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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范例【4篇】【学习指导】这篇学习资料“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范例【4篇】”由三一刀客漂亮的网友为您精心整理收集,供您学习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分享下载吧。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第一篇】近日,市教育局印发了《长春市教育局局长办公会议事规则》,并发出通知,要求直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认真遵照执行。同时要求各单位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制度,在工作中严格执行。《长春市教育局局长办公会议事规则》全文如下:一、总则第一条为提高会议质量和工作效率,进一步推动行政工作议事、决策的规范化、程序化和科学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订本规则。第二条局长办公会议是对全局行政工作重要事项进行处理和决策的重要会议,必须严格遵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落实局长负责制,局长对全局工作全面负责。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局长办公会议议事。二、会议制度第三条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召集并主持,特殊情况时,局长可委托副局长主持召开会议。第四条参加局长办公会议的成员为局长、副局长等班子成员;办公室主任、议题涉及的处室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列席会议。特殊议题请局法律顾问列席会议。第五条局长办公会实行例会制度,一般一至两周召开一次,依据工作需要可适当增减,时间由局长确定,遇有工作需要可临时决定召开。第六条已确定的参会人员不得缺席,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须事先向会议主持人请假。第七条研究涉及与会人员个人重要利害关系内容的会议,当事人及其主要亲属应当回避。第八条局长办公会议须严格落实保密制度规定。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的重大事项,凡涉密、不宜公开的内容,要严格做好保密工作。重大事项讨论过程中的不同观点和意见,不得外传扩散。第九条局长办公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由专人做好会议记录,存档备查,并形成《局长办公会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会议记录人员起草,经局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局长签发。每次会议均作规范、详细的记录,连同会议材料及时归档。第十条局长办公会议进行中,其他与会议无关的人员不得随意进入会场。紧急公务需办公会成员处理的,须经办公室负责人同意,由指定工作人员予以联系。三、议事范围第十一条局长办公会对市教育局的经常性、阶段性、行政性工作进行研究讨论,“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具体议事范围包括:(一)传达、学习和贯彻国务院、教育部、教育厅,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重要文件、会议精神和重大决策部署,结合教育系统实际,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意见。(二)研究确定全市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年度总结、各级各类教育发展任务及其他教育行政重要事项。(三)研究讨论以市教育局名义印发的重要文件。(四)研究确定教育局机构设置和调整的方案、人员定编定岗方案、重大奖励机制方案及其他重大改革方案和措施。(五)研究解决学校和师生权益重要问题,研究处置重大突发事件。(六)研究附加预算、基本建设项目初步安排方案,审议附加预算执行情况。(七)研究全局性行政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规定、办法的建立、修订和废止。(八)研究市政府有关部门与教育局的重要协商事项。(九)其他需要提交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四、议事程序第十二条局长办公会议题由分管局领导提出,局长同意后确定。局长可以直接提出并确定会议议题。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的议题,须由汇报处室写出书面报告并提出倾向性意见,报主管领导同意后,将议题有关材料提前送交局办公室;由主管局领导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的议题,需提出倾向性意见,转交局办公室。第十三条基层单位需要局长办公会讨论审定的有关问题,按业务关系先提交相关处室,再由相关处室按程序提出;无业务主管业务处室的,直接报主管领导,由主管领导按程序提出。第十四条涉及几个处室工作的议题,由牵头处室负责会同相关处室在会前充分沟通协商,向主管领导提出解决问题的初步方案,经主管领导同意后,转交局办公室列入议题草案。如在协商中有较大分歧,原则上不提交会议讨论。第十五条拟提交会议讨论、审议的议题,由局办公室汇总整理后拟订会议方案报局长或主持会议的副局长审定。汇报人要做好充分准备,所提交会议讨论审定的意见与方案,必须做到情况明了、依据准确、可行性强;要在广泛征求意见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形成方案或提出明确意见与解决办法,同时提供决策依据。根据工作需要,事先进行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第十六条凡提交局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均须附有说明材料或论证材料。此类材料和拟讨论的文件,除特殊情况外,均须打印成文并经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在办公会召开前送交局办公室,由办公室将同议题有关的材料和拟讨论的文件等呈送参加办公会议的正式成员提前审阅。第十七条如遇一些重大问题和关系全局的事项,要事先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进行科学论证、风险评估。第十八条局办公室要及时掌握会议议题的准备情况,并对以下情况严格把关:(一)职能处室提交会议讨论的议题有无明确意见和可供选择的方案;(二)所提处理意见和办法,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局现行的规定、规章有无抵触和矛盾;(三)是否与相关处室作过沟通,有关议题是否已进行咨询论证;(四)处室提请会议研究的议题,是否向会议主持人作过汇报。第十九条会议召开时间一经确定,局办公室要提前通知出席会议的领导和列席会议的处室及单位负责人等。第二十条召开有准备的会议,对准备不充分和久议不决的问题,主持人可中止讨论;临时动议的议题不予研究;已确定上会的议题,分管领导不能出席会议时不进行讨论。第二十一条局长办公会的记录由局办公室负责。对议题的结论性意见必须记录清楚、准确、全面、完整,记录稿经局办公室负责人审阅签字后及时立卷归档。会议所用书面材料与会议记录共同归档备查,遇有研究重大议题需要音像记录的,音像资料与会议记录共同归档备查。