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¹钱叶卫(中国政法大学,北京100088)12,195019802001。2001,。,,:;;;。56185()613。,。12;;12D923.812A121008-6838(2009)05-0029-07DiscussiononPersonalPropertyOwnershipbetweenHusbandandWifeQIANYe2wei(ChinaUniversityofPoliticalScienceandLaw,Beijing100088,China)Abstract:SincetheestablishmentofP.R.C,thelegislationofmatrimonialPropertyRegimehasgonethroughtheprocessof1950MarriageLaw,1980MarriageLawand2001RevisedMarriageLaw.The2001RevisedMarriageLawtookastrideconcerningpropertyownershipbetweenhusbandandwife,andregulatedpropertybelongingtoonepar.tIncommonpropertyinmarriage,commonpropertyandpersonalpropertyjointlyexistandthereisnocontradictionbetweenthem:itisinaccordancewithlegalpropertyrelationtransformingtheory;itreflectsautono2myofwillprinciple;itisanecessityofprotectingspouse.screditorbenefits;itisnecessarytobalancepersonalbenefitsandmarriagebenefits.The18thitemofpresentMarriageLawand13thitemofIllustrationTwogivebound2aryforcouple.spersonalpropertyscope.Atpresen,tsomedisputingproblemsconcerningpersonalspecialproper2tybetweenhusbandandwifeneedourdiscussion.Keywords:husbandandwife;persona;lpropertyownership、(一)1950年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制的规定1950年婚姻法涉及到财产方面的条文,只有第10条规定/夫妻双方对于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与处理权。0该条规定了夫妻双方对家庭财产的权利,但没有提到夫妻共同财产及个人财产。家庭财产显然不同于夫妻共同财产,两者的财产来源、范围和权利主体皆有不同。家庭财产主要来源于家#29#20095t¹收稿日期:2009-06-20作者简介:钱叶卫,女,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庭成员的收入,一般包含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个人财产、家庭共有财产和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根据家庭财产来源不同,对家庭财产每一部分享有所有权的主体不同,权利主体可能涉及到夫妻、父母、子女及其他家庭成员。而夫妻共同财产主要源于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所得,其所有权的主体是夫妻。因此,夫妻只能对家庭财产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享有平等的所有权与处理权。不过,该法也提到了婚前财产问题,如第23条规定了/离婚时,除女方婚前财产归女方所有外,其他家庭财产如何处理,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家庭财产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及子女利益和有利发展生产的原则判决。0但该条只提及女方的婚前财产,对是否承认男方婚前财产只字未提。1950年婚姻法是在刚解放时制定的,当时社会生活水平较低,家庭财产较少,加之受中国长期传统习俗的影响,个人拥有的婚前财产很少,人们之间的财产纠纷较少,因而1950年婚姻法未对夫妻财产制作出相应规定,也未提及到个人财产的具体问题。(二)1980年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制的规定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公民的家庭财产日益增多,夫妻财产关系日益复杂,人们的婚姻家庭观念也发生了新变化[1]。1980年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关系内容作出了新规定,其第13条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0。该条明确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制是法定财产制,规定夫妻共同财产源于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即婚后所得共同制是我国法定财产制的类型。同时,又规定了允许夫妻就财产关系自愿约定,以排除共同财产制的适用,从而确立了约定财产制与法定财产制并行的夫妻财产制结构。但1980年婚姻法对夫妻财产的规定过于简单,只是提及夫妻共同财产和约定,但对共同财产的范围未作任何规定,对约定也未作任何限制,更未提及个人财产。由于夫妻财产方面立法存在不少空白,司法实践具体操作十分困难,乃至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多个司法解释以指导司法实践,立法急需进一步充实完善夫妻财产制的规定。(三)2001年修正的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制的规定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市场经济得到充分发展,个人拥有财产的价值剧增,财产构成也发生很大变化,种类不断增多。过去夫妻财产多为日常生活用品,是价值较低的动产;现在夫妻财产中出现了个人投资资产、私人企业等价值巨大的动产和不动产。这些变化难免使夫妻双方产生采用多种形式处理财产关系的需求,在不影响夫妻感情的前提下,通过双方协商,依法保护个人财产所有权[2](P120)。2001年修正的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0该条明确规定了约定财产制优先于法定财产制,法定财产制处于补充地位,同时建议性地提出了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几种类型供参考选择;该法的第17条和第18条分别就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范围作出了较详细的规定,丰富了法定财产制的内容。