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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全文导语:病媒生物指能直接或间接传播疾病(一般指人类疾病),危害、威胁人类健康的生物。下面是网友分享的“益阳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全文”,欢迎学习下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控制病媒生物的孳生和扩散,防止疾病传播,改善城乡环境卫生状况,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湖南省爱国卫生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病媒生物,指能够将病原体从人或其他动物传播给人,威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影响生产生活的生物(包括鼠、蚊、蝇、蟑螂等)。第三条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遵循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群众治理与专业治理、集中治理与日常治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政府组织、属地管理、社会参与的工作方针,采取以治理环境消除病媒生物孳生条件为主、直接杀灭为辅的综合防制措施。第四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规划,并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市、区县(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市、区县(市)爱卫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第六条市爱卫会成员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与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一)住房与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地、市政道路、环卫公用设施等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管理;(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类医疗机构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管理;(三)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田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管理;(四)食品药品监督主管部门负责对餐饮服务场所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管理;(五)质监主管部门负责对食品生产场所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管理;(六)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食品流通场所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管理;(七)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类学校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管理;(八)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共交通运营单位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管理;(九)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森林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管理;(十)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道堤防安全管理范围内及水库大坝安全管理范围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管理;(十一)房管部门负责辖内物业小区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管理;(十二)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相关场所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管理。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定期组织辖区内单位和居(村)民开展杀灭病媒生物和治理孳生场所的活动。第八条市、区县(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病媒生物的防控技术方案,组织防控技术培训,开展病媒生物密度监测、防制药械应用效果评估和防治技术科研工作。病媒生物密度监测信息应当及时通报同级爱卫办。第三章预防和控制第九条全市群众性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由市爱卫会统一组织、部署,各区县(市)爱卫会负责实施。全市每年春、秋两季组织开展灭鼠活动,夏、秋两季组织开展灭蚊、灭蝇、灭蟑活动。第十条市爱卫会应当按照国家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标准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对区县(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进行考核、评估。第十一条卫生、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许可证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查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设施的设置情况。第十二条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行责任制。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所需资金由责任单位和个人承担。机关、团体、学校、工厂、商场等企事业单位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由本单位负责。集贸市场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由市场主办单位负责;个体经营户办公、经营场所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由个体经营户负责。实行物业服务居住区的公用部分、公共设施设备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由物业服务单位负责;尚未实行物业服务居住区的公用部分、公共设施设备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由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居(村)民住宅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由该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负责。建设工地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由施工单位负责。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场所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由产权人负责,产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责任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区域,其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责任单位由当地爱卫会或者其共同的上一级爱卫会确定。第十三条责任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爱卫会的规定参加群众性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采取科学、安全、有效的方法控制和降低病媒生物密度,使其达到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标准。第十四条责任单位和个人应当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预防控制病媒生物的孳生、繁衍。(一)定期清疏排水管道、沟渠、平整洼地,清除室内外积水;(二)实行垃圾袋装化和垃圾运输密闭化;(三)不得设置露天粪池、粪缸;(四)设置防鼠网、防鼠挡板、防蝇纱门、纱窗、灭蝇灯等病媒生物防制、杀灭设施;(五)及时妥善处理被杀灭的病媒生物尸体。(六)其他有效措施。第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建筑施工单位、农副产品市场、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医疗卫生单位、宾馆、酒店等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制度,明确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工作责任人;定期检查,严格控制病媒生物孳生。第十六条鼓励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为单位和个人提供符合质量安全要求、收费合理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第十七条病媒生物防制服务机构应当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30日内,将有关材料报市爱卫办备案。报送备案材料包括单位名称、地址、经营范围和人员基本情况等。市爱卫办应及时将已报送备案的病媒生物防制机构向社会公示。第十八条依法成立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行业协会,可以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规范和等级标准,建立和完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自律制度,规范行业经营行为,提高服务质量。第十九条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使用的杀灭病媒生物药物和器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和标准,严禁生产、经营和使用国家禁用的药物。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参加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的单位,不得参加爱国卫生先进单位、文明单位的评比;已评为爱国卫生先进单位、文明单位的,由评定机关撤销其荣誉称号。拒不参加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市、区县(市)爱卫办依据《湖南省爱国卫生条例》实施处罚。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市、区县(市)爱卫会对相关单位或者个人予以通报批评,并向社会公示。第二十二条市、区县(市)爱卫会成员单位在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相应职责的,由市爱卫会予以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由相关单位在职责范围内依法进行处罚。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标题:益阳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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