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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家电行业 > 贵州省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
附件:《贵州省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扩大消费需求,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促进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9]44号)和《商务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修订稿)〉的通知》(商商贸发[2010]23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文件,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家电以旧换新”是指消费者交售废旧家电并购买新家电的行为。第三条家电以旧换新政策推广实施期暂定为2010年6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做好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规定的从2011年起设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政策的衔接工作。第四条家电以旧换新工作遵循“手续简便、直接补贴、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原则,在有效扩大消费的同时,推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促进循环经济发展。-2-第二章补贴政策第五条补贴方式及对象1、凡在我省登记注册的法人或具有我省户口的个人(以下简称购买人)将废弃旧家电交售到中标回收企业,并到中标销售企业购买新家电的,可以享受家电补贴。交售旧家电与购买新家电的购买人必须一致。已享受“家电下乡”补贴政策的新家电不得重复享受以旧换新补贴。2、在政策实施期内从购买人手中收购旧家电并交售给指定拆解处理企业进行拆解处理的中标家电回收企业,可享受运费补贴。3、在政策实施期内对购买人交售的旧家电完成拆解处理的拆解处理企业,可享受拆解处理补贴。4、政策实施期内,个人家电以旧换新购买新家电的,总量不超过5台;单位购买新家电的,总量不超过50台。购买新家电不受交售旧家电品种对应限制,每交售一台旧家电可以购买一台新家电。第六条现阶段家电以旧换新补贴产品范围:电视机、电冰箱(含冰柜)、洗衣机、空调、电脑。第七条补贴标准1、家电补贴。按新家电销售价格的10%给予补贴,补贴上-3-限为:电视机400元/台,电冰箱(含冰柜)300元/台,洗衣机250元/台,空调350元/台,电脑400元/台;2、运费补贴。根据回收旧家电类型、规格、运输距离分类分档给予定额补贴。具体补贴标准详见附件。运输距离是指回收企业实际所在地与拆解处理企业实际所在地间的公允距离,具体标准待确定回收企业与拆解处理企业后,商务厅与财政厅等部门核定并公布。3、拆解处理补贴。根据拆解处理企业实际完成的拆解处理以旧换新旧家电数量给予定额补贴。具体补贴标准为:电视机15元/台、电冰箱(含冰柜)20元/台、洗衣机5元/台、电脑15元/台,空调不予补贴。第八条以旧换新的新家电要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等标准要求。第三章操作流程第九条由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以招标方式确定家电销售企业和家电回收企业,招标结果15个工作日内报商务部、财政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中标家电销售、回收企业的名单和联系方式。拆解处理企业由省环保厅选取,报省政府后确定,确定结果15个工作日内报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备案。相关部门应将备案后的企业名单抄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4-第十条购买人选择中标回收企业,通过网络、电话及其他方式提出交售旧家电申请,中标回收企业及时上门收购旧家电,并开据国家统一制定的回收凭证;或购买人先购买新家电,销售和回收双中标的企业在向购买人配送新家电的同时回收旧家电,向购买人开具国家统一制定的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办理补贴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家电以旧换新凭证进行转让、出售,套取财政补贴。中标回收企业要及时准确地将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的所有信息,包括回收旧家电的类别、品牌、产品制造商、型号、机身序列号、购买人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旧家电回收价格、以旧换新凭证序列号等录入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在没有机身序列号的旧家电上粘贴系统生成的机身序列号。第十一条购买人选择中标销售企业,凭有效身份证件、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到中标家电销售企业购买新家电。对符合条件的,中标家电销售企业在销售新家电时直接向购买人垫付补贴资金,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第十二条中标回收企业收购的旧家电一律交售给指定拆解处理企业进行拆解处理。对符合条件的,拆解处理企业向中标回收企业垫付运输费用补贴,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5-第十三条中标家电销售企业凭新家电销售发票、以旧换新凭证和《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等材料,经当地商务部门审核后,到同级财政部门申领补贴资金。第十四条拆解处理企业凭以旧换新凭证和《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资金申报表》、《家电以旧换新(拆解处理)补贴资金申报表》等材料,经省环保厅组织的审核组审核后,到其所在地市州地财政部门申领已垫付的运费补贴和拆解处理补贴。第四章旧家电回收企业的确定和管理第十五条按照方便消费者的原则,旧家电回收采取多元化的回收方式。家电生产企业(售后服务机构)、销售企业、专业回收企业均可参加家电以旧换新回收企业的招投标。第十六条招标确定的家电回收企业应当具有相应的服务能力,信誉好并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具备一定经营规模,有良好的经营管理和实践经验;2、有布局合理、覆盖面广的回收网点;3、回收网点有通过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记录、查验以旧换新有关信息的能力;4、有符合环保要求的存储场地和足够的运输保障能力;5、有经过培训、具备一定专业技术知识的回收人员;-6-6、近三年内经营资信状况良好。