相对1950年和修正前的1980年婚姻法来说,2001年修正的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制的立法有了很大的跨越,不仅进一步明确了约定财产制与法定财产制并行的夫妻财产制结构,而且根据5民法通则6第75条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0在婚姻家庭立法上专门规定了夫妻一方的财产,并列举了具体范围,对于调整夫妻财产关系,保障婚姻家庭中个人经济独立和调动婚姻家庭中个人的积极性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夫妻个人特有财产是指与婚后所得共同制相#30#t87匹配的一项财产制度。它是指在共同财产制下,专属配偶一方所有并排斥夫妻共有的财产[2](P118)。从世界各国立法来看,在以婚后所得共同制为法定财产制的国家中,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可以概括为三方面的财产:一是个人的婚前财产;二是婚姻期间各自继承或接受赠与所得;三是与人身性质密切相关的财产,如个人专用的生活物品,身体受到伤害的医疗费、赔偿金及其他具有人身性质的财产。在婚后所得共同制中,夫妻共有财产与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共同存在,两者并不矛盾。主要理由如下:1.符合财产法律关系变动理论根据5民法通则6第75条、5物权法6第64~67条、5继承法6第3条等相关法律规定,我国公民个人婚前财产无外乎以实物形式存在的房屋、现金、生活用品、林木、牲畜、家禽、文物、图书资料、生产资料等;以金融凭证形式存在的存折、银行卡及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以财产权利形式存在的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及对他人的债权等。在民事活动中,无论是实物财产,还是金融凭证、有价证券,抑或相关财产权利,财产法律关系变动须基于一定法律事实而发生。法律事实最通常的一种分类,是根据是否为人的行为,划分为作为法律事实的自然事实和作为法律事实的人的行为[3]。如果要使婚前财产变更为夫妻共同财产,而根据民法通则、物权法等法律规定,这一财产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并非源于自然事实,如继承、天然孳息的分离、附合或混合等,也非源于事实行为,如著作权取得、加工、无主物的先占、自助行为等,那么只能通过民事法律行为对这一财产法律关系进行变动。由于5民法通则6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0因此,在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变更为夫妻共同财产过程中,必须有民事主体的意思表示,并实施相应的法律行为,否则将与财产法律关系变动理论不符,而通过民事法律行为决定财产归属正是约定财产制规定的内容,不属于法定个人特有财产范围。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6(以下简称5具体意见6)第6条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05具体意见6意在维护稳定的婚姻,却严重违背了财产法律关系变动理论,引起法学界的普遍争议。此外,5立法法6第8条第七项规定民事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笔者认为,从婚前财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规定只能通过法律制定,而不是以司法解释来规定。因此,最终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4若干问题的解释(一)6第19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0彻底否决了5具体意见6,体现了财产法律关系变动理论的基本精神。2.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原则是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要求保障当事人从事民事活动时的意志自由,不受国家权利和其他当事人的非法干预[4]。根据现行5婚姻法6第18条第三项的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本条规定与继承法、合同法等相关立法的规定相衔接,贯彻了民法意思自治原则的精神。5继承法6第16条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1人或者数人继承。05合同法6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0遗嘱和赠与都是公民自由处分个人财产的行为,立遗嘱人或赠与人既可以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指定将个人财产只归夫或妻一方,也可以不作特别指定,达到将个人财产归于夫妻双方的目的,其意思表示内容体现了处分人的真实意愿。对于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往往是立遗嘱人或赠与人出于多方面的考虑而作出的,我们倘若将其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就会违背立遗嘱人或赠与人的真实#31#20095t意愿,违背了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3.保护夫妻个人债务的债权人利益的需要5婚姻法6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0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4若干问题的解释(二)6(以下简称5解释(二)6)第23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0上述规定表明婚姻期间债务清偿的规则是,夫妻共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向夫妻双方主张用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债务,在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时,还可以就夫妻个人财产主张权利;而夫妻个人债务的债权人,特别是夫或妻婚前债务的债权人一般只能就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对债务人主张权利,而不能对其配偶主张权利。倘若不依法保障夫妻个人的特有财产,特别是其中的婚前财产,就会出现夫妻个人特有财产被用来清偿夫妻共同债务的现象,客观造成夫妻共同债务的债权人与夫妻个人债务的债权人之间利益不均衡的局面,使夫妻个人债务
本文标题:夫妻个人特有财产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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