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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金融/证券 > 股票报告 > 第一章 上市公司与证券市场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与分析》《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与分析》一.设置本门课程目的本门课程是从2001年开设,经过这几年积累其内容体糸已基本形成。最初开设本门课程主要基于以下目的:1.普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知识,为学生综合财经理论与方法的运用建立平台;2.为同学们毕业论文写作提供知识的储存和准备;3.适应就业形势需要。二.本门课程主要参考文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年修订)3.中国证监会发布: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1月31日)(2)《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1-22号)(3)《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1-26号)4.《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交所,2008年修订)5.《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上交所,2008年修订)6.《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2006年)7.《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2006年)8.《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2006年)9.《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2007年9月7日国务院法制办)10.《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会,2006年)11.《美国联邦政府对股票市场监管与管理》,付春红著,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12.《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蒋顺才刘雪辉刘迎新著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一章上市公司与证券市场本章主要讲授以下问题:1.公司股票公开发行的条件;2.上市公司的基本特征;3.证券和证券市场的分类;4.证券市场的功能与特征。第一节公司股票公开发行的条件与上市公司的特证本节主要讲授以下问题:1.上市公司概念及其目前状况;2.公司公开发行证券的一般条件;3.公司首次发行股票的条件;4.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5.上市公司增发、配股的条件;6.上市公司的基本特征。一.上市公司的概念及其状况(一).上市公司概念上市公司又称为公众公司,是指公司发行的股票必须经过国家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在我国,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监管部门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ChinaSecuritiesRegulatoryCommission),缩写为CSRC。从上市公司定义看,它必须满足的条件是:1.首先必须是股份有限公司2.公司发行的股票必须经过证券监管部门批准(二).我国上市公司数量和规模2009年6月8日为止我国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是:A/B家数A家数B家数全国16921583109上交所90084753深交所79273656我国上市公司的数量发展较快,在上海证券交易所1990年12月19日正式营业时,只有8家上市公司,俗称老八股(飞乐音响、飞乐股份、延中实业即现在方正科技、爰使电子即爱使股份、豫园商场、申华实业、浙江风凰即华源制药、真空电子即广电电子),深圳证券交易所1991年7月3日正式营业时只有5家上市公司,俗称老五股(深发展、深万科、深金田(已退市)、深安达即国农科技、原野即世纪星源).经过十多年发展分别达到896家和694家。这在世界上发展速度都是超一流的,正因为如此,上市公司存在问题也是特别多。二.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的基本规定(一).公开发行证券基本要求此处的“证券”是指:——公司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附认股权公司债券按照中国证监会2006年5月6日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二章的要求,公开发行证券主要(基本)条件是:1.上市公司的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2.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具有可持续性;3.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良好;4.上市公司最近三十六个月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且不存在下列重大违法行为;5.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数额和使用应当符合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公开发行证券:(1)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2)擅自改变前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的用途而未作纠正;(3)上市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4)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最近十二个月内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行为;(5)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6)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二).我们在理解《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时应当注意问题:1.该项管理办法是针对整个证券公开发行作出统一规定,不管是股票公开发行还是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都必须遵守。2.该项管理办法主要从公司的组织机构建设、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财务文件是否有虚假记录、募集资金使用与管理是恰当五个方面进行总体要求和规定。3.上述五个基本条件是针对IPO和再融资做出基本规定,如果是公司股票的首次发行除了遵守上述五方面的要求,还必须执行中国证监会有关首次发行其他具体规定。三.上市公司股票发行的方式股票发行:是指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出售公司股份筹集经营资本的过程。按照我国公司法规定,只有股份有限公司才有资格发行股票。(一).上市公司股票发行按照发行的次数分为: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简称IPO)首次发行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在此之前从未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过股票,主要是采取定向募股方式。2.再融资发行在我国,再融资发行又叫“发行新股”,主要是采取“增发”、“配股”两种具体形式。增发:增发是向全体社会公众发售股票。增发对象是全体社会公众,股东数量增加,总股本也增加,股东持股比例取决于认购新股数量。配股:配股是向原股东配售,股东按配股价格和配股数量缴纳配股款。原股东可以按配股比例掏钱认购新发行的股票,也可以放弃。(二).上市公司股票发行按照发行对象分为:1.公开发行股票即凡是在沪深证券交易所开户的机构投资者和中小投资者都可以购买。目前投资者主要是采取网上、网下申购的方式购买。2.非公开发行股票非公开发行股票,是指公司只向某些特定的对象发行股票,不向社会公众出售公司的股份。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的条件在我资本市场上,2001年以前IPO条件是按照股份公司设立方式分别制定的。通常分为:1.新设立股份公司,制定了七个基本条件(参见教材P3页)2.原有企业改组设立,在新设立七个条件之外增加二个条件(见教材P3)3.定向募集设立(见教材P4)由于根据上市公司创立方式分别制定发行条件过于繁琐,从2001年以后,中国证监会为了与国际惯例接轨,主要是根据首次发行和再融资发行的特点制定相关条件。按照中国证监会2006年5月17日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二章“发行条件”规定,从公司主体资格、独立性、规范运作、财务与会计、募集资金运用五个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和要求。具体要求是:1.对发行人主体资格的要求(1).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2).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比如:长江电力、工商银行等都是未满三年上市。(3).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4).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5).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6).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2.对发行人独立性的要求发行人应当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即与控股人在五个方面要分开、要独立:(1).发行人的资产独立;(2).发行人的人员独立;(3).发行人的财务独立;(4).发行人的机构独立;(5).发行人的业务独立;(6).发行人在独立性方面不得有其他严重缺陷。早期许多企业集因,由于受上市额度限制,只能采取剥离上市,带来大量关联交易,为减少关联交易,现在鼓励整体上市。现在许多上市公司通过定向增发完成整体上市。3.对发行人规范运行的要求(1).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三会制度、独董制度、董秘制度,并能够依法履行职责。(2).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知悉自己的法定义务和责任。(3).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符合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4).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怎样判断发行人内控制度健全有效?目前证监会作法是:要求IPO时CPA对发行人出具内控鉴证报告。(5).发行人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6).发行人的公司章程中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7).发行人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得有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4.对发行人财务与会计的要求(1).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2).发行人内控制度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3).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4).发行人编制财务报表应真实、可靠;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得随意变更已采用的会计政策。(5).发行人应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6)发行人财务数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②.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③.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④.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⑤.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上述5个方面财务数据必须同时满足。(7).发行人依法纳税,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8).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9).发行人申报文件中不得有下列情形:①.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②.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③.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者相关凭证。(10).发行人不得有下列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①.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②.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③.发行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④.发行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⑤.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⑥.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5.对发行人募集资金运用的要求(1).募集资金应当有明确的使用方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2).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应当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
本文标题:第一章 上市公司与证券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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