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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市场基础知识第二章证券市场主体广发证券珠海分公司—徐坚荣讲师介绍•姓名:徐坚荣•来自广东美丽小乡村------揭阳•爱好:登山、发呆、算命、旅游•星座:双鱼座•经济学研究生•广发证券珠海分公司营销总监助理•2005年加入广发证券•2006年开始组织证券从业考试培训•珠海市香洲区义工联督导员•电话:13809806182•微信:x13809806182•QQ:798405260第一节证券发行人考点:掌握证券市场融资活动的概念、方式及特征;掌握直接融资的概念、特点和分类;熟悉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的区别。掌握证券发行人的概念和分类;熟悉政府和政府机构直接融资的方式及特征;熟悉企业(公司)直接融资的方式及特征;掌握金融机构直接融资的特点;熟悉直接融资对金融市场的影响。1.公司(企业)企业的组织形式可分为独资制、合伙制和公司制。现代公司主要采取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两种形式,其中,只有股份有限公司才能发行股票。2.政府和政府机构政府发行证券的品种一般仅限于债券。直接融资•概念:借贷双方直接进行,不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的融资活动。如发行股票、债券。•优点:(1)促使资金借贷双方的横向联合(2)或通过股权安排(如转让)使资金授受双方利益紧密结合间接融资•概念:资金借贷双方通过金融中介机构进行的融资活动。•金融中介机构:银行、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间接证券:银行券、存折、银行本票、汇票、人寿保险单、信托基金单位•间接融资的优点:专业投资人员,降低风险规模经济,可降低成本间接证券流动性更高•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各有优点,互相补充,不可偏废。第二节证券投资者考点:掌握证券市场投资者的概念、特点及分类;了解我国证券市场投资者结构及演化。掌握机构投资者的概念、特点及分类;熟悉机构投资者在金融市场中的作用;熟悉政府机构类投资者的概念、特点及分类;掌握金融机构类投资者的概念、特点及分类;熟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的概念与特点;掌握企业和事业法人类机构投资者的概念与特点;掌握基金类投资者的概念、特点及分类。掌握个人投资者的概念;熟悉个人投资者的风险特征与投资者适当性。证券投资者是证券市场的资金供给者,主要有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众多的证券投资者保证了证券发行和交易的连续性,也活跃了证券市场的交易。个人投资者是证券市场最广泛的投资者。证券投资者是指以取得利息、股息或资本收益为目的而买入证券的机构和个人。机构投资者主要是证券公司、共同基金等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特点具有分散性和流动性。不论男女老幼,也不分文化职业,只要有起码的购买能力和投资欲望,都可在证券市场上一试身手。由于个人投资者的目的是为了获利,所以任何投资者都可根据市场变化状况及自己的需要变换证券种类。虽然每个个人投资者因投资能力所限,单个投资额不可能很大,但由于社会公众的广泛性,其集合总额却是比较可观的。1.机构投资者(掌握)(1)政府机构政府机构参与证券投资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调剂资金余缺和进行宏观调控。(2)金融机构(六类)①证券经营机构②银行业金融机构③保险经营机构④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⑤主权财富基金⑥其他金融机构(3)企业和事业法人各类企业可参与股票配售,也可投资于股票二级市场;事业法人可用自有资金和有权自行支配的预算外资金进行证券投资。(4)各类基金基金性质的机构投资者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和社会公益基金。2.个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是指从事证券投资的社会自然人,是证券市场最广泛的投资者。3.投资者的风险特征与投资适当性(1)投资者的风险特征。根据投资者对风险的态度,分为风险偏好型、风险中立型和风险回避型三种类型。(2)投资适当性。投资适当性的要求就是“适合的投资者购买恰当的产品”。(3)违反投资适当性原则的理由:①投资者并不一定能够掌握有关产品的充分信息;②由于投资者自身经验和知识的欠缺,即便掌握了充分的相关信息,也不一定能够评估产品的风险水平;③投资者对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也可能缺乏正确认知。第三节中介机构考点:了解我国证券公司的发展历程;掌握证券公司的定义;掌握我国证券公司的监管制度及具体要求;掌握证券公司主要业务的种类及内容。熟悉证券服务机构的类别;熟悉对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管理;熟悉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管理;熟悉对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的管理;熟悉对资信评级机构从事证券业务的管理;熟悉对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期货业务的管理;掌握对证券金融公司从事转融通业务的管理;熟悉证券服务机构的法律责任和市场准入。证券公司概述证券中介机构包括证券经营机构和证券服务机构两类。证券经营机构指专营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指为证券市场提供相关服务业务的法人机构。证券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设立的经营证券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我国证券公司的发展历程证券公司的设立(一)设立条件1、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2、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3、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资本。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5、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6、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二)注册资本要求要求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将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与证券公司从事的业务种类直接挂钩,分为五千万元、一亿元和五亿元三个标准。1、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以及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业务,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千万元。2、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以及其他业务中的任何一项业务,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一亿元。3、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以及其他业务中的任何两项以上的业务,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亿元。