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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基金法的立法背景和立法理念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孙磊2013年4月1目录修法背景:“三股力量”的立法需求修法理念:“三条路线”的制度供给新基金法:三个特点1一、背景:“三股力量”的立法需求基金法修订时间表调研起草组(2009年7月成立)起草组(2010年1月-2011年10月)财经委审议(2011年11月-2012年6月)常委会审议(2012年6月、10月、12月)1一、背景:“三股力量”的立法需求力量一:公募基金遇到瓶颈,“求变”1一、背景:“三股力量”的立法需求力量二:私募基金无法可依,“求生”1一、背景:“三股力量”的立法需求力量三:资产管理业风险积聚,“求安”金融机构资产管理规模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阳光私募券商资产管理基金专户保险资管1一、背景:“三股力量”的立法需求力量三:资产管理业风险积聚,“求安”法律关系不清楚监管标准不统一风险收益不匹配解决现实的风险和隐患:1目录修法背景:“三股力量”的立法需求修法理念:“三条路线”的制度供给新基金法:三个特点1二、理念:“三条路线”的制度供给路线一:为公募基金松绑解缚能不能放开?2534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产品基金从业人员基金关联交易1二、理念:“三条路线”的制度供给1.放开基金管理人基金法:第12条配套规章:《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2013.2.18)12.放开基金托管人基金法:第33条配套规章:《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暂行规定》(2013.3.15)二、理念:“三条路线”的制度供给13.放开基金产品基金法:第51条、第52条配套规章:修改《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修改《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等(进行中)二、理念:“三条路线”的制度供给14.放开基金关联交易基金法:第74条配套规章:修改《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修改《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等(进行中)二、理念:“三条路线”的制度供给15.放开基金从业人员基金法:第18条配套规章:研究起草中二、理念:“三条路线”的制度供给1路线二:为非公募基金正名定分基金公司合伙企业二、理念:“三条路线”的制度供给1路线二:为非公募基金正名定分1.信托财产与企业主体二、理念:“三条路线”的制度供给1路线二:为非公募基金正名定分2.募集与出资公司法:第25条、第26条第29条、第30条第178条二、理念:“三条路线”的制度供给1路线二:为非公募基金正名定分3.他管与自管公司法: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二、理念:“三条路线”的制度供给1路线二:为非公募基金正名定分4.利润分配公司法:第167条二、理念:“三条路线”的制度供给1路线三:为资产管理业树立标杆二、理念:“三条路线”的制度供给1路线三:为资产管理业树立标杆第三十二条对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进行规范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章的原则制定。二、理念:“三条路线”的制度供给1三、关于私募基金的八项规定规定一:募集对象是合格投资者第八十八条: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合格投资者,是指达到规定资产规模或者收入水平,并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其基金份额认购金额不低于规定限额的单位和个人。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1三、关于私募基金的八项规定规定二:非公开募集方式第九十二条:非公开募集基金,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1三、关于私募基金的八项规定规定三:基金合同中心原则第九十三条:基金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1项)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基金的运作方式;基金的出资方式、数额和认缴期限;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限制;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基金承担的有关费用;基金信息提供的内容、方式;基金份额的认购、赎回或者转让的程序和方式;基金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基金财产清算方式;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1三、关于私募基金的八项规定规定四: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制度第九十条:担任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基金行业协会履行登记手续,报送基本情况。1三、关于私募基金的八项规定规定五:基金的备案制度第九十五条第一款:非公开募集基金募集完毕,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行业协会备案。对募集的资金总额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基金,基金行业协会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1三、关于私募基金的八项规定规定六:基金的托管制度第八十九条: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1三、关于私募基金的八项规定规定七:基金的投资范围第九十五条第二款:非公开募集基金财产的证券投资,包括买卖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债券、基金份额,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1三、关于私募基金的八项规定规定八:基金管理人的“非转公”第九十七条:专门从事非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的基金管理人,其股东、高级管理人员、经营期限、管理的基金资产规模等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可以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1目录修法背景:三股力量的立法需求修法内容:三条路线的制度供给新基金法:三个特点1四:新基金法的三个特点1、大视野2、创新性3、开放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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