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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季刊第五十四期42智慧財產證券化之創新意義與發展趨勢量的分割與重組過程。被證券化的基礎資産固然可以採取多種形式,但有一先決條件,即該資産必須能産生可預見的現金流量。因此,資産證券化表面上似以某種資産為擔保,但實際上是以該資産所產生的現金流量爲擔保。如果被證券化的資産不能夠産生現金流,則該資産就不可能被證券化,而現金流量實際上就是資産的可預見收益4。資産證券化所“證券化"的不是資産本身,而是資産所産生的現金流量。任何一項成功的資産證券化,必須要對基礎資産進行成功的重組以形成資産池(AssetPool),並實現資産池與其他資産的風險隔離,同時,還必須對資産池進行信用增強5。謝福源*第一章資產證券化的意義證券化(securitization)是一種運用特定等級之資產,所產生可得確認及可預測的現金流量作為擔保,進行籌措資金的方法1。資產證券化(AssetBackedSecurities,ABS)是一種架構式融資(structuredfinance;structuredfinancing)方式2,由企業或金融機構將能產生收益的資產,經由重新包裝(packaging)、信用評等(rating)及信用增強(creditenhancement)之後,發行在市場上可流通的證券(securities),出售予有興趣的投資人,藉以籌措資金,而無須俟債權資產清償期屆至,即可先行回收資金,增加資產流動性,亦可降低持有資產之風險。資産證券化的共同的特點是將資産的未來收益,以證券的形式加以預售。證券化是一種以預期收益爲導向的融資方法。3資產證券化與傳統融資方式不同,資產證券化是根據資產的未來收入能力進行融資,且該資產擁有者的債信能力與資產本身的償付能力是被分離;而傳統融資方式,則是依據資金需求者本身的債信能力進行融資。所以,當投資者在決定是否購買資產證券時,主要評估的因素為是資產的品質、未來資金收入的可靠性和穩定性,以及交易架構的設計與風險,而非該資產擁有者的債信能力。第二章智慧財產證券化在金融上之創新意義資産證券化的本質是被證券化資産未來現金流依傅統意義而言,智慧財產權對公司可發揮下列三種功能:*台積電上海有限公司公共事務暨法務總監、法學博士、美國紐約州律師、司法官23期結業、曾任地檢署、法務部、陸委會調辦事檢察官、海基會法律服務處處長、勤業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一)、作為保護公司產品之價格與市場佔有率之利器,例如,專利權可排除競爭者進入特定市場;商標可保障公司的商譽,及經由消費者對品牌之認同,而確保公司的產品或服務進入市場的管道通暢;1Lovells,Intellectualpropertysecuritization:anewassetclassforJapan?,April17,2005,(二)、對抗其他專利權人採取法律攻擊行動之防衛武器,可降低被主張侵害專利之風險;2學者王文宇教授認為,對於金融資產證券化一般金融學者所關注的是如何將不易流通的資產,以證券化的方式變現,重視證券化的過程,所以,多半採用「金融資產證券化」之用語來說明描述。然而法律學者所關注之重點在於:資產分割之組織架構調整所涉及之法律爭議,及就此法律爭議之管制策略,因此,多半採用「架構式融資」之用語來說明描述。請參王文宇,資產證券化之組織功能、法律爭議與管制策略,資產證券化法制」學術研討會,韓忠謨教授法學基金會、中華開發工業銀行、法治建設基金會、臺灣證券交易所主辦,2001年5月18日,第1頁(三)、於建立高風險策略之聯盟關係時,以智慧財產權作為財務資產,而進行技術授權、技術交換、技術轉讓、以技術抵押貸款,或以之作為防堵策略6。3陳雷,新業務、新品種、新趨勢—資産證券化發展前景及操作過程中的問題,線上檢索日期:2005年6月14日,網址:資産證券化如何在中國試行,線上檢索日期:2005年6月5日。網址:同前註6RonSimmer,UsingIntellectualPropertyDatafor智慧財產季刊第五十四期43在知識經濟(KnowledgeBasedEconomy)時代,凡捷足先登擁有知識,並付諸商業應用,轉為利潤者,才是市場贏家7。因此,智慧財產權對公司的重要性有逐漸向上提昇的戲劇化發展。此乃指:智慧財產往往成為公司最有價值的資產。在1982年,有形資產("hardassets")占工業公司(industrialcompanies)市場價值的62%。但到了1992年以前,有形資產則降為只占公司市場價值的38%;但無形資產則提高占62%。到2000年後,無形資產與智慧財產的價值,則很明顯地成為大部分工業公司最重要的資產。揆其原因包括:競爭程度增加;技術成長及創新快速;倚重法律保護智慧財產權,及主張前開智慧財產權之情形日益增加;對於侵害智慧財產權責任的標準日益加重8。(三)、運用資產組合的多樣性,以降低個別公司發行證券無法付款的風險(touseportfoliodiversificationtoreducetheimpactofthedefaultriskpresentinsecuritiesissuedbyindividualcompanies)10。金融創新可分為下列二種:(一)、產品創新(productinnovation):創造新型之商品或將商品的要素予以重新整合;(二)、程序創新(processinnovation):指交易程序之變更11。然而很不幸,智慧財產一向被低估價值,且未被充分運用,此現象不僅對擁有智慧財產的公司不利,也將妨礙整體經濟發展。再者,雖然,新經濟是以知識為基礎,弔詭的是,知識的快速改變導致,其對知識所有者的價值可能很短命。