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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问题探讨1.引言会计核算是会计工作的重要环节,是会计工作的基本职能之一。会计核算,是以货币为计量单位,运用专门的会计方法,对生产经营活动或者预算执行过程及其结果进行连续、系统、全面的记录、计算、分析、定期编制并提供财务会计报告,为作出经营决策和宏观经济管理提供依据的一项会计活动。随着社会与经济的不断发展,房地产企业在经济发展中的地位日益重要,由于其在会计核算中表现出的不同特点.房地产开发会计核算问题已成为讨论热点,我们必须对房地产企业投资与成本费用进行准确的估算,以便准确作出经济效益评价、投资决策。2.房地产企业会计核算的特点2.1开发模式决定会计核算建设方式和经营模式可以统称为开发模式,不同的开发模式涉及的会计核算方法也存在较大的差异。例如,对于开发任务,是成立分公司还是成立子公司进行管理,其会计核算方法存在根本的不同。2.2销售核算与自营核算并存房地产企业对于开发的产品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对外进行销售,二是留作自用或自营。针对这两种不同的方式,企业会计核算的方法也不尽相同。如果房地产企业开发的项目全部为自持物业,则企业应按照固定资产建设进行操作和处理。然而,大部分房地产企业的开发项目为综合性项目。购买的土地是一宗地,在这一宗地上既要建设销售物业,也要建设自持物业。这就存在销售核算与自营核算并存的现象。例如,企业出租给本企业职工居住的宿舍,虽然也收取租金,但间接为企业的生产经营服务,因此具有自用房地产的性质。又如,甲开发商建造了一栋商用住两用楼盘,一层出租给一家大型超市,已签订经营租赁合同;其余楼层均为普通住宅,正在公开销售中。这2种情况下,如果一层商铺能够单独计量和发售,应当确认甲企业的投资性房地产,其余楼层为甲企业的存货,即开发产品。)2.3开发节点与收入、成本核算房地产企业的会计核算与其它行业企业相比,在收入与成本结转上存在差异。开发产品的建设周期长,建设过程中的预售收入作为预收账款处理,并在项目竣工后结转为销售收入。开发建设中的支出计入开发成本,在项目竣工后结转为销售成本。因此,从会计核算的角度看,项目开发节点房地产企业会计核算结果将产生直接的影响。2.4针对总承包单位的核算房地产企业在进行项目开发时,一般不是自行建造产品,而是与具体的建筑施工企业签订施工合同,委托施工企业进行施工建设,这就是我们通常讲的承发包关系。对于规模较大、施工要求复杂的房地产施工工程,需要有不同的专业施工单位进行分工合作,但为了便于管理,一般由一家具有资金和技术实力的施工单位总承包,然后再由总承包将工程分包给其它施工单位。在房地产企业与施工企业间的承发包关系中存在着诸多会计核算问题,针对承包单位的核算将对房地产企业的开发产生直接的影响。2.5非持续经营假设作为房地产企业来讲,开发完一个项目,可能会在很长时间都没有新的项目进行开发。另外,有些房地产企业的开发模式是开发一个项目就成立一个新的项目公司,从而造成了房地产企业的非持续经营,这违背了会计假设中的持续经营假设。因此,房地产企业的会计核算与其他行业企业的会计核算相比,其本质具有很大不同。2.6借款费用的核算房地产行业是资金密集型的行业,房地产企业在开发项目时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除了房地产企业具备一定数量的自有资金外,一般情况下要通过银行贷款筹措资金。因此,借款费用是房地产项目开发成本中较大的支出项目之一,借款费用的核算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讲至关重要。32.7公共配套设施的核算为了满足购房者除居住外的其他需求,房地产企业在开发项目时,往往会在开发区域内建造一些配套设施。房地产企业将其提供给居民作为有偿或者无偿使用,一般不会对外转让这些配套设施的产权。对于房地产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配套设施,有以下两种处理方式:一是房地产企业自留产权,房地产企业可以取得这部分资产的经营收益;二是房地产企业不留产权,房地产企业不能取得这部分资产的经营收益,以上不同的处理方式,其会计核算方法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异。由于其经营活动的特殊情况和管理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施工企业相比,会计核算有如下特殊情况:(1)产成品的种类多,核算方法不同。(2)产品成本的核算复杂。(3)经营收入及其相关税金的核算不同例如,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按当期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和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确认。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和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按下列公式计算确定: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成本对象总成本÷成本对象总可售面积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会所、物业管理场所、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幼儿园等配套设施,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1)属于非营利性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可将其视为公共配套设施,其建造费用按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2)属于营利性的,或产权归企业所有的,或未明确产权归属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以外其他单位的,应当单独核算其成本。除企业自用应按建造固定资产进行处理外,其他一律按建造开发产品进行处理。3.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核算中存在的问题分析3.1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入确认的复杂性房地产商品的销售包括两种,一种是自行开发并销售,另一种是事先与买方签订合同,4按合同要求进行开发。对于后者,应按照建造合同的标准进行收入的确认。而对于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商品,由于其开发的周期较长,耗资巨大,其商品具有较高的价值性。这些特点决定了房地产商品销售往往采用预售、分期收款销售等多种销售方式。房地产商品销售的前提是首先取得预售许可证和销售许可证,在此基础上,一般要经过签订预售合同并预收房款、签订正式销售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买方验收确认、收取房款、办理产权过户等销售环节。因此,房地产收入的确认同其它的生产收入相比具有一定特殊性。《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中规定以结算账单提交买方并得到认可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入确认标准,该规定比较简单,宜于实际工作中的操作,但没有反映销售的实质,理论上不够合理;而《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以风险和报酬的实质转移作为收入确认的标准,理论上具有合理性,但要求会计人员具有较高的职业判断能力。