些国家各自对国内的经济立法作出相应的调整,从而这些成员国的涉外经济法在有关地区或有关领域内渐趋一致。第四,特别是战后相继摆脱殖民统治、取得政治独立的众多弱小民族,都极其注重创建自己的涉外经济立法体系,在投资、贸易、金融、税收等各个方面制定有关有法律和条例,借以保卫国家经济主权,维护民族经济权益。(七)经济全球化明显加快与国际经济法面临的新挑战经济全球化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它使世界贸易总额和跨国投资总额连续多年大幅上升,为各国经济发展迎来新机遇,导致世界经济整体持续稳定增长;另一方面,经济全球化造成南北两大类国家之间贫富差距和发展悬殊继续拉大,南北矛盾突出。经济全球化的负面作用集中表现在:在世界财富的国际分配中造成了新的重大失衡和显失公平。扩大了南北两大类国家的贫富差距,从而导致国际经济秩序新旧更替的历史进程遇到新障碍,出现新问题。可见,国际经济法中的国际法部分在于如何扩大和加强众多发展中国家对世界经济事务的发言权、参与权和决策权,把有关“国际游戏规则”或行为规范制定得更加公平合理,从而更能促进建立起公平、公正、合理的国际经济新秩序;国内法部分(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涉外国内法)则在于如何做到既与国际惯例接轨,又能立足于本国国情,有理、有利、有节地维护各国应有的经济主权;既能充分利用巨大机遇,又能有效防范和抵御可能带来的严重风险。一、狭义说:认为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新分支。代表人物:英国的施瓦曾伯格、日本的金泽良雄以及法国的卡罗等人。认为国际经济法只是调整国家政府相互之间、国际组织相互之间以及国家政府与国际组织之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是适用于经济领域的国际公法。二、广义说:认为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跨国)经济关系的国际法、国内法的边缘性综合体。代表人物:美国的杰塞普、斯泰纳、杰克逊、洛文费尔德,日本的樱井雅夫等认为国际经济法是调整超越一国国境的经济交往的法律规范。(调整对象,主体,内容)三、对以上两大学派观点的分析。(P29~30)例题:甲国的A公司在乙国投资建厂,这种国际性投资活动受到那些法律规范的调整和制约?①受到东道国乙国制定的用以调整境内外国人投资的各种法律规范的调整。②受到甲国国内立法的约束。③涉及到国内、国际贸易法。④还会涉及到国内、国际税收法律。⑤涉及到民商事诉讼和仲裁法律规范。一、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的联系和区别。联系:有重合区别:第一,权利与义务的主体不同;第二,所调整的对象不同;第三,法律规范的渊源不同二、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联系与区别联系:调整涉外私人间经济关系的冲突规范属于国际经济法范畴。区别:第一,权利与义务的主体不同第二,调整的对象不同第三,发挥调整功能的途径或层次不同第四,法律规范的渊源不同(三)国际经济法与内国经济法联系与区别内国经济法泛指各国制定的有关调整经济关系的国内法。各国国内经济法中用以调整涉外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区别:(1)调整对象不同。(2)法律渊源不同。3)主体不同。四、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商务惯例的联系和区别。“国际商务惯例”,主要指由各种国际性民间团体制订的用以调整国际私人(自然人、法人)经济关系的各种商务规则。第一,它的确立并非基于国家的立法或国家间的缔约;第二,它对于特定当事人具有的法律上的约束力来源于当事人各方的共同协议和自愿选择。第三,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于某一项现成的国际商务惯例,只要各方合意议定,就既可以全盘采用,也可能有所增删。第四,国际商务惯例对于特定当事人的约束力,往往必须借助于国家的主权或其他强制权。三个阶段:1、古代中国时期,即奴隶社会后期和封建社会时期,约相当于公元前四、五世纪至公元1840年;2、半殖民地半封建中国时期,约相当于公元1840年至1949年;3、社会主义新中国时期,即公元1949年以后。一、古代中国的对外经济交往及其法理内涵(一)古代中国对外经济交往简况。(略)(二)古代中国对外经济交往的法理内涵。第一,古代中国开展对外经济交往,是国内生产力发展的结果,也是生产力进一步发展所必需。第二,主要动因植根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秦汉以来,两千多年的对外经济交往史上,虽然经历了许多曲折和起落,但总的来说,积极开展对外经济交是主流。第三,在古代中国长期的对外经济交往中,基本上体现了自主自愿和平等互利的法理原则。第四,古代中国的对外经济交往由于历史的和阶级的局限,其规模和意义都难以与近现代的对外经济交往相提并论。二、半殖民地半封建中国的对外经济交往及“法理”内涵(一)半殖民地半封建中国对外经济交往简况。(略)(二)强加于半殖民地半封建中国对外经济交往的“法理”。P63三、社会主义新中国的对外经济交往及其法理原则.(一)独立自主精神的坚持与平等互利原则的贯彻.(二)闭关自守意识的终结与对外开放观念的更新.第二章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是指为国际社会所普遍接受的、指导国际经济活动、构成国际经济法基础的法律原则。始终贯穿着保护既得利益、维护国际经济旧秩序与争取平等地位、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矛盾和斗争。这是当代世界南北矛盾斗争的主要内容。在南北矛盾斗争中逐步形成的国际经济法基本规范或基本原则,为经济主权原则、公平互利原则、全球合作原则以及有约必守原则等。第二节国家经济主权原则一、国际经济主权原则是指国家在经济上享有独立自主的权利,并对其全部财富、自然资源以及在其境内从事的经济活动享有永久主权,包括自由地行使拥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该原则是国家主权原则在国经济领域中的具体体现,是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基础。1952年联大第7届会议通过《关于自由开发自然财富和自然资源的权利的决议》,宣告了自由开发自然资源是主权所固有的理念;1962年联大第17届
本文标题:国际经济法学(第三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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