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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纪委立案后的几种处理方式【范例4篇】【参考指引】此文档资料“关于纪委立案后的几种处理方式【范例4篇】”由三一刀客网友为您精编整理,供您阅读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分享下载吧!纪委立案后的几种处理方式【第一篇】需要配合调查,涉及刑事犯罪的,移送检察院或者公安部门处理。纪委立案后的程序如下:1。调查:立案后转入纪委调查阶段,案件调查期限为3个月,必要时可延长1个月。重大或复杂案件在延长期内仍不能查结的,可报立案机关批准后延长调查时间。2、移送审理:案件调查结束后,纪委决定处罚违法违纪行为。如有违法行为,移交司法部门进一步调查处理。公诉与判刑:是最终确定落马腐败分子罪行的过程,官员腐败案件的处理过程至此结束。纪委立案后的几种处理方式【第二篇】问题一:纪委党内立案后的程序纪委党内立案后的程序如下1调查:立案后,转入纪委调查阶段,案件调查的时限为3个月,必要时可延长1个月。案情重大或复杂的案件,在延长期内仍不能查结的,可报经立案机关批准后延长调查时间。2.移送审理:案件调查终结后,纪委对违规违纪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如还存在违法行为,移交司法部门作进一步调查和处理。3.公诉和判刑:是最后确定落马贪腐分子罪行的过程,官员贪腐案件的处理过程至此结束。问题二:纪委立案后最长时间处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案件调查的时限为三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案情重大或复杂的案件,在延长期内仍不能查结的,可报经立案机关批准后延长调查时间。问题三:纪委立案后职务怎么办立案只是第一步需要看具体查出的结果,当事实查清楚后会一句,当即进行处分,涉嫌犯罪的会议送司法机关进行,审判。希望予以采纳问题四:纪委立案后职务怎么办立案只是调查,如果两规了,职务就事实暂停,如果不两规,可以暂停,也可以不暂停。一般来讲,需要等处分决定下来才能对职务坐最后的决定问题五:党员被纪委立案后有哪些限制一.“双规”在纪检系统内部被称为“两规”。是根据《中国...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可以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地点、就调查涉及的事项作出说明”的规定而产生的一种调查方式。因为可以规定时间、规定地点且规定权由行使“双规”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自行掌握所以在实际操作中等于没有时间限制,由此成为了..组织内部涉及党员人身自由的最为严厉的强制手段(有案可查的“双规”最高记录是一年零六个月)。二、“双规”适用的范围:“双规”适用的范围涵盖两个方面:一是使用“双规”的机关。根据中纪委作出的相关政策解释,有权使用“双规”的机关只能是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部门。二是“双规”适用的对象。针对这一问题中纪委在不同时期作出过不同内容的数次解释。最初的规定是可以适用所有涉及违纪案件的当事人(包括非党员),但随着近年来纪检部门在反腐败中扮演的角色日趋重要,“双规”的曝光率日益增多等原因。中纪委对“双规”适用范围的要求也日益严格。现在的规定是:只能适用党员,同时还特别要求被采取“双规”的党员必须立案。也就是说目前“双规”只适用于违纪且需要立案查处的..党员。三、使用“双规”的程序:“双规”的一般程序是由承办党员违纪案件的纪委调查组在通过案件初查掌握调查对象一个或数个足以立案的违纪事实后向纪委常委提出“双规”建议,在经纪委常委同意后才能采取“双规”。但特殊人员须任命机关同意。如直属部门一把手,政府组成局一把手的“双规”必须报请同级..党委同意。如果涉及同级..党委的组成人员必须报请上级纪检部门,并移送上级纪检部门管辖。中央委员必须报请..中央同意。目前有些地方的纪检部门就“双规”的报批程序还作了更为严格的调整,比如湖南就已经把“双规”的审批权收到了市一级纪检部门。四、“双规”的执行:“双规”由承办案件的调查组负责执行,一般从办案的纪委机关抽调两名工作人员来“陪护”被“规”人员。名义上是照顾被规人员的饮食起居,实际上是看守被规人员,防止其与外界联系或自残、自杀等行为的发生。“双规”的地点一般选择在城市郊区,交通方便,环境清静的小招待所、小旅店甚至具备上述条件的居民家中。根据中纪委的规定,司法机关的羁押场所是严禁使用的。“两规”的费用因地区经济水平、“双规地点”的条件以及涉案人员的级别而有所不同,市县级一般控制在每天100至200元的标准。费用的负担按照“个人问题个人负责,单位问题单位负责,没有问题纪委负责”的原则处理。被规人员在被“规”期间的主要任务就是回忆违纪问题,写交代材料。在闲暇时也能看电视,伙食水平与陪护人员一样,除失去自由不能与外界联系外,被“规”人员的待遇与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司法强制措施的人员不可同日而语。另外,被规人员被“两规”后,办案的纪检机关应当告知被“规”人员所在单位的纪检部门。并由单位纪检人员通知被“规”人员家属,但“双规”地点与“双规”理由保密。被规人员的人身安全由办案机关负责(目前全国已有多起因被“规”人员自杀,由纪检机关进行经济赔偿的案例发生)。五、“双规”的特性(一)“低度强制性”:这个词是笔者自创的,之所以要生造一个词来形容“双规”,是因为“双规”具有一些其它强制措施所不具备的独有特征。尽管“双规”从制度本身而言是一种所有..党员必须遵守的组织纪律,在“双规”实施之后也能通过客观的条件强行限制被规人员的人身自由。但是“双规”作为一种强制措施缺乏所必须的强制手段——纪检部门的工作人员无权使用戒具也无权实施抓捕,更不能通过其他行政机关采取强制手段来控制人......余下全文问题六:纪委受理案件的结案时间我也很想知道!问题七:纪委立案后规什么科室处理今年我向曲阜纪委二次交举报材料没接到任何科定的处理结果,曲阜纪委真腐败烂透了。问题八:纪检委办案流程你好,一般程序是这样的受理举报→初查后写出初查报告→立案呈批报告(立案请示)→立案决定、发立案决定书→成立调查组调查,写出错误事实见面材料,与涉案人员见面签字→调查组对涉案人员所提不同意见作出说明→调查组写出调查报告→支部大会作出处分决定(给予政纪处分的,所在单位行政会议作出行政处分意见)→与涉案人员见面签字,对涉案人员所提不同意见作出说明和复议意见→提交党委会议(行政会议)讨论→向上级纪委请示→案件检查审阅、校正、装订→移送审理→审理室审核、审议写出审理报告→县纪委常委会或监察局办公会议讨论?副处级以上(含副处级)干部的党纪、政纪处分向县委、县人民政府请示→待县委、县政府批复后?,县纪委、县监察局下发党纪、政纪处分决定→处分决定送达本人和相关单位,处分执行情况回执→立卷归档。问题九:纪检委对党员干部立案后结果怎么样对是否违纪进入调查程序,必须有结果,如果不构成犯罪就按国家纪委规定处理,比如免职、退出党员、降职等等处理,总规有一个饭碗。如构成犯罪就要移交检察机关处理。可能要坐牢。