(三)设立以及重要事项变更审批要求我国证券公司的设立实行审批制1、行政审批程序2、重要事项变更审批要求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变更业务范围或者注册资本,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停业、解散、破产,必须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证券公司在境外设立、收购或者参股证券经营机构,必须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设立条件、程序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一)、证券公司子公司的设立(二)、证券公司分公司的设立(三)、证券营业部的设立证券公司监管制度(一)以诚信与资质为标准的市场准入制度(二)以净资本为核心的经营风险控制制度(三)合规管理制度(四)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五)信息报送与披露制度证券公司的主要业务(一)经纪业务又称代理买卖证券业务,是指证券公司接受客户委托代客户买卖有价证券的业务。证券经纪业务分为柜台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和通过证券交易所代理买卖证券业务。证券经营机构在从事证券经纪业务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不得为客户提供融资融券服务。2、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3、不得向客户保证交易收益或者允诺赔偿客户的投资损失。4、妥善保管客户开户资料、委托记录、交易记录和与内部管理、业务经营有关的各项资料,任何人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5、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在批准的营业场所之外接受客户委托和进行清算交割。6、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下列损害客户利益的欺诈行为:违背委托人的指令买卖证券;未经客户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为多获取佣金而诱导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二)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是指证券公司及其相关业务人员运用各种有效信息,对证券市场或个别证券的未来走势进行分析预测,对投资证券的可行性进行分析评判;为投资者的投资决策提供分析、预测、建议等服务,倡导投资理念、传授投资技巧,引导投资者理性投资的业务活动。(三)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业务。财务顾问业务是指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咨询、建议、策划业务。(四)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证券承销是指证券公司代理证券发行人发行证券的行为,证券承销业务采取代销或者包销方式。保荐机构负责证券发行的主承销工作,依法对公开发行募集文件进行核查,向中国证监会出具保荐意见。证券承销业务可以采取代销或者包销方式。(五)证券自营业务证券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为本公司买卖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债券、权证、证券投资基金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的行为。证券公司自营业务应当建立健全相对集中、权责统一的投资决策与授权机制。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必须以自己的名义、通过专用自营席位进行,并由非自营业务部门负责自营账户的管理,包括开户、销户、使用登记等。证券公司应当建立防火墙制度,确保自营业务与经纪、资产管理、投资银行等业务在人员、信息、账户、资金、会计核算上严格分离。(六)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证券资产管理业务是指证券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投资委托人的投资意愿,作为管理人,与委托人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将委托人委托的资产在证券市场上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组合投资,以实现委托资产收益最大化的行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券公司可以从事为单一客户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为客户办理特定目的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证券公司为单一客户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与客户签订定向资产管理合同,通过该客户的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募集的资金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依法发行的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其他证券。经中国证监会及有关部门批准,证券公司可以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在境内募集可自由兑换的外汇资金,在境外投资规定的金融产品。证券公司为客户办理特定目的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应当签订专项资产管理合同,针对客户的特殊要求和资产的具体情况,设定特定投资目标,通过专门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业务。(七)融资融券业务融资融券业务是指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上市证券或者出借上市证券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物的经营活动。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应当建立完备的管理制度,操作流程和风险识别、评估与控制体系,确保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证券公司应当健全业务隔离制度,确保融资融券业务与证券资产管理、证券自营、投资银行等业务在机构、人员、信息、账户等方面相互分离。证券公司应当对融资融券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融资融券业务的决策和主要管理职责应当由证券公司总部承担。证券公司应当建立融资融券业务的决策与授权体系,此体系原则上按照董事会—业务决策机构—业务执行部门—分支机构的架构设立和运行。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分别开立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并以自己的名义在商业银行分别开立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证券公司应当按规定为客户开立实名信用证券账户和实名信用资金账户。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融券应当向客户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证券公司应当将收取的保证金以及客户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全部价款,作为对该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担保物。证券公司应当逐日计算客户交存的担保物价值与所欠债务的比例。(八)证券公司IB业务IB即介绍经纪商,是指机构或者个人接受期货经纪商的委托,介绍客户给期货经纪商并收取一定佣金的业务模式。证券公司IB业务是指证券公司接受期货经纪商的委托,为期货经纪商介绍客户的业务。介绍经纪商可以从事以下部分或全部中间服务业务:招揽投资者从事股指期货交易;协助办理有关开户手续;为投资者下单交易提供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