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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证券投资与交易业务第一节证券交易市场中的投资银行第二节经纪业务第三节信用经纪业务(补充)第四节自营业务第五节做市商业务第一节证券交易市场中的投资银行一、证券交易市场及交易方式二、投资银行在证券交易市场中的作用自营商做市商经纪商角色不同,获取收益的方式和承担的风险也不同2第二节证券经纪业务一、证券经纪业务的含义和特点证券经纪业务是投资银行的最主要业务之一。也称证券代理买卖业务,是指证券公司通过其设立的营业场所(证券营业部),基于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与投资者之间的契约,接受委托、代理投资者买卖证券。作为经纪商,证券公司与客户所建立的委托一代理关系具有法律约束力,只能按客户的委托指令进行交易,不分享客户买卖证券的差价,不承担客户的任何投资风险,仅收取一定比例的佣金。3场外交易:※4证券交易方式的特殊性、交易规则的严密性和操作程序的复杂性,决定了投资者难以直接进入交易市场参与交易活动,需要委托具备一定条件的证券经纪商代理交易。场内交易:证券经纪商的作用:充当证券交易的媒介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和有关咨询服务证券经纪业务的特点经纪商的中介性客户指令的权威性客户资料的保密性业务对象的广泛性?5二、证券经纪业务——证券交易的媒介场内交易的基本流程:1.客户首先在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开立证券账户,并且选择证券经纪商开立资金账户;2.客户下达委托指令,经纪商接收、审核、申报;3.证券交易所撮合成交;4.成交后,由经纪商通过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完成交易的结算、交割及过户。证券经纪商的权利和义务:《证券法》第139~147条及第79条6三、证券经纪业务—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和有关咨询服务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主体——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对象——证券投资人或者潜在客户内容——提供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者建议开展方式:间接有偿投资咨询服务——没有从服务对象直接获取咨询服务收益,但是为其他营利业务创造条件直接有偿投资咨询服务——从服务对象直接收取咨询服务收益7(一)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资格认定1.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资格认定执业条件:人员注册资本场所和设施等年检制度:8展业模式专营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兼营机构:证券公司的研究部门独立出来:?证券公司的经纪业务部门2.证券投资咨询人员的资格认定条件:①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③品行良好、正直诚实,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④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与证券、期货业务有关的严重行政处罚;⑤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⑥证券投资咨询人员具有从事证券业务两年以上的经历,期货投资咨询人员具有从事期货业务两年以上的经历;⑦通过中国证监会统一组织的证券、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程序:加入一家有从业资格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通过该机构申请执业,取得执业证书(年检制)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以上的咨询机构执业。