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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如何避免陷入证券投资咨询陷阱作者:四川证监局来源:四川证监局发布时间:2008-10-31--------------------------------------------------------------------------------证券投资咨询是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依靠其专业性强的特点,根据客户的要求,通过收集大量的基础信息资料,由其执业人员进行系统的研究分析,向客户提供分析报告和操作建议,帮助客户建立投资策略,确定投资方向,是证券投资者的职业性指导者。但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打着证券咨询的幌子,以发布“内幕信息”、承诺收益等手段欺诈投资者,导致一些盲从的投资者受损,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为了避免陷入证券投资咨询“陷阱”,监管部门将于近期就非法证券咨询活动的形式、特征、投资者应注意事项进行系列风险提示。一、据监管部门掌握情况,非法证券咨询活动具有以下主要特征:1、口头虚假承诺高收益。非法咨询机构通常从劳动市场或网络招聘无任何证券业务经验的业务员,将业务员的收入与所拉客户、资金数额挂钩;通过业务培训,统一口径欺骗投资者。业务员向投资者口头保证高收益,抓住投资者对证券市场了解不深入,对相关法律法规不熟悉,急于赚钱或弥补亏损的心理蛊惑投资者。2、自称有强大的证券分析师队伍。非法证券咨询机构无合法执业证券投资咨询分析师,无自行调查研究能力,仅将网站或其他机构的研究报告信息提供给投资者,骗取咨询费。3、在异地广播电台非主流时段从事证券投资咨询媒体节目,以逃避监管部门的监管视线。4、假冒其他合法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名义从事客户招揽活动。个别公司自身无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假冒或仿冒其他有资格公司名义开展咨询活动,欺骗投资者。5、无固定电话和经营地址。为逃避打击和监管,非法从事证券经营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往往仅提供手机或小灵通号码,或者只在网上办理业务,公司无具体经营地址,或经营地址与其工商注册住所不一致。6、以私募基金、销售股票软件等变相方式从事证券投资咨询活动。为逃避监管,以私募基金名义开展业务,不收会员费,赢利分成,实质仍是从事证券投资咨询活动。或者以销售软件产品为名,组织较大规模的投资分析讲座、论坛等。7、不与投资者签订任何书面材料。为了逃避责任追究,非法证券咨询机构以各种理由不与投资者签订有关合同、协议,也不开具发票。8、专门针对老年人或离退休人员。这部分群体有一定经济基础,对证券市场有所了解但认识不深,容易受到蛊惑,成为会员。9、要求投资者将“咨询费”、“保证金”等打入个人银行帐户或银行卡。二、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掌握基本的法律法规常识1、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证券投资是一个存在风险的投资行为,证券市场是一个高风险的市场,如果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知识和运作规律缺乏必要的认识和把握,极易蒙受损失。没有包赚不赔的证券市场,也没有能够永远预测准确的神奇。因此,咨询机构根据其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专业性分析所得出的投资建议只是投资者在进行证券投资时的参考信息,最终的投资决定应该由投资者自行决定,而投资建议的有效性和准确性也需要由时间和市场进行检验。投资者对待证券投资咨询建议的正确态度应是:一方面要认真听取证券投资咨询专家的意见,开拓自己的思路;另一方面自己也要进行独立思考,形成自己的独立投资决断。2、掌握基本的法律法规常识咨询机构的咨询服务活动是要受到法律法规的约束,投资者在寻求咨询服务的过程中应当掌握一些基本的法律法规常识来保护自己,有关咨询服务的法律法规常识包括:1)、提供服务的咨询机构的合法性根据有关规定,提供证券咨询服务的机构及其人员,必须先行取得中国证监会授予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证书和证券投资咨询人员执业证书。投资者可登陆中国证监会网站(),查询全国各地经批准的合法证券经营机构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核实机构是否属于合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应当并有权要求有关证券投资咨询人员出示其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证书,并登陆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的注册证券从业人员查询栏目,核实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证书编号以及执业机构名称。投资者应当并有权要求查看有关机构的营业执照等工商登记注册资料,判断其是否属于无证经营。2)、严禁提供服务的咨询机构违规招收异地会员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从事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只能在注册地及分支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收会员,不得招收异地会员。