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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網路智慧財產權主講人:王智弘任職學校:國立基隆女中Agenda•學術網路保護智慧財產權之相關措施•學術網路不法網站處理流程•校園網路使用規範•專有名詞及相關法令•案例分享•Q&A學術網路相關保護措施•校內公用電腦使用軟體之檢視,凡未經授權使用之非法軟體,採取移除或是購置版權使用•統整各級學校共同需求軟體,與廠商協商優惠方案•辦理有關智慧財產權相關座談會•教育部設置法律諮詢委員會•各級學校加強法治教育•大專院校設置「保護智慧財產權宣導及執行小組」,不法網站處理流程•各區域網路中心設置檢舉帳號,處理民眾、組織檢舉台灣學術網路上各不法網站•依權責劃分,國內外檢舉之電子郵件,轉發各區域網路中心,再由各區域網路中心,依IP使用登錄資料,通知該連線單位或使用機關之網管人員查證處理.不法網站處理流程•電子郵件轉發日起七日內,無論被檢舉之網站是否違法,均應回覆檢舉人處理情形,並副知教育部電算中心,回覆之電子郵件紀錄備查.•逾七日未回覆則限制該IP與國內ISP及國外之連線.並以公文發函再次通知.不法網站處理流程•收到公文三日內應函覆處理情形,逾期則該連線單位斷線,直至函覆處理情形後,重新申請連線•各校處理情形紀錄並建議提供各校評鑑時參考校園網路使用規範•尊重智慧財產權•禁止濫用網路系統•網路之管理•網路隱私權之保護•違反之效果•處理原則及程序專有名詞及相關法令•「著作物的所有權」•「著作的著作權」舉例:購買音樂光碟片擁有的是特定音樂光碟片(亦即「著作物」)的「所有權」,而非該音樂光碟片內容歌曲(亦即「著作」)的「著作權」。專有名詞及相關法令流行歌曲製作的實務上,大多係由唱片公司出資,並依照訂約雙方有關著作權的契約約定,由唱片公司取得上述歌詞創作人、曲譜創作人、樂團、歌手的讓與著作權或授權利用後,加以最終錄製完成,而成為一種「錄音著作」,製作該錄音著作的唱片公司即是該錄音著作的著作權人,享有著作權法上所規定的「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專有名詞及相關法令著作權法規定必須是有重製權的人,才可以將著作的內容加以重複製作,包括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因此,不論重複製作的方式如何,都是屬於「重製行為」。專有名詞及相關法令只有著作財產權人才可以將其著作加以重複製作,著作財產權人以外的其他人,除非有下列兩種情形之一,否則不得重製該著作。•第一種情形,是利用該著作的人,獲得著作財產權人「授與重製權」,或是利用人的重製行為,獲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第二種情形,是利用該著作的人,既未獲得著作財產權人授與重製權,亦未獲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但其重製行為,符合著作權法所規定重製行為的「合理使用」情形之一。專有名詞及相關法令•有關重製行為所指的「合理使用」,是著作權法第五十一條及第六十五條第二項。•著作權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第六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二、著作之性質。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專有名詞及相關法令著作財產權中的「公開傳輸權」。依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十款之規定,所謂「公開傳輸」,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前述條文的第四款規定,所謂「公眾」,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但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不在此限。依著作權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一項之規定:「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公開傳輸其著作之權利。」專有名詞及相關法令著作權法第五條之規定:「本法所稱著作,例示如下︰一、語文著作。二、音樂著作。三、戲劇、舞蹈著作。四、美術著作。五、攝影著作。六、圖形著作。七、視聽著作。八、錄音著作。九、建築著作。一○、電腦程式著作。前項各款著作例示內容,由主管機關訂定之。」專有名詞及相關法令著作權人在網路上公開發表其著作,其法律性質與著作權人投稿於報社或雜誌社相似,依著作權法第四十一條之規定,著作權人投稿於新聞紙、雜誌者,除另有約定外,推定僅授與刊載一次之權利,對著作權人之其他權利不生影響。故網站經營者就該著作僅享有該次利用的權利,未經著作權人另為授權,網站經營者就該著作不得做其他任何的利用行為。