9(二)投资咨询业务的传播形式和业务规范面向公众的:通过公开的电视、广播、互联网、报刊杂志以及举办现场报告会等;《关于规范面向公众开展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行为若干问题的通知》2001年12月27日面向特定客户的:主要采用会员制,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管理暂行规定》2006年1月1日起施行《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2011年1月1日起施行10(三)证券投资咨询的具体内容对证券市场(主要是二级市场)的运行机理进行分析、对证券市场的运行状况作前瞻性研判,把握市场热点,向投资者提供证券市场走势预测。研究报告投资策略市场研判……其中股票分析包括:宏观基本面和大盘整体走势分析、行业研究和热点分析、个股分析,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财务报告、重大事项公告、业绩预测等信息的分析,以及投资组合建议等等。11(四)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禁止行为及法律责任禁止行为案例案例1案例21.代理投资人从事证券买卖2.向投资人承诺证券投资收益3.与投资人约定分享投资收益或者分担投资损失4.为自己买卖股票及具有股票性质、功能的证券5.利用咨询服务与他人合谋操纵市场或者进行内幕交易6.未按规定使用信息资料7.未按规定管理业务8.对外发布内部证券信息9.承销业务与咨询业务混同10.未按规定管理资格证书法律责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停或撤销业务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2四、证券经纪业务的营销营销战略——差异化、多层次竞争营销手段——由价格竞争转向产品、服务竞争营销商业模式——由佣金模式转向费用模式营销组织模式——以证券经纪人制度为核心智能化、咨询化是证券经纪业务发展的大趋势,证券经纪业务的竞争由服务条件的硬件竞争(通道服务)转向智能型服务竞争,必将是研究能力的竞争,是咨询能力的竞争,是优秀经纪人队伍的竞争,归根结底是人才的竞争。13价格竞争→产品竞争?服务竞争√有实力的券商可以提供全方位服务模式,打造其它券商难以模仿的核心竞争力,在为投资者提供方便快捷的交易手段的基础上,对现有客户和潜在客户进行深入分析,根据不同客户的资金状况、投资目标、交易习惯等,有的放矢地进行市场开拓并提供个性化的服务产品,特别是以投资咨询为核心的个性化服务,如借助客户关系管理系统数据库CRM和智能检索技术,向投资者提供符合其要求的信息定制服务,推动经纪业务的服务品牌和服务质量。14五、证券经纪业务的风险法律、政策风险:管理或操作风险:技术风险:证券公司及其营业部的电子信息系统(如电脑设备、供电、通讯设施等)发生技术故障,或在容量、运作等方面不能保障交易业务正常、有序、高效地进行,从而使得经纪业务不能正常代理而可能带来的损失。技术风险来自于硬件设备和软件两个方面。一般而言,对交易保障系统如设备、供电、通讯设施或其他偶发事件等由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证券公司不必承担责任;但由于证券公司主观原因引起的交易保障问题给客户带来的损失,证券公司应负赔偿责任。15第三节信用经纪业务一、概念信用经纪业务又称融资融券业务,指证券公司在代理买卖证券时,以客户提供部分资金或有价证券作为担保为前提,向其提供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融资)、或出借证券供其卖出(融券)的经营活动。信用经纪业务是投资银行融资功能与一般经纪业务相结合的产物,是对传统经纪业务的创新。信用经纪业务仍属于证券经纪业务的范畴,其原因在于:1.证券公司提供信用的对象必须是委托本公司代理证券交易的客户;2.证券公司虽然动用了自有资金,但所提供资金或证券的性质是借贷而非投资,且要以客户提供的资金和证券作为担保物为前提,并按期收取一定的利息费用(故称为信用交易)。3.证券公司不承担价格风险,也不企图获取交易所产生的收益,其目的在于吸引客户以获取更多的佣金收入。16二、信用经纪的形式(一)融资与买空:客户委托买入证券时,证券公司以自有或融入的资金为客户垫支部分交易金额以完成交易,待证券卖出后,由客户归还本金并支付利息。例投资者这种借入资金购买证券的行为,谓之“买空”,其基本立足点为投资者对后市看涨。与不融资相比,投资者通过融资实现了财务杠杆效用:证券价格上涨,投资者将加大获利;证券价格下跌,投资者也将加重损失。17(二)融券与卖空:客户委托卖出证券时,证券公司以自有或借入的证券为客户代垫部分或全部证券以完成交易,此后由客户买入并归还所借证券,并按与证券借出时相当的价款计付利息。例投资者这种卖出自己实际并不持有的证券的行为,谓之“卖空”,其基本立足点为投资者对后市看跌。如果判断正确,投资者其后买入证券的价格低于卖出时的价格,即可获利;反之,…卖空是资本市场的一个重要机制。有了卖空机制,证券的定价不会因投资者的过分乐观而推高,证券的价格发现会更好地实现;但卖空又是相当危险的机制,当价格下跌时投资者纷纷卖空,可能导致证券市场的崩溃。