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增值税会计实务scczzycscc@126.comQQ:790675192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二、增值税征税范围三、税率与征收率四、增值税应纳税额计算、所得税销售货物收入核算五、出口货物退(免)税六、增值税发票的使用及管理七、增值税纳税申报八、增值税优惠政策九、河北省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的公告解读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一)非试点地区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增值税细则》第28条)(二)试点地区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关于上海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等《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一般纳税人销售额标准应税服务的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税服务的年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提供交通运输和部分现代服务累计取得的销售额,包括减、免税销售额和提供境外服务销售额。认定条件:(同现行一般纳税人认定规定)(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2)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纳税辅导期管理(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一般纳税人不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2)试点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偷税、骗税、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等行为的,可以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期限不少于6个月.上海本次税改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特别规定1.对于本市原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的自开票纳税人,无论其提供应税服务的年销售额是否达到500万元,均应当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2.因销售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已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需重新申请认定。3.本市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的纳税人,其提供应税服务的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与核算例题:某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注册资本50万元,从业人员8人,2010年4月1日被认定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辅导期限为3个月。4月购进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20万元;5月领购千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开具销售金额24万元,购进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50万元;6月份领购千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开具销售金额24万元。由于该单位业务量增大,25份专用发票不能满足经营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购千元版专用发票40份,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税款7200元,当月增购发票开具销售金额35万元。该单位增值税税率为17%,单位所在地在市区。二、增值税征税范围(一)增值税特殊征税范围(二)对视同销售行为的征税规定(《增值税细则》第4条)会计、增值税、所得税视同销售对比表例1:某企业将自己生产的水泥用于办公楼建造工程,水泥的成本68000元,价格为100000元,增值税率17%,则此项业务属于视同销售业务,需要计算销项税。例2:某企业将自己生产的空调作为节日福利发给200名职工,其中生产工人170人,管理人员30人。每台空调的生产成本1000元,计税价格1400元,则企业需要将此项业务视同销售处理,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例3:某企业将购买的一批货物投资给A公司,这批货物的进价80000元,计税价格100000元,则企业应将此项业务作为视同销售处理,计算增值税销项。例4:某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本月实现产品销售收入100万元(不含税价),其成本为80万元。将一批售价为19.8万元的自产产品用于本企业在建工程,其成本为18万元。用一批自产产品对外投资,其成本为18万元,双方协商不含税价为20万元。用一批自产产品对外捐赠,成本5万元,不含税平均售价为5.5万元。零售一批库存积压物资,成本为5.4万元,取得零售收入7.02万元。例5:某汽车制造厂(一般纳税人)购进原材料,取得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600万元,税款102万元,材料已入库,货款已付。销售汽车取得不含税收入1000万元,增值税170万元,同时收取运费35.1万元,已存入银行。兼营汽车租赁业务取得收入30万元(单独核算),已将款项存入银行。例6:某煤矿企业是一般纳税人,2011年转让了某矿井,同时转让该矿井附属的机电设备,该转让合同价款一共1000万元,其中矿井900万元,机电设备100万元。例7:某地产公司转让一商铺,该商铺安装有附着于房屋的家用空调,柜机等设备,该商铺价格为100万元,其中合同标注的设备价款为10万元。三、税率与征收率(一)税率1.基本税率17%(《增值税条例》第2条)2.低税率:13%(《增值税条例》第2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3.零税率(二)征收率(财税【2008】170号、财税〔2009〕9号)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纳税人,征收率为2%、3%、4%或6%。例8:某公司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该公司2011年7月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50万元,其中: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以前的固定资产20万元;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以前的低值易耗品10万元;销售自己使用过已抵扣进项税额的2009年3月购进的固定资产20万元。该公司这样计算应缴增值税=(200000+100000+200000)÷(1+4%)×4%÷2=9615.38(元)。