咨询机构不能以其分支机构名义签订咨询服务合同,必须统一以咨询机构名义签订。3)、咨询机构应提供合法的咨询服务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执业人员从事证券投资咨询活动必须客观公正、诚实信用,不得以虚假信息、内幕信息或者市场传言为依据向客户或投资者提供分析、预测或建议等、不得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不得以任何形式承诺收益等。三、重视咨询服务合同的形式和内容1、咨询服务合同的形式根据有关规定,证券投资咨询服务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并应当包括:咨询人员的姓名、执业证书编号、咨询内容与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服务费、风险提示、合同解除和违约责任等内容。一切行为以签定合同为依据。很多不良咨询公司给投资者口头或在电话中承诺很多,但在与投资者签定的合同中却无体现,一旦投资者以这些口头承诺内容作为自己主张权利的依据时,常无法证明。因此投资者对于咨询公司承诺的任何内容都必须在与自己签订的咨询服务合同中予以体现。2、咨询服务合同的内容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对面向公众开展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行为都做出一些明确的限制性规定。如,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不得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不得以任何形式承诺投资收益等,不得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不得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不得利用咨询服务与他人合谋操纵市场或者进行内幕交易;不得以虚假信息、市场传言或者内幕信息为依据向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咨询服务产品不得有建议投资者在具体证券品种上进行具体价位买卖等方面的内容。一旦咨询机构存在上述行为和建议,投资者就应该明确这已经是非法行为,不仅合同无法履行,投资者的权益也不能得到法律保护。凡是合同中含有这些内容的均属违法,如果发生纠纷,投资者也难以据此维护自己的权利。合同的内容才是最终决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其有效性的关键。投资者在寻求咨询服务时应当了解这些规定的基本内容和精神,这样才能降低订立投资咨询服务合同的风险,保护自己的权益。3、先订立合同,再缴费在一些不良咨询机构欺诈投资者的案例中,我们可以发现很多投资者都是轻信不良咨询机构从业人员通过电话或口头的“保底”和“保收益率”的承诺,先将服务费缴清,当看到咨询服务合同时才发现与口头承诺大相径庭,而在要求退费时才发现难上加难。因此,投资者在接受咨询服务机构的服务时,一定要签订咨询服务合同,明确咨询服务合同内容,再缴纳咨询服务费,避免纠纷和欺诈。四、维权的要领投资者一旦发现咨询机构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一定要坚决地主张权利,并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1、及时、全面掌握证据咨询机构在不法行为中的任何书面材料都是维护投资者权益的有利证据,投资者在接受咨询机构的服务过程中,一定要树立证据意识,完整保留咨询机构提供的任何信息和投资建议的书面材料,即使是通过网上留言和QQ等方式投资者也要及时打印保存,并注意保留验证证据的发生时间、提供人和内容等信息,这样一旦发生纠纷或进行投诉举报时,投资者就可以通过这些证据来举证不法行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掌握有效的维权途径投资者如果发现为自己提供服务的咨询机构从业人员有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行为,损害自己的权益,应收集和掌握相关证据,向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客户服务部门进行投诉,要求处理。如果没有得到合理答复或咨询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向咨询机构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进行投诉和举报(四川证监局的投诉、咨询电话85541337)。如果发现咨询机构或从业人员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如公安、工商等部门)举报。投资者对涉及自身权益的投诉,应采用实名书面投诉形式,说明事情的基本经过,被投诉对象的名称、具体当事人,投诉人的姓名、联系方式、具体的投诉要求,并应同时提供投诉人利益受到侵害的全部证据或其他有关资料。这样,一方面便于有关部门“有的放矢”,节约调查取证时间,减少调查取证难度,避免一些关键证据的灭失,另一方面,也便于有关部门快速受理、及时调查,有效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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