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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印发《永州市中心城区建设项目《永州市中心城区建设项目绿地率管理办法》的通知绿地率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凤凰园经济开发区,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机构: 《永州市中心城区建设项目绿地率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印发〈永州市中心城区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划容积率和绿地率调整管理办法〉的通知》(永政办发〔2010〕15号)同时废止。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26日永州市中心城区建设项目绿地率管理办法永州市中心城区建设项目绿地率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永州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和建设部《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经营性用地及单位建设项目必须按本办法规定标准同步配套绿化建设。 第三条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详细规划实施绿化建设,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当包括配套绿化建设的投资。 第四条绿地率是指建设项目绿化用地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其计算公式为:绿地率=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建设项目总用地面积)×100%。绿化用地面积的计算规范详见附件。永州市中心城区建设项目绿地率按以下标准设定: (一)新建的住宅区绿地率不小于30%,属于旧城改造的住宅区绿地率不小于25%。根据居住区不同的规模类型,公共绿地面积必须达到建设总用地面积的10%-15%。 (二)新建工业、商业、金融、仓储、交通枢纽、市政公用设施等,绿地率不小于20%。对有大气、噪音污染的新建厂矿企业单位,绿地率不小于30%。新建机关团体、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部队等单位绿地率不小于35%。属于旧城改造的上述项目,绿地率可以降低五个百分点。 (三)新建和扩建城市主、次干道:红线宽度大于50m的道路绿地率不小于30%;红线宽度40~50m的道路绿地率不小于25%;红线宽度小于40m的道路绿地率不小于20%;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小于40%,旧城改造区可以相应降低5%。 (四)新建和改扩建公园、小游园按照《公园设计规范》确定的绿地率标准执行。 第五条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审批。建设单位应根据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规划设计方案以及城市绿化管理有关规定及标准,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绿化设计单位设计。建设项目配套绿地绿化设计方案必须送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建设单位申报的绿化设计方案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批手续。符合规定要求的,签署“绿化设计方案审批意见书”。建设单位凭“绿化设计方案审批意见书”到市住建部门办理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凡因地块条件等特殊情况不能就地配套绿化达标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向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异地绿化申请,并按照所缺绿地面积,依据省物价局审定的绿化补偿费标准缴纳异地绿化补偿费。 第七条绿化工程的施工应由具备相应资质证书的绿化施工企业承担。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绿化工程项目建设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对不按规范和标准施工的,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停工、返工,以确保工程质量。 第八条项目配套绿化工程必须在项目申请规划条件核实前完成。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项目规划条件核实及绿化工程竣工验收,主要负责项目绿地率指标核实及绿化质量的认定。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经验收合格的,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建设单位凭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到市住建部门办理建设项1目竣工验收备案及其他相关手续;验收不合格的,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由市园林绿化行政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第九条建设项目配套绿化的养护管理: (一)公共绿地由园林部门负责养护管理。 (二)单位附属绿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养护管理。 (三)住宅区绿地由住宅区管理机构(住宅区物业管理部门)负责养护管理;未设立管理机构的住宅区由街道办事处、社区协助住宅区居民组建业主委员会进行养护管理。 (四)住宅区管理机构在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和共用设施维修资金后,应按规定比例资金和有关部门制订的绿地养护定额标准进行绿地养护管理。 (五)市园林绿化部门应为住宅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调整充实、养护管理提供业务技术指导。 第十条市各职能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严格把关,确保建设项目配套绿地的落实。违反有关规定的,应追究相关部门及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永州市建设项目附属绿化用地面积计算规范 附件:永州市建设项目附属绿化用地面积计算规范 为统一全市绿地指标计算口径,便于各类工程项目附属绿化面积的统计,根据建设部《城市绿地分类标准》及相关资料,结合我市实际,对建设工程绿化用地面积的有关计算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关于绿地率的计算 绿地率是指单位绿地面积的总和与建设项目总建设用地面积的比率。 二、关于绿地面积的计算 绿地面积是指用乔木、灌木、花、草与游路、园林建筑及小品、水景等园林设施相配置,用于绿化、美化环境的区域(用地)面积。 1.绿地面积应按绿化用地的平面投影面积进行计算,山丘、坡地不能以表面计算。 2.被绿地环绕的水面且水面使用权属建设申请单位的可计入绿化用地面积。 3.实行绿化的屋顶,高度在1米至25米实行永久绿化的,且地面绿化面积已达规定指标的50%以上的,则可按其绿化面积的25%计算绿化用地面积。 4.与室外自然地面高差1米以内的屋顶绿化,且覆土平均厚度1米以上的,可按实际绿化范围全部计算为绿化用地面积,覆土厚度低于此标准的,按50%计算。 5.铺设植草砖的按其铺设面积的20%计算绿化用地面积。 6.集中成片绿地范围内景观性的硬质地面,应计算绿地面积。其他硬质地面上种植的乔木,成排的按1.5米宽计算绿地面积,单植的按树穴实际面积计算绿地面积。 7.林荫式停车场按乔木树冠的正投影面积计算绿地面积。 8.由临街单位或房屋开发商出资建设的门前绿化及街头绿地,可计入其绿化用地面积。 9、用于自给的小型花圃、教学所需的植物园可计算为绿化用地面积。 10.垂直绿化、阳台绿化及室内绿化不计入绿化用地面积,可作为工作成绩单独考核统计。2 三、关于建设项目总建设用地面积的计算 1.临城市主、次、支路、街巷的建设项目,总建设用地面积计算至道路红线。 2.临城市公共绿地、城市水面的建设项目,总建设用地计算至绿线或蓝线。 3.临城市广场等城市公共开放空间的建设项目,总建设用地计算至与广场交界的边线。3
本文标题:2013年永州市中心城区建设项目绿地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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