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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截至2011年底,全国69家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基金资产净值总规模2.2万亿元,是2003年底的8.5倍,基金持股市值约占沪深股市流通市值的7.7%,证券投资基金已成为证券市场最重要的机构投资者,社会影响力和市场影响力日益扩大。•开放式基金每日净值一览•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3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全文•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节概述•第二节募集、交易与运作•第三节信息披露与监督管理第一节概述•一、概念、特征•二、分类及原则•三、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关系一、概念、特征•1、概念•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证券投资活动的金融工具。•2、特征•专业化•间接性•组合性•独立性二、分类及原则•1、分类•(1)契约型基金与公司型基金•(2)开放式基金与封闭式基金•(3)股票基金、债券基金、期货基金、指数基金等(1)契约型基金与公司型基金•契约型基金:是依据一定的信托契约而组织起来的代理投资行为。•公司型基金:依据公司法组建的,通过发行股票或收益凭证的方式来筹集资金,并把资金投资于有价证券等项目以达到赢利目的的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的组织形式•第四十八条公开募集基金可以采用契约型、理事会型的组织形式,非公开募集基金还可以采用无限责任型的组织形式。新法增加规定:理事会型与无限责任型•理事会型基金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下设理事会作为常设机构,依法行使监督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等职权;•无限责任型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或与其有控制关系的机构参与基金,并对基金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强化对基金管理人的激励和约束。•这两类基金在契约型基金的基础上,通过增加理事会这种常设机构、增加基金管理人或与其有控制关系的机构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方式,强化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督,完善了基金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在法律关系上,二者是与契约型基金性质相同的信托性资金集合体,投资人均为委托人和受益人,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均为受托人或共同受托人,只是在内部运作方式上略有不同。•第五十八条无限责任型基金应当有一个以上的无限责任人、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其中,无限责任人应由基金管理人或与其有控制关系的机构担任。•无限责任人对基金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基金债务承担责任。(2)开放式基金与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以下简称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总额不固定,基金份额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场所申购或者赎回的基金。•封闭式基金:采用封闭式运作方式的基金(以下简称封闭式基金),是指经注册的基金份额总额在基金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赎回的基金;三、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关系•1、概念•2、法律关系构成因素•3、法律关系分析1、概念•证券投资基金当事人在基金募集、投资运作、利益分配等活动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2、法律关系构成因素•(1)主体:•委托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2)客体:——基金财产•(3)内容:——法定或合同约定权利义务(1)主体:•第四十九条基金的委托人和受益人为投资人。公开募集基金的受托人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受托人为基金管理人;基金合同约定聘用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人为共同受托人。委托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持有人是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持有基金份额的自然人和法人,也就是基金的投资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下列权利•第五十三条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下列权利:•(一)分享基金财产收益;•(二)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三)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四)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六)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七)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有权查阅基金的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受托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第三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依照本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受托职责。基金管理人•第十二条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担任。•担任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人,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基金经理•=6788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第二十一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二)办理基金备案手续;•(三)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四)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五)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六)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七)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八)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九)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十)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十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基金托管人•第三十四条基金托管人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者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担任。•基金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第三十八条基金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安全保管基金财产;•(二)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三)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四)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五)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六)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七)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八)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九)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2)客体:——基金财产•设立募集资金、投资所得收益•第五条基金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其出资为限对基金债务承担责任,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第二节募集、交易与运作•一、证券投资基金募集•二、证券投资基金交易•三、证券投资基金运作一、证券投资基金募集•1、概念•第六十二条公开募集基金,包括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累计超过二百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一百零四条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第一百零五条非公开募集基金,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自然人募集资金,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不得使用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形式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构建非公开募集基金法律框架•非公开募集基金缺乏法律规定,使这类基金的设立与运作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基金募集和投资行为不规范,容易损害投资者权益,更有少数违法犯罪分子借私募基金之名行“乱集资”之实,蕴含较大的金融风险和社会风险。草案将非公开募集基金纳入调整范围,规定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均适用本法。•、募集程序•(1)申请•(2)核准•(3)发售•(4)备案与公告旧法——申请、核准•第三十六条基金管理人依照本法发售基金份额,募集基金,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文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一)申请报告;•(二)基金合同草案;•(三)基金托管协议草案;•(四)招募说明书草案;•(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资格证明文件;(六)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最近三年或者成立以来的财务会计报告;•(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新法——注册、备案•第六十二条公开募集基金,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注册。未经注册,不得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募集基金。•第一百零七条非公开募集基金募集完毕,经注册、登记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分别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基金行业协会备案。•说明:豁免非公开募集基金的注册,仅要求其事后报备(第一百零七条);(3)发售•旧法:第四十条基金募集申请经核准后,方可发售基金份额。•第四十一条基金份额的发售,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新法:第六十七条基金募集申请经注册后,方可发售基金份额。•基金份额的销售,由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办理。(证券公司或商业银行)(4)备案与公告•第七十条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封闭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达到准予注册规模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开放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超过准予注册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予以公告。二、证券投资基金交易•1、封闭式基金上市交易•2、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1、封闭式基金上市交易•第七十三条申请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的,双方应当签订上市协议。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条件•第七十四条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基金的募集符合本法规定;•(二)基金合同期限为五年以上;•(三)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二亿元人民币;•(四)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一千人;•(五)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2、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第七十七条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由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的登记,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申购、赎回•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基金规模达到上限时,不能申购)•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赎回准备金•第八十条开放式基金应当保持足够的现金或者政府债券,以备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款项。基金财产中应当保持的现金或者政府债券的具体比例,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赎回价•第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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