在会计实务中如何运用这一标准则比较混乱,核心问题在于应在哪一环节确认为收入?其分歧的焦点集中在:商品房所有权上的重要风险和报酬是否已经转移。3.2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成本与售价的不配比性首先,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生产周期较长,开发项目从获得土地并开发完成到确认收入短则一年两年,长则四、五年,必然使得企业投入产出比例呈阶段性不合理;在项目建设期内大量投入资金,并发生大量费用计人当期;由于项目尚未完工,即使开发产品已预售完毕,其预售款项也无法确认为收入,其结果是为配比原则的应用造成了困难。其次,房地产开发商品的成本载体是整个建设工程,而销售则是按楼层或户型为单位,这样就造成单个楼层或户型的售价明显与其成本不配比。如同一结构的房屋,低层建筑施工成本低于高层建筑施工成本,但销售时低层售价却高于高层售价;又如“丁字形”楼房虽然同楼层成本一样,由于朝向不同,其售价相差也很大。通常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成本结转方法是:按当期竣工后的核算对象的总成本除以总开发建筑面积,得出每平米建筑面积成本,然后再乘以销售面积得出本期销售成本。这样均摊计算的结果没有考虑房屋楼层、朝向的因素,得出的经营成果不具有真实性。3.3信息披露不足3.3.1现金流量信息不全面5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现金流量表以企业为编制主体。但房地产开发企业以项目经理部作为其生产经营的基本单位,其现金流量方面的特殊性在于其筹资活动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是以企业为基本单位,但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则是以项目为基本单位,即每一开发项目开发过程中产生的经营活动现金流出集中表现为购买的工程用物资、支付的工资等,开发完成后产生的经营活动现金流人则集中表现为房地产商品通过销售收回的价款。由于开发期限较长,其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入与流出相对于一般企业具有更大的非同步性。另外,每一项目的现金流量状况决定着企业未来的发展,甚至影响到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因此,无论是从企业内部加强管理的角度,还是从有利于外部信息使用者充分了解企业现金流量信息,进而作出客观判断的角度,仅仅按照会计制度及现金流量表准则的规定,提供以企业为主体的现金流量信息,无法客观地反映房地产开发企业现金流量的全貌。3.3.2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1号—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的第三条中要求企业披露治理保证金的核算方法第八条中规定发行人为商品房承购人向银行提供抵押贷款担保的,应披露尚未结清的担保金额,并说明风险程度。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三点:第一,证监会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取质量保证金并要求披露其核算方法:第二,证监会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财务会计报告的附注中披露的风险仅限于抵押贷款的担保风险:第三,目前我国会计制度中并没有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质量保证金提取的相关规定,从上市公司披露的实际看,对质量保证金问题基本上未加披露。3.4收益评价指标不能真实反映企业业绩房地产企业投入产出周期具有较强的特殊性,表现在会计年报中往往是业绩波动较大——项目建设期内业绩不佳,验收售出后,大量预收款确认为收入,期间间隔在一个会计期内还好,但一个项目往往要跨4、5个会计期,故不适用一般的公司业绩评价指标,如净利润指标就不能正确、客观、全面地反映其真实经营情况,尤其是上市公司,极可能误6导投资者。一个经营情况很好的开发公司,其净利润可能很小甚至是负数,但有大量的在建工程和很好的预售情况,现金流状况极佳,有很强的盈利能力。同理一个盈利的公司也可能正危机四伏:面临着因施工质量导致的巨额赔偿,大笔银行贷款到期而无力偿还,尚未结清的担保金,由于市政规划调整,地价变化导致的土地风险等等;故此,评价一个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业绩,千万不要以指标论好坏,应透过指标看实质,看其资质信誉、实力、现金流量、资产质量,还有更重要的表外风险等等。当然,这有赖于我们会计界同仁对会计信息的真实反映与充分披露。4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核算规范的对策4.1正确确定和应用收入确认标准4.1.1法律标准法律标准是指我国相关法规中规定的房地产销售必须符合的条件和标准:如对于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未按照出让合同规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未按照出让合同规定进行投资开发的,以及权属有争议的、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未按照出让合同规定进行投资开发的,以及权属有争议的、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买卖。凡是不符合上述标准的,即使房地产商品已经开发完毕,甚至取得了相关报酬,并转移了风险,也不能作为收入予以确认。法律标准是专业标准的前提条件。4.1.2专业标准专业标准是指会计准则、会计制度中规定的商品销售收入确认标准,即收入确认的四个必要条件: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买方:企业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的计量。上述规定中,收入确认以风险和报酬实质的转移为标准,理论上比较合理,但由于房7地产业销售方式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为实际共工作中收入确认带来了困难。笔者认为,房地产销售合同是在房屋尚未建成竣工前的预先销售行为,不论是否收取了款项,均不属于实际发生的销售业务。因此,签订预售合同并收取预收货款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不能作为销售实现依据:签订正式房屋销售合同则如同一般工商企业产品销售合同一样,从法律意义上讲也只是一种合约,房屋未经买房验收认可,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尚未转移给买方,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的有关规定,故也不能确认收入;购买方取得商品房产权环节较为特殊,尽管房地产商品最终是以产权证上权利人主体的更替为所有权变更的主要标准,但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开发前根据规定需要支付土地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证,并办理领取预售许可证,在工程获得有关部门竣工验收领取销售许可证,签订正式房屋销售合同,并向客户收取房款、交付买主办理入住手续的情况后才办理产
本文标题: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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