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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小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保证小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准则。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同时满足下列三个条件的企业(即小企业):(一)不承担社会公众责任;本准则所称承担社会公众责任,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企业的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如上市公司和发行企业债的非上市企业、准备上市的公司和准备发行企业债的非上市企业;二是受托持有和管理财务资源的金融机构或其他企业,如非上市金融机构、具有金融性质的基金等其他企业(或主体)。(二)经营规模较小;本准则所称经营规模较小,指符合国务院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所规定的小企业标准或微型企业标准。(三)既不是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也不是子公司。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均应当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三条符合本准则第二条规定的小企业,可以按照本准则进行会计处理,也可以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一)按照本准则进行会计处理的小企业,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本准则未作规范的,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待财政部作出具体规定时,从其规定。(二)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小企业,不得再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同时,选择执行本准则的相关规定。(三)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的,应当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因经营规模或企业性质变化导致连续3年不符合本准则第二条规定的小企业标准而成为大中型企业或金融企业的,应当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四条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和本准则所附的《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转换对照表》(参见附录二)进行会计处理。第五条小企业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臵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臵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臵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小企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等,应当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第二章资产第六条资产,是指小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小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小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小企业的资产按照流动性,可分为流动资产、长期债券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非流动资产。第七条小企业的流动资产,是指预计在1年或超过1年的一个正常营业周期中变现、出售或耗用的资产。小企业的流动资产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第八条小企业应当设臵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日逐笔登记。银行存款应当按照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的名称和存款种类进行明细核算。有外币现金和存款的小企业,还应当分别按人民币和外币进行明细核算。现金的账面余额必须与库存余额相符;银行存款的账面余额应当与银行对账单定期核对,并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账面余额,是指某科目的账面核算余额,不扣除作为该科目备抵的项目(如累计折旧)。第九条短期投资,是指小企业购入的能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的投资。如小企业以赚取差价为目的从二级市场购入的股票、债券、基金等短期投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一)取得短期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成本进行计量。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不计入短期投资的成本。(二)短期投资在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分期付息、一次还本债券投资的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收入,应当计入投资收益。(三)出售短期投资,应当将实际取得的价款与短期投资账面余额之间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第十条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小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债权,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应收款项和预付账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一)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入账。(二)应收及预付款项实际发生坏账时,应当作为损失计入当期管理费用,同时冲销应收及预付款项。小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的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1.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2.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3.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4.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5.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6.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存货,是指小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以及农业小企业为出售而持有的、或在将来收获为农产品的消耗性生物资产。小企业的存货包括:原材料、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商品、包装物、低值易耗品、消耗性生物资产等。(一)产成品,是指小企业已经完成全部生产过程并已验收入库符合标准规格和技术条件,可以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送交订货单位,或者可以作为商品对外销售的产品。(二)包装物,是指为了包装本企业产品而储备的各种包装容器,如桶、箱、瓶、坛、袋等。(三)低值易耗品,是指不作为小企业固定资产核算的各种用具物品,如工具、管理用具、玻璃器皿以及在经营过程中周转使用的包装容器等。(四)消耗性生物资产,是指小企业(农业)生长中的大田作物、蔬菜、用材林以及存栏待售的牲畜等。第十二条小企业取得存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计量。(一)外购存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在外购存货过程发生的其他直接费用,但不包括按照税法规定可以抵扣的增值税额。(二)通过进一步加工取得存货的成本,包括材料费、人工费以及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制造费用。(三)投资者投入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四)提供劳务的成本,包括与劳务提供直接相关的人工费、材料费和折旧费等应分摊的间接费用。(五)自行栽培、营造、繁殖或养殖的消耗性生物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1.自行栽培的大田作物和蔬菜的成本,包括在收获前耗用的种子、肥料、农药等材料费、人工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2.自行营造的林木类消耗性生物资产的成本,包括郁闭前发生的造林费、抚育费、营林设施费、良种试验费、调查设计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3.自行繁殖的育肥畜的成本,包括出售前发生的饲料费、人工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4.水产养殖的动物和植物的成本,包括在出售或入库前耗用的苗种、饲料、肥料等材料费、人工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六)盘盈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确定。第十三条小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对于性质和用途相似的存货,应当采用相同的成本计算方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以及提供的劳务,通常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对于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应当在领用时按其成本计入生产成本或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其他业务支出。出租或出借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不需要结转其成本,但应当进行备查登记。对于已售存货,应当将其成本结转为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支出。第十四条小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特点,选择适合于本企业的成本核算对象、成本项目和成本计算方法。小企业发生的各项生产费用,应当按照成本核算对象和成本项目分别归集。(一)属于材料费、人工费等直接费用,直接计入基本生产成本和辅助生产成本。(二)属于辅助生产车间为生产产品提供的动力等直接费用,应当作为辅助生产成本进行归集,然后按照合理的方法分配计入基本生产成本。(三)其他间接费用应当作为制造费用进行归集,月度终了,再按一定的分配标准,分配计入有关产品的成本。第十五条小企业发生的存货毁损,应当按照处臵收入、可收回的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扣除其成本、相关税费后的净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盘盈存货实现的收益应当计入营业外收入。盘亏存货造成的损失应当计入管理费用,但属于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非常损失,应当计入营业外支出。第十六条长期债券投资,是指小企业购入的在1年内(不含1年)不能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债券投资。第十七条长期债券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成本进行计量。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利息,不计入长期债券投资的成本。第十八条长期债券投资在持有期间,按月计算的应收利息应当确认为投资收益。(一)分期付息、一次还本的长期债券投资,按月计算的应收未收利息应当确认为应收利息,不增加长期债券投资的账面余额。(二)一次还本付息的长期债券投资,按月计算的应收未收利息应当增加长期债券投资的账面余额。第十九条处臵长期债券投资,实际取得价款与其账面余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投资收益。第二十条长期股权投资,是指小企业准备长期持有(通常在1年以上)的权益性投资。第二十一条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一)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成本进行计量。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股利,不计入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二)以非现金资产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所换出的非现金资产的账面余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非现金资产为固定资产的,应当按照所换出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是指固定资产原价(成本)扣减累计折旧后的金额。第二十二条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进行会计处理。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当按照应分得的金额确认为投资收益。第二十三条处臵长期股权投资,实际取得的价款与其成本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投资收益。长期股权投资损失应当于实际发生时计入投资收益,同时冲减长期股权投资。小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的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长期股权投资,可以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损失:1.被投资方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2.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3.对被投资方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10年,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3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4.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的。5.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四条固定资产,是指小企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小企业的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第二十五条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计量。(一)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相关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等,但不包括按照税法规定可以抵扣的增值税额。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各项固定资产市场价格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本。(二)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建造该项资产在竣工决算前发生的支出确定,包括应负担的借款利息。小企业在建工程在试运转过程中所取得的收入直接计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或营业外收入,不冲减在建工程成本。(三)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四)盘盈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同类或者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扣除按照该项固定资产新旧程度估计的折旧后的余额确定。第二十六条小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并根据用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者当期损益。但是,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二)以经
本文标题:小企业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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