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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改革药品价格管理办法导语: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配合我区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药品市场竞争、降低医药费用,制定本办法。下面是网友分享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改革药品价格管理办法”,欢迎学习下载。一、调整药品价格管理形式根据国家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药品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政府定价继续实行中央和省级政府两级管理的原则。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制定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医保目录》)中的甲类药品和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的少量特殊药品的价格。自治区物价局负责对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定价目录以外的《医保目录》乙类药品、我区增减的乙类药品、以及我区确定价格管理权限后的中药饮片和医院制剂价格的制定。政府定价以外的其他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取消流通差率控制,由经营者自主定价。随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深化,法律法规的逐步完善,国家将逐步减少政府定价的种类、数量,进一步扩大市场调节价的范围,以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二、药品价格管理要引进市场竞争机制政府定价原则上要按照社会平均成本制定,对市场供大于求的药品,要按照社会先进成本定价。要规范销售费用率和销售利润率,使经营者能够合理补偿成本并获得合理利润。根据各类药品的不同情况和各类药品创新程度的不同,实行有差别的销售费用率和销售利润率。流通环节的进销差率和批零差率合并计算,实行差别差率,并逐步调整流通差率总水平。政府定价药品,由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最高零售价格。药品零售单位(含医疗机构,下同)在不突破政府制定的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制定实际销售价格。市场调节价药品,由生产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制定零售价。药品批发、零售单位要在不超过生产企业制定的零售价格的前提下,制定药品实际销售价格。三、建立药品价格管理的灵敏反应机制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乙类药品价格,在中央定价原则指导下由我区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国家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民族药价格委托我区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中药饮片,医院制剂的价格由我区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管理形式。对已由政府定价的药品,价格主管部门将根据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市场供求及实际流通差率变化等情况及时进行价格调整。鼓励集中招标采购药品,规范招标价格行为。自治区物价局将依据招标采购药品的中标价格,综合考虑各方利益,及时调整政府定价药品的零售价格,让利于患者。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生产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变化等情况,及时调整零售价格。四、提高药品价格管理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不同企业生产的政府定价的药品,在其产品有效性和安全性明显优于或者治疗周期和治疗费用明显低于其他企业生产的同种产品时,可申请实行单独定价。需要单独定价的药品,由价格主管部门及时主持召开听证会进行公开审议。自治区物价局将建立药品政府定价专家评审制度,聘请有关方面专家,开展药品价格评审工作,并依据评审意见制定药品价格。对药品价格政策,实行部门协商制度。政府定价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由价格主管部门在媒介上向社会公告。五、加强药品市场价格监督和检查药品生产经营者必须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制定药品价格,不得虚列成本、虚定价格,低价倾销药品,必须如实开具药品购销发票,禁止在药品购销发票上开具虚假价格。药品销售实行明码标价。属于市场调节价的非处方药品,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在药品零售包装上印制(印刷或打印)该药品的建议零售价格。其它市场调节价药品也要逐步实施由药品生产企业在药品零售外包装上印刷零售价格的办法。医疗机构在与患者结算费用时,有义务向患者提供药品使用品种、数量、价格等情况的查询服务。实行药品价格监测报告制度。自治区物价局将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在我区医疗保险定点单位中选取若干药品经营单位(包括医疗机构)作为价格定点监测单位,定点监测单位要按期向自治区物价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报送企业所经营的所有药品的实际购进价格和销售价格等资料。招标采购药品须由招标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将中标价格按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对药品价格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本文标题: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改革药品价格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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