在某些產業,其產品的生命週期可能由年縮短為月。因此,智慧財產權人若希望得到該財產之商業獲利,則必須快速地加強運用智慧財產。因此,要充分發揮智慧財產的價值,在具體作法上,包括在很短的時間運用該智慧財產內籌措充足的外在資金。遲延前述交易將會有惡化的結果9。智慧財產證券化便是前述追求發揮其流動性經濟效益的理念下,巧妙運用資產證券化的架構,進行籌資的金融創新。資產證券化之主要目標包括下列三項:(一)、發揮未來現金流量的資本價值(toreleasethecapitalvalueofprojectedfutureincomestreams);(二)、建立交易次級市場,以改善資產的流動性(todevelopsecondarymarketstoimproveliquidity);智慧財產證券化不僅創造出新的籌資工具,在籌資程序上也有別以智慧財產權設質擔保的貸款。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TheWorldIntellectualPropertyOrganization)曾將智慧財產證券化形容為是一種新趨式(anewtrend)12。在一本專門討論專利策略的暢銷書【閣樓上的林布蘭Rembrandtsintheattic:unlockingthehiddenvalueofpatents】作者強調,智慧財產早已成為投資工具,在一九九七搖滾巨星DavidBowie以其唱片授權的權利金作擔保,成功發行五千五百萬美元債券,可稱為第一件最著名的智慧財產證券化案例,作者並表示,在一九九九年美國智慧財產律師協會(AIPLA)的年會上討論的主要議題是:「如何從智慧財產謀取最大利益」、「如何將專利組群變成賺錢利器」。財務專家EthanPenner也曾說:「任何可預期的收入,不論是來自有形資產例如房屋抵押貸款,或是無形資產例如智慧財產的授權收益,都可以證券化」。13CompetitiveIntelligence,April17,2005,(2002)7黃姵菁,專利權濫用之比較研究—從「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第四十條出發,私立東吳大學法學院法律學系碩士班碩士論文,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出版,頁35,前揭論文引自:許志義暨公平交易委員會知識經濟小組同仁,知識經濟對競爭政策的挑戰及其因應之道,公平交易季刊,第10卷第4期,2002年10月,第66頁11陳春山著、資產管理—廿一世紀的明星產業,台北市,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2000年11月,第145頁12KeithWMedansky&AlanSDalinka,Consideringintellectualpropertysecuritisation,April17,2005,由NorthAmerica欄位點入13林柳君翻譯,閣樓上的林布蘭,原著者KevinG.Rivette&DavidKline,Rembrandtsintheattic:unlockingthehiddenvalueofpatents,台北市,經典傳訊文化股份有限公司,2000年5月,第13-14,;193-195頁8Murphy,AProposalforaCentralizedandIntegratedRegistryforSecurityInterestsinIntellectualProperty,41IDEA301(2002)9Id.,at297;302智慧財產季刊第五十四期44第三章、資產變現型態智慧財產證券化智慧財產證券化依據資金提供方式或架構的不同,可區分為下列二大類14:(一)、資產變現型態(Assetliquidation-style):以特定等級之智慧財產所產生,可得確定及可預測的現金流量作為擔保,進行籌措資金的方法(Securitisationisameansofraisingfinancesecuredonidentifiableandpredictablecashflowsderivedfromaparticularclassofassets);(二)、資金管理型態(Fundmanagement-style):以發行證券的方法向投資人募集資金,再以該資金投資於可產生收益的智慧財產標的,並將收益分配給投資人。15在資產變現型態之智慧財產證券化架構下,就理論而言,作為證券化之擔保,可產生現金流量的基礎分析:(一)、在此架構下,特殊目的機構的型式,若參照我國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之立法例,包括特殊目的公司的型式及特殊目的信託型式二種;(二)、在採用特殊目的公司的型式時,為達到證券化所要求之破產隔離目的及要件,智慧財產權人將權14PricewaterhouseCoopers.,SecuritizationandValuationofIntellectualProperty,April17,2005,=cache:reNrUxxsADoJ:=zh-TW15Lovells,supranote1資産包括二大類:(一)、智慧財產權;(二)、依據智慧財産權所産生現金流量的債權,例如,授權之權利金。就前述(二)運用智慧財產授權之權利金作擔保,進行證券化的基本架構如下16:(一)、智慧財產權人授權給被授權人;(二)、智慧財產權人將權利金資產出售給特殊目的公司或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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