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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证券市场的运行与管理发行市场证券证券交易所市场流通市场场外交易市场市场监管第一节证券发行市场一、证券发行市场的结构特点(一)证券发行市场的定义与特征1.定义证券发行市场是新发行的证券从发行者手中出售到投资者手中的市场。2.特征无固定场所、无统一时间、发行价格接近票面价值(二)证券发行市场结构1.证券发行者2.证券投资者3.中介机构—投资银行(三)证券发行分类1.按发行对象分类公募发行私募发行2.按有无发行中介分类直接发行间接发行二、股票发行市场(一)股票发行目的1.为新设立股份公司发行股票(1)发起设立(2)募集设立2.上市公司发行新股(1)增加投资,扩大经营(2)调整公司财务结构(3)满足证券交易所上市标准(4)巩固公司经营权(5)维护股东直接利益(6)其他—证券转换、股票拆细、股票合并、公司合并等(二)股票发行类型1.初次发行(1)组建新的股份有限公司(2)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3)私人持股公司改制为公共持股公司2.上市公司增资发行(1)股东配股(2)公募增资(3)非公开发行股票3.上市公司无偿发行(1)公积金转增(2)红利增资(3)股票分割和股票合并4.有偿无偿混合发行(1)有偿无偿并行发行(2)有偿无偿搭配发行(三)股票发行价格1.股票发行价格类型(1)面额发行(2)溢价发行2.新股发行定价的估值方法(1)贴现现金流量法(2)可比公司分析法①市盈率法②市净率法市盈率法计算公式:市盈率=股票市场价格/每股收益发行价格=每股收益×发行市盈率每股收益按完全摊薄法的计算公式:每股收益=报告期净利润/期末股份总数按加权平均法的计算公式:每股收益=报告期净利润/[发行前总股本数+本次公开发行股本数×(12-发行股月份)/12]3.股票发行定价方式(1)协商定价(2)一般询价方式(3)累计投标询价方式(4)上网竞价方式4.我国新股发行定价方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询价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中小企业板上市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可以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确定发行价格,不再进行累计投标询价。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可以通过询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也可以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发行价格。询价发行步骤(1)询价对象(2)询价阶段:初步询价阶段累计投标询价阶段(3)向询价对象配售股票(4)向公众投资者发行股票(四)我国的股票发行方式我国的股票发行主要采取公开发行并上市方式,同时也允许上市公司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条件下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证券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2.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证券法》规定,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2.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3.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4.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基本条件1.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一年以上;2.公司在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3.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4.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我国现行的有关法规规定,我国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后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公募增发)采取对公众投资者上网发行和对机构投资者网下配售相结合的发行方式。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对象)及其管理的证券投资产品(股票配售对象)可以参与网下配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可以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在网下配售的同时对公众投资者进行网上发行。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现行的做法是采用资金申购上网公开发行股票方式。上网发行资金申购流程1.投资者申购(T+0)2.资金冻结(T+1)3.验资、配号(T+2)或(T+1)4.摇号抽签、中签处理(T+3)或(T+2)5.申购资金解冻(T+4)或(T+3)6.结算登记(T+4后)或(T+3后)回拨机制是指在同一次发行中,根据网上公开认购和网下机构配售的认购结果,按照预先公布的规则在两者之间适当调整发行数量的制度安排。超额配售选择权是指发行人授权主承销商的一项选择权,获得授权的主承销商按同一发行价格超额发售不超过包销数额15%的股份,即主承销商按不超过包销数额115%的股份向投资者发售。路演主要由发行人的管理层完成,目的在于向投资者宣传公司股票的投资价值,消除潜在投资者对公司的疑虑,争取最大的认购量,以保证发行成功。三、债券发行市场(一)债券发行目的1.筹集稳定资金2.灵活运用资金3.转移通涨风险4.维持对企业控制5.满足多渠道筹资需求(二)债券发行条件1.发行额资金需求,还本付息能力,企业资信度,市场吸收能力,法定最高限额2.券面金额购买能力,发行成本3.券面利率(1)利率水平基准利率,利率结构,期限长短,信用级别,利息支付方式,投资者接受程度,发行者承受能力,有关法规(2)利息支付次数物价预期,市场习惯,支付网点(3)计息方法付息方式,期限,物价预期,市场习惯4.到期期限(1)所需资金的性质和用途(2)对市场利率水平的预期(3)流通市场的发达程度(4)发行者的信用度5.发行价格(1)平价发行(2)溢价发行(3)折价发行6.偿还方式7.发行担保8.税收效应(三)债券发行方式1.定向发售2.承购包销3.直接发售4.招标发行(1)缴款期招标(2)价格招标(3)收益率招标我国国债发行方式1.行政摊派2.承购包销(1)国债一级自营商制度(2)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结算系统发行记账式国债3.招标发行(1)标的:缴款期招标、价格招标、收益率招标(2)方式:荷兰式—统一价格招标美国式—多种价格招标(四)债券偿还方式1.到期偿还,期中偿还和展期偿还2.全额偿还和部分偿还3.定时偿还和随时偿还4.抽签偿还和买入注销到期偿还全额偿还期中偿还定时偿还——抽签偿还债券偿部分偿还选择性购回还方式随时偿还买入注销提前回售展期偿还第二节证券流通市场一、证券交易所(一)证券交易所的定义和特征1.定义证券交易所是买卖双方公开交易的场所,是一个高度组织化的集中进行证券交易的次级市场,是整个证券市场的核心。2.证券交易所特征(1)有固定的交易场所和严格的交易时间(2)参加交易者为具备一定资格的会员证券公司(3)交易对象限于合乎一定标准的上市证券(4)交易量集中,具有较高的成交速度和成交率(5)对证券交易实行严格管理,市场秩序化(二)证券交易所的组织形式1.