19三、信用经纪业务的风险控制信用交易的主要步骤:1.投资者在经纪商处开立信用交易账户,并按规定比例交纳初始保证金;2.融资:证券商按客户委托买入证券,并为客户垫付买入证券所需要的其余资金,完成清算交割。融资期间证券商对客户融资买入的证券有控制权,当融资买入的证券价格下跌时,客户要在规定时间内补足维持保证金,否则证券商有权强制代客户平仓了结。融资期内,客户可以随时委托证券商卖出融资买入的证券,以所得价款偿还融资本息,或自备现金偿还融资额。到期不能偿还的,证券商有权强制代客户平仓。3.融券:客户进行融券委托,证券商为客户卖出证券并以出借给客户的证券完成交割,卖出证券所得也存在证券商处作为客户借入证券的抵押金。委托卖出的证券价格上涨时,证券商要追收增加的维持保证金,否则将强制以抵押金购回证券平仓。当证券跌至客户预期价格时,客户可随时购回证券并归还给证券商。若客户不能按期偿还所借证券,证券商可强制以抵押金代其购回证券平仓。21四、信用交易的作用融资融券是世界上大多数证券市场普遍常见的交易方式。其作用在于:对于整个证券市场的运行而言,融资融券机制具有增加流动性、价格发现和稳定市场的重要功能。对于投资者而言,可以为投资者提供新的交易方式,有利于改变证券市场“单边市”的状况,为投资者提供了一种规避市场风险的工具。对于证券公司来说,拓宽了其业务范围,在一定程度上增加证券公司自有资金和自有证券的运用渠道。然而,融资融券又是一把“双刃剑”。它在促进市场完善、提高市场有效性的同时,也带来了一定的风险。对于整个证券市场而言,融资融券交易可能会助长市场上的投机气氛,助涨助跌,造成市场过度波动。………22五、我国证券公司的信用经纪业务《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融资融券交易并不仅仅是一种简单的交易形式创新,从根本上讲是证券市场的制度性变革,它要求一个完善价格体系的证券市场、完善的信用监管制度、完善的信用额度管理制度以及具有估值判断能力的投资者构成。融资融券业务在操作技术上比较复杂,对证券公司及时调查客户资信及其资金和证券情况、维持担保的即时监控、自身风险的评估,以及对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的信息处理等方面的技术要求都较高。23《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证券公司在向客户融资、融券前,应当办理客户征信,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并以书面和电子方式予以记载、保存。对未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情况、在本公司从事证券交易不足半年、交易结算资金未纳入第三方存管、证券投资经验不足、缺乏风险承担能力或者有重大违约记录的客户,以及本公司的股东、关联人,证券公司不得向其融资、融券。证券公司应当制定符合前款规定的选择客户的具体标准。24第十三条证券公司在向客户融资、融券前,应当与其签订融资融券合同,明确约定下列事项:(一)融资、融券的额度、期限、利率(费率)、利息(费用)的计算方式;(二)保证金比例、维持担保比例、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的种类及折算率、担保债权范围;(三)追加保证金的通知方式、追加保证金的期限;(四)客户清偿债务的方式及证券公司对担保物的处分权利;(五)融资买入证券和融券卖出证券的权益处理;(六)其他有关事项。客户只能与一家证券公司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向一家证券公司融入资金和证券。25第四节证券自营业务一、概述(一)含义:证券公司用自己名义开设证券账户,用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买卖有价证券,随行就市,风险自担,以获取盈利的业务。(二)特点:资金的自有性决策的自主性交易的风险性收益的不确定性26(三)操作对象:上市证券的自营买卖目前我国证券公司自营业务的主要对象;一般具有交易量大、流动性强的特点。场外市场的自营业务承销业务中涉及的自营业务在证券承销过程中采用包销方式,按照协议未能在包销期内售出的部分。是因发行市场问题而产生的自营买卖业务。(四)操作手段投机——从价格变动中获利套利——从相对价值差异中获利27证券公司从事自营业务时,必须遵守一定的规则,并受到高度监管。二、证券自营业务的禁止行为《证券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隔离措施,防范公
本文标题:第三章证券投资与交易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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