四、增值税应纳税额计算、所得税销售货物收入核算增值税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销项税额不能滞后计算,进项税额不能提前抵扣。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一)账户设置一般纳税企业应交的增值税,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和“增值税检查调整”三个明细科目进行核算。1.“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2.“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3.“增值税检查调整”明细科目(二)增值税销项税额增值税销项税额是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其计算公式为: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增值税条例》第5条)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注意:这里的税率为17%或13%。计算销项税额的基数是不含税价。如果取得的价款是含税价,要将其换算为不含税价再进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计算。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7%或13%)1.增值税销售额(1)销售货物(商品)收入范围的税会差异(2)销售货物(商品)收入确认时间的税会差异分析(3)销售货物(商品)所得税收入、增值税收入和会计收入确认的比较【案例1】甲企业2011年12月20日销售新试制产品一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货款100万,增值税金17万,成本80万,约定6个月试用期满后,如满意则付款,不满意可退货。如果无法预计退货的可能性,相关经济利益流入的概率低于50%?【要求解答】1.甲企业能否确认会计收入?2.甲企业的账务处理;3.甲企业的纳税义务是否发生。【案例2】直接收款模式与赊销模式辨析2010年4月,南通苏源煤炭公司同天津宏峰(000594)煤炭购销合同情况公告内容摘要如下:煤炭到达天津宏峰指定卸货港码头,符合质量标准,首月按648元/吨结算,煤炭到达卸货港码头落地前的一切费用由大连神华负担;以后价格双方以随行就市原则,在上月煤炭交货后,双方必须协商确定下月价格,并以书面方式确认为准。如不回价,按原价执行。如果煤炭质量达不到约定指标,购货方有权拒收。具体的约定指标为:发热量低于5000Kcal/Kg;煤样含硫超过1.0%的;挥发份低于24%(不含24%);收到基全水份13%;未能满足合同约定的灰熔点、哈氏可磨系数、焦渣特性、煤炭粒度的标准。假设南通苏源煤炭公司2010年4月26日将10000吨煤炭发往天津宏峰公司,该公司根据经验暂估确认648万元销售收入,借:应收账款648万元,贷:主营业务收入—暂估648万元。该公司一直到2010年5月5日,收到天津公司确认的煤炭检验指标确认书,确认煤炭符合合同要求,可以结款。请问煤炭企业2010年4月用“应收账款”会计科目确认销售收入,该收款方式应确认为赊销模式,还是直接收款模式?如果确认为直接收款模式,应该在2010年4月确认销售收入,还是在2010年5月销售收入?【案例3】某水泥熟料(水泥的半成品)生产企业,企业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在香港发行H股。客户比较固定,货物销售签订合同,客户趸交大额货款的给予一定优惠。收到货款后,该企业为客户制作IC电子提货卡,客户收到提货卡后可以随时提货。提货卡内容包括货物名称、货物数量等基本内容,合同约定非产品质量一般不予退货。划卡提货,划完为止。该企业账务处理共经历三种模式:第一种模式:收到趸交的货款,制作提货卡交客户。会计处理为借记“银行存款”,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月末按固定比例结转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库存商品”。增值税税务处理为,收到货款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额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申报企业所得税时,与会计处理相对应,全额申报企业所得税计税收入和计税成本。第二种模式:收到趸交的货款,制作提货卡交客户。会计处理为借记“银行存款”,贷记“预收账款”。每次提货时,就提货部分的会计处理为,借记“银行存款”,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月末按照规定方法(加权平均法)计算结转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库存商品”。增值税处理上,每次就提货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申报企业所得税时,与会计处理相对应,申报提货部分企业所得税计税收入和计税成本。第三种模式:收到趸交的货款,制作提货卡交客户。会计处理为借记“银行存款”,贷记“预收账款”、“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增值税处理为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额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每次提货时,就提货部分的会计处理为,借记“预收账款”,贷记“主营业务收入”。月末按照规定方法(加权平均法)计算结转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库存商品”。申报企业所得税时,与会计确认收入相对应,申报企业所得税计税收入和计税成本。例9:某企业生产化纤板,主要销售给山东客户。由于大部分的客户并不需要发票,企业每次发货时也未开具增值税发票,增值税在当期未做申报,库存商品也未结转,待收到款项后企业才做收入实现,并结转存货成本。由于都是老客户,彼此相互信任,客户每次要货时都是电话通知,因此也未签订合同,这种情况在当地非常普遍,因此造成账实不符的实际情况。例10:A客户于2011年12月10日支付给B公司250万预付款,让B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B公司收款后于12月11日开具增值税发票给A公司,但是B公司并没有发货。B公司已经就此笔业务确认了销项税,未确认为收入,当地税务机构在纳税评估时,认为该项业务已开具了增值税发票,要求B公司应确认为2011年12月份的收入。例11:2.销售货物(商品)收入计量的税会差异(1)会计上销售商品收入的计量(2)增值税销售额的计量①不构成增值税价外费用的项目(《增值税细则》第12条)②增值税价外费用的判定③“代垫运费”的涉税分析(3)销售货物(商品)收入计量的税会比较例12:甲、乙两公司签订合同,由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H货物,增值税适用税率17%。第一种情况:假设甲公司完全按照合同履约,而乙公司未能按时支付货款,按照合同约定,需向甲公司支付违约金5万元。第二种情况:假设乙公司完全按照合同履约,而甲公司未能按时发货,按照合同的约定,需向乙公司支付违约金5万元。例13:甲公司准备向乙公司购买H产品,乙公司在该产品制作过程中使用了自己未公开的保密技术。双方签订合同前进行了长时间磋商,后甲公司由于自身原因终止该合同意向。半年后,乙公司得知自己的保密技术被甲公司泄露,遭到损失,随以甲公司违反先合同
本文标题:增值税会计实务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1142554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