第十七条旧家电回收企业参加投标时,应提供以下材料:1、回收企业投标书(格式见招标文件);2、投标人有关信息说明,包括企业简介、资信状况、管理水平、回收队伍、信息系统、仓储和运输能力等方面内容(注明对以上内容真实性负责);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及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4、投标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5、回收企业承诺书(格式见投标文件);6、实施旧家电回收的措施,包括宣传、信息管理、上门服务、商品流向档案等措施;7、投标人认为应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第十八条省商务厅将中标家电回收企业及符合条件的回收网点报商务部、财政部备案。市州地商务部门要指导中标回收企业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增加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范围,中标回收企业必须在当地商务部门申请再生资源企业备案,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规定规范经营。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回收企业,可以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7-第十九条中标回收企业要签订承诺协议,并缴纳履约保证金,保证及时按合理价格收购购买人交售的旧家电,规范发放以旧换新凭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检查回收旧家电,回收的旧家电全部交售给指定的拆解处理企业,不倒卖以旧换新凭证和旧家电,不擅自拆解处理旧家电,不弄虚作假,不从事制售以旧充新等违法行为。第二十条中标回收企业应在政策实施期的每月5日前将上一月份回收旧家电的相关报表报市州地商务和财政部门(信息系统完善后通过信息系统报送)。第五章新家电销售企业的确定和管理第二十一条专业家电连锁销售企业、综合性大型零售企业、家电生产企业(销售机构),均可参加家电“以旧换新”销售企业招投标。第二十二条招标确定的销售企业应当具有较强实力、信誉好、销售网络健全,并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销售网点覆盖面广,企业销售网点覆盖到县一级;2、销售网点有通过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记录、查验以旧换新有关信息的能力;3、具有较强的仓储及配送能力;4、具备完善的家电送货、安装、调试、维修的售后服务体-8-系;5、近三年内经营资信状况良好。第二十三条家电销售企业参加投标时,应提供以下材料:1、销售企业投标书(格式见招标文件);2、投标人有关信息说明,包括企业简介、资信状况、管理水平、物流能力等方面内容;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及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4、投标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5、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或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银行资信等级;6、销售企业承诺书(格式见投标文件);7、销售网点和配送中心清单(格式见招标文件);8、实施家电以旧换新的措施,包括宣传、信息管理、质量保障、售后服务等措施;9、拥有特许加盟网店的销售企业,应提供通过特许经营备案的证明;10、投标人认为应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第二十四条省商务厅、财政厅等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分批次确定销售企业。第二十五条中标销售企业所属的销售网点,应当向所在地-9-市州地商务部门备案,加盟网点必须经市州地商务部门的批准,方可开展家电以旧换新业务。市州地商务部门应当在接到备案申请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并不得以网点备案为由向企业收费。销售网点备案时应提供以下材料:1、网点情况介绍,包括经营情况、销售规模、售后服务能力(送货、安装调试、维修保养等服务)简介;2、中标销售企业的直营或加盟关系的证明及授权书;3、中标销售企业的中标通知书复印件(附网点清单,加盖单位公章);4、网点工商注册登记证复印件和网点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5、具备管理系统信息录入、发票开具能力和资格的证明材料。第二十六条销售企业中标后应当与省商务厅、财政厅签订协议书,明确权利和义务,并缴纳履约保证金,并对所属各销售网点的经营行为承担责任。要加强对销售网点的监管,指定专人负责,制定对销售网点统一的工作要求,严格按规定明码标价,做到公开透明;杜绝乱涨价、虚假宣传、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行为。第二十七条销售企业应确保购买人的权益,购买人购买以旧换新的家电和普通购买同价。-10-第二十八条中标销售企业要增强网点的销售服务功能。销售网点应当在显著位置悬挂统一的“家电以旧换新店”标识;设置专门的公示栏,张贴家电“以旧换新”相关须知、指南等;设立免费服务热线,建立健全物流配送体系,提供完善的售后服务。第二十九条销售企业应在政策实施期的每月5日前将上一月份新家电销售的相关报表报企业所在地市州地商务和财政部门(信息系统完善后通过信息系统报送)。第六章拆解处理企业的确定和管理第三十条政策实施期间,按照合理布局、集中处理的原则确定拆解处理企业,现阶段我省只选择1-2家企业作为指定的拆解处理企业。非指定的拆解处理企业不得收购和处理以旧换新的旧家电。第三十一条拆解处理企业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依据《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0号)列入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独立法人单位,不包括个体工商户;2、具有相关环境、质量、安全等管理和技术人员;3、具有与拆解处理废旧家电相适应的分类、包装、贮存、-11-拆解、处理的相关设施和设备;4、对不能深度处理的废旧家电及其拆解产物应具有妥善利用或处置方案;5、具有通过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记录、查验废旧家电拆解处理数据的能力;建立了废旧家电经营情况记录簿制度;6、近三年内未受到环境保护部门的相关处罚。第三十二条省环保厅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制定确定拆解处理企业的具体条件和工作方案,保障旧家电拆解处理能力。拆解处理企业由省环保厅筛选,报省人民政府确定,并报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备案。第三十三条拆解处理企业要签订承诺协议,并缴纳履约保证金,保证不无故拒收中标回收企业交售的旧家电,不将收购的旧家电再流通,不从事制售以旧充新等违法行为,在省环保厅规定的时限内将废家电拆解处理完毕。拆解处理企业原则上应在接收旧家电后30个工作日内拆解处理完毕。第三十四条拆解处理企业应于2010年10月31日前设立视频监管系统,对厂区所有进出口、拆解处理和贮存等重点区域进行24小时不间断监管。拆解处理厂区应只设一个进口,一个出口。第三十五条拆解处理企业应在厂内显著位置设立标识牌,-12-公开每日旧家电的接收、拆解处理和贮存情况,并按周将接收、拆解处理和贮存情况上报所在地的市州地环保局备案。相关记录旧家电接收、拆解处理和贮存情况的原始凭证应妥善保存备查。第三十六条省环保厅、拆解处理企业
本文标题:贵州省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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