依著作權法第三十條第一項之規定,著作財產權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專有名詞及相關法令並非所有的著作都受到著作權法的保障,依著作權法第九條之規定:「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專有名詞及相關法令著作財產權中的「改作權」著作的創作,有由著作人本其自我的創意表現所完成者,也有將他人之著作加以改作完成者,依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一款之規定,所謂「改作」,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著作權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上述的改作權是「專屬於」著作財產權人所享有的權利。著作權法第六條的規定,這種改作後的「衍生著作」在法律上是以獨立的著作加以保護。著作權法第八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完成之著作,其各人之創作,不能分離利用者,為共同著作。」專有名詞及相關法令不法重製他人受著作權保護的著作,必須具備三個要件。一、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授與重製權或同意。二、有重製他人著作的行為,三、該重製行為不具備合理使用的情形。專有名詞及相關法令發生著作權的爭議案件,只有負責審理該案件的法官,才有權利就該案件當事人所提供之證據,依據下列的認定標準,加以認定。一、接觸。所謂「接觸」,不限於以直接證據證明行為人有實際閱讀之事實,凡依社會通常情況判斷,行為人應有「合理的機會」或「合理的可能性」閱讀或聽聞著作人的著作,即足以構成接觸。二、實質相似。不僅指「量」的相似,亦兼指「質」的相似,不僅以「文字比對」的方法來判斷,亦以「非文字模式」分析比較,以整體觀感加以判斷。案例分享王樺就讀於某大學一年級,由於非常喜愛聽流行歌曲,上週末他花了新台幣三百五十元整,向炫音唱片行購買了一片快樂唱片公司最近製作發行的某著名歌手名為「情傷」的音樂光碟。王樺得知其同班同學李群、蔣家瑜、袁如欣也想要買上述這片音樂光碟,王樺基於「好東西要和好朋友分享」的心情,於是就很熱心地使用自己個人電腦中的的燒錄機,將該音樂光碟重製了三份,分送給三人,每人一份。王樺使用自己所擁有的正版音樂光碟的上述行為,是否正確?案例分享某大學法律系研究生江皇琴,對於推理小說相當有興趣,最近在「懸疑之謎」網站的「討論區」網頁上,發表了一篇名為「亞森羅蘋之死」的文章,以便與其他同好,分享其閱讀推理小說後的心得。「懸疑之謎」網站,在網頁上註明「本網站上之一切文字、圖片,著作權皆屬於本網站所有,非經同意,不得轉載」,江皇琴其後發現,該網站經營者謝慧玲未經其同意,將她寫的上述文章收錄轉貼於該網站的「經典專區」網頁上。江皇琴頓時起了「懸疑之心」,自己辛苦完成的文章,一旦在該網站上發表後,自己還可以主張著作權嗎?案例分享廖家心去年以第一志願考上某國立大學新聞系,這學期她選修了一門「傳播心理學」,該課程的授課教師是賀中原教授,他並未採用特定的教課書,而是由賀教授根據其授課大綱,口授課程內容,他要求上課學生,除授課內容外,將閱讀相關課外資料進行分組討論後,共同完成一份小組的共同筆記。廖家心與同班死黨黃佳伶、藍品雯三人同在一組,她們三人不但上課時認真筆記賀教授的授課內容,而且經常課後聚在一起,共同整理上課筆記,並閱讀相關課外資料進行討論,將討論後的共同心得補充至上課筆記中,以便共同完成該小組的共同筆記。李志明開口向廖家心借用該小組的共同筆記,廖家心雖然表示同意,但要李志明去問黃佳伶和藍品雯二人是否同意,黃佳伶和藍品雯知道此事後,她們倆以「著作權」為由,拒絕了李志明的要求。李志明遭拒後悻悻然的說:「我只不過是要借來影印一下,有這麼嚴重嗎?………」案例分享倪教授打開電視機,發現「自然萬象」頻道上,正在播出由達爾文科學教育公司於今年製作首播的「生物的奧秘」電視影片,該影片片長約九十分鐘,內容有精彩的影像畫面與旁白介紹,倪教授眼睛一亮,「咦!這和我正在授課的課程內容有關呢!」,倪教授便馬上利用家裡的錄放影機,將與授課有關的影片內容,共計約十分鐘,側錄在一卷錄影帶上,以便自己為學校授課做課前準備之用,以及上課時,利用學校的錄放影機與電視,在教室中播放給上課的學生們觀看之用。倪教授並在該錄影帶上註記「達爾文科學教育公司製作」字樣。第二天,學生們在看過該錄影帶後,雖然只有十分鐘,但是都覺得獲益匪淺。倪教授很想瞭解她上述的教學方式,是否符合著作權法的規定?案例分享趙誠美眼眶泛淚,凝視著電腦螢幕上一篇筆名「蟑螂」最近所公開發表的「街燈下的母親」的網路文章。「寄給大家吧!」她按下電腦螢幕上的轉寄鍵,瞬間把這篇感人肺腑的文章,轉寄給所有列名於其電子郵件通訊錄上的死黨好友們共計15人,她其後又登入她經常瀏覽的BBS站上,將這篇感人的文章轉貼在上面,讓所有的網友一起感動。這原本是美事一樁,但她最近聽說像她這樣隨意轉寄或轉貼網路上的文章,可能已經觸犯了著作權法而渾然不知。趙誠美心中充滿了疑惑…………….案例分享謝天才在撰寫這篇碩士論文時,參考了蔡得容教授發表在期刊上或是網路上最新的學術論文,或是行政院所發佈的「挑戰2008:六年國家發展重點計畫」,或是我國職棒聯盟所公佈的歷年職棒球員資料庫。他覺得上述資料很有價值,便加以引用,但是因為不知道如何聯絡著作人,或是覺得太麻煩,因此都沒有向著作人取得同意,便直接引用在他的碩士論文之中,他不知道這樣做會不會觸犯他人的著作權。Q&A
本文标题:尊重网路智慧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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