也可能取保,最好的话判缓,有人的话保留个工作还是可以的。问题十:纪委立案必须要给予纪律处分吗纪委立案,是指根据已经掌握的证据和违纪达到立案标准。立案后,在调查中一般均能进一步确认违纪证据,会给予纪律处罚。但是,也有在立案调查中,原来的证据被证明不足,免于处分。但是这毕竟是很少的情况。纪委立案后的几种处理方式【第三篇】监察调查,是指监察机关在初步核实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犯罪后,依法收集证据,以证明监察对象有无违法犯罪行为以及情节轻重,从而查明违法犯罪事实的活动。一、监察调查终结的概念和条件监察调查终结,是指监察机关对于已经立案的监察案件,经过一系列的监察调查活动,认为被调查人是否存在职务违法犯罪的案件事实已经查清,相关证据已经确实充分,从而决定结束监察调查,并依法对被调查人提出处理意见,作出处理决定的一种监察活动。监察调查终结是监察调查活动的结束,监察机关根据监察调查的事实和证据,依法停止对被调查人的继续调查,并根据监察法的规定,对其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监察调查终结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在条件具备时才能终结监察调查。(一)事实已经查清监察调查的目的就是要查明被调查人是否存在职务违法犯罪行为。只有通过法定程序进行调查,被调查人是否存在职务违法犯罪的事实才能查清。如果相关事实没有查清,监察调查活动就不能结束。所谓是否存在职务违法犯罪的事实已经查清,包括三层含义:其一,被调查人不存在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事实已经查清。有些被调查人经过监察机关依法监察调查后,没有事实和证据证明其存在职务违法犯罪行为,这时就应该终结监察调查。其二,被调查人存在职务违法行为的事实已经查清。有些被调查人经过监察机关的依法监察调查后,查明了其确实存在职务违法行为,但还不构成犯罪,这时也可以终结监察调查,依法对其职务违法行为进行处置。其三,被调查人职务犯罪行为的事实已经查清。有些被调查人经过监察机关的依法监察调查后,发现其职务违法行为相当严重,达到了职务犯罪的程度,而且有确实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这时也应当终结监察调查,按照法定程序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二)证据确实充分监察机关认定被调查人存在职务违法犯罪的行为,依法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必须由相应的证据来加以证明。监察调查的主要目的就是收集查证这一方面的证据。只有这些证据达到了确实充分的程度才能终结监察调查活动。所谓证据确实充分,是指监察机关收集的证据客观真实,足以证明被调查人存在职务违法犯罪的事实,它是对证据的质和量的综合要求。证据确实需要达到三个条件:其一,认定被调查人存在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事实,都有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其二,据以认定被调查人存在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行为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这就要求监察机关收集的证据必须真实可靠,具有客观性。只有经过查证属实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也才能作为终结监察调查的依据。其三,综合全案证据,监察机关所认定的被调查人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事实已经排除合理怀疑。所谓已经排除合理怀疑,是指监察机关所认定的被调查人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事实客观真实,不存在合理的怀疑。(三)法律手续完备监察机关终结监察调查,应当办理相应的法律手续,而且法律手续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达到完备的程度。对于不存在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应当出具相关文件和手续以还被调查人清白;对于已经构成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置,并完备相关法律文件和手续。二、监察调查终结后的处置方式监察调查终结后的处置方式,是指监察机关经过依法监督、调查后,应当对被调查人依法作出何种处置的问题。监察调查的结果不同,处置方式也就不同。监察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了依据不同情况作出不同处置的方式。该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一)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二)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三)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对其直接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五)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监察机关经调查,对没有证据证明被调查人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撤销案件,并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根据这一规定,监察机关监察调查终结后,对被调查人的处置方式主要有如下种类。(一)撤销案件撤销案件,是指监察机关经过监察调查,没有证据证明被调查人存在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行为,而依法将案件予以撤销的一种处置决定。对被调查人的监察调查,都是经过了立案程序予以立案的,但经过监察调查,发现原来的立案依据失实,而且调查后发现被调查人根本不存在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行为,监察机关就应当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决定撤销案件的,应当将撤销案件的原因和决定通知被调查人及其所在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还被调查人以清白。如果被调查人被采取了留置措施,在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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