公司制2.会员制(三)证券上市制度1.证券上市2.证券上市的意义(1)上市公司①有利于推动发行公司建立完善、规范的治理结构②有利于提高发行公司的声誉和影响③有利于发行公司进入资本快速、连续扩张的通道(2)投资者①买卖便利②成交价格公平合理③行情公布迅速、规范④投资风险相对较小3.上市条件(1)一般条件①公司设立达到一定年限,而且具有维持以后连续营业的能力②公司具有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同行业中具有较高的地位,并能保持其稳定性③公司的股本总额和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一定数额④股权分散良好,股东人数达一定数量⑤资产净值达到一定水平⑥净收益或股息达到一定标准,获利能力强⑦无正当理由,不得任意撤回已上市证券(2)我国股票上市条件(《证券法》第50条)①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②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③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④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⑤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⑥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3)我国公司债券上市条件(《证券法》第57条)①公司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②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③公司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4.暂停上市(1)我国股票暂停上市(《证券法》第55条)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①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②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③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④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⑤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2)我国债券暂停上市(《证券法》第60条)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后,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①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②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③发行公司债券所募集的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④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⑤公司最近两年连续亏损。5.终止上市(1)我国股票终止上市(《证券法》第56条)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①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②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③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④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⑤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2)我国债券终止上市(《证券法》第61条)公司有第60条第(一)项、第(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经查实后果严重的,或者有第60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四)证券交易所的运行系统1.交易系统:撮合主机、通信网络、柜台终端2.结算系统3.信息系统:交易通信网、信息服务网、证券报刊、因特网4.监察系统:行情监控、交易监控证券监控、资金监控(五)证券交易原则和交易规则1.交易原则价格优先时间优先2.交易规则(1)交易时间(2)交易单位(3)价位(4)报价方式(5)价格决定(6)涨跌停板价格决定开盘价:集合竞价方式交易时间:连续竞价方式收盘价:收盘前1分钟加权平均价集合竞价确定开盘价的规则*在有效价格范围内选取使所有有效委托产生最大成交量的价位;*高于选取价位的所有买方有效委托和低于选取价位的所有卖方有效委托能够全部成交;*与选取价位相同的买方或买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如满足以上条件的价位仍有多个,上交所取其中间价为成交价,深交所选取离上日收市价最近的价格为成交价。开盘集合竞价举例某股票当日在集合竞价时买卖申报价格如下表(下页),该股票上日收盘价为10.13元。该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开盘价各为多少?答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开盘价为10.15元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开盘价为10.10元成交量均为300手分析各价位累计买卖数量及最大可成交量价格(元)买入数量(手)累计买入数量(手)最大可成交量(手)累计卖出数量(手)卖出数量(手)10.50000260070010.40000190060010.30150150150130050010.2015030030080050010.1020050030030020010.003008001001001009.9050013000009.8060019000009.707002600000连续竞价的成交价确定原则☆最高买入申报与最低卖出申报价相同,以该价格为成交价☆买入申报价高于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时,以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为成交价☆卖出申报价低于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时,以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为成交价连续竞价举例某股票即时揭示的卖出申报价格和数量分别是15.60元(1000股)、15.50元(800股)和15.35元(100股),即时揭示的买入申报价格和数量分别是15.25元(500股)、15.20元(1000股)和15.15元(800股)。若此时有一笔买入申报进入交易系统,价格为15.50元,数量为600股,则应以15.35元成交100股、15.50元成交500股。涨跌停板涨跌幅价格=前收盘价×(1±涨跌幅比例)举例:X股票的收盘价为12.38元,次一交易日的有效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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