第二十二条凡提请会议研究审定的议题,首先由牵头处室(单位)或主管领导汇报情况,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和方案。要求汇报详尽、意见具体、态度明确、讨论深入。一般情况下,局长或受委托主持会议的副局长可在会议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适时地做出决定;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在意见分歧较大时,可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沟通协调后再行议定。第二十三条出席和列席会议的人员,都要提前熟悉和了解会议内容,本着认真负责和实事求是的态度,在议题审议过程中畅所欲言,明确表明意见。会议主持人既要引导参会人员充分讨论,认真听取与会人员的意见,特别是不同意见,又要注重集思广益,善于做出决断。列席会议人员在相关议题讨论后,即可退席。五、落实与督办第二十四条局长办公会议的决议,由局办公室负责通知有关处室及单位贯彻落实。在应参会人员缺席情况下做出的决定、决议,由局长或局长指定专人负责通知缺席人员。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由局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并及时向局长汇报。第二十五条局长办公会形成的决定和决议,各有关处室及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认真落实;执行处室及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拖延;分管局领导要及时检查执行情况,并协调解决好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在贯彻落实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如需提请局长办公会复议的,应按议事程序办理,在没有做出复议决定以前或不同意复议时,不得擅自改变原有决策,否则将追究相关处室负责人的责任。第二十六条局长办公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由分管局领导组织实施,主办处室牵头、有关处室密切配合。主管局领导要及时督促检查;执行处室负责人要及时主动地向主管局领导和局办公室进行口头或文字汇报。局办公室负责督促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并向局长汇报会议决定、决议执行情况。第二十七条会议成员或有关人员需查阅会议记录的,可到局办公室查阅《会议纪要》;需要查阅本人在场时讨论事项的会议记录的,由局办公室按指定范围查阅后告知结果;如需到档案馆查阅会议记录的,需查阅人列出所查阅范围和问题,经局办公室主任批准后,由指定工作人员查阅后告之。六、附则第二十八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本规则由长春市教育局办公室负责解释。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第二篇】第一条院长办公会议是党委领导下,为充分发挥院长行使行政领导与指挥职能而建立的,由院领导集体研究学院重要事项并做出决策的会议制度。第二条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主持,院长不在时亦可由院长委托一名院领导主持。具体会务工作由学院办公室负责。第三条院长办公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必要时院长可临时召开会议。第四条院长办公会议的参加人员为:院领导、学院办公室主任。根据需要可通知有关处室负责人参加。会议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记录。第五条院长办公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院领导出席方可召开。二、议事范围第六条下列事项,由院长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方案,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后.由党委(扩大)会议决定,由院长或院长责成主管副院长负责组织实施。1.学院发展建设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和办学中的重大问题。2.学院办学指导思想,行政工作方针及教学、科研、生产、管理中的重要规章制度和重大问题。3.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和教职工队伍建设规划。4.行政机构设置、调整和人员编制方案。5.年度经费预决算方案;重要工程立项、招标;重大经费开支项目。6.监察、审计中的重要问题。7.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可能影响全局稳定的事项。8.根据有关规定和需要由院长提交党委会审议的其他事项。第七条下列事项由分管院长或有关部门提出方案,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分管院长或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1.学院发展建设规划和重大改革方案实施意见。2.行政工作计划、安排、总结。3.教学、科研、生产、管理等各类行政规章制度的实施细则;师生员工的重大奖惩。4.人事管理与劳动分配制度的实施细则;涉及教职工生活福利待遇的重要事宜。5.师资队伍、教职工队伍建设规划的实施方案和人员的选聘。6.财务管理的执行计划、规章制度及有关实施办法。7.学科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管理、科研工作的有关重要问题。8.后勤保障、院办产业的发展规划及有关重要问题。9.国有资产、设备管理中的重大问题。10.学生管理、思想品德教育的工作计划及实施办法;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等管理、发放制度;11.有关招生与就业工作的计划、实施方案,12.基本建设规划和项目设计方案;基本建设中的重要问题。13.重大经济承包方案或目标管理责任制执行方案。14.外事工作计划,与国内外院际合作交流的原则、项目计划及有关重要问题。15.院长向教代会所作的行政报告与提交教代会讨论和审议的重要事项,以及教代会提案的处理。16.涉及学院全局的院内外综合性重大问题。17.上级机关安排部署的重大任务的贯彻实施意见。18.院长决定提交办公会议研究决策的其它重要事项。三、议事程序第八条院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院级领导提出,学院办公室汇总,报院长审定。重要议题要由院长与有关方面充分酝酿,形成比较成熟的意见后,再提交会议研究。日常职权范围以内的工作,一般不提交院长办公会讨论。事先末列入议题的事项,原则上不临时动议。确需会议临时讨论决定的问题,由会议主持者安排议题确定后,经院长批示由学院办公室通知与会人员做好必要的准备。第九条凡需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必须准备好成熟意见后,再上会讨论。准备的要求是:在提出问题和汇报事项的同时,要有详实的分析,并提出解决和处理问题的方案和意见。需要提交会议研究的议题及有关材料,一般要提前送交院领导,事先做好充分准备。第十条会议的议题一般由分管负责人亲自汇报。业务性强、情节复杂的议题可由业务部门负责人汇报。汇报议题必须做到事实情况清楚,情节具体确凿,政策依据准确,处理方案有相应的分析论证。第十一条院长办公会议在讨论、决策时,应充分发扬民主。使每位与会成员充分发表意见。讨论发言要紧紧围绕主题.言简意赅、重点突出、观点明确。在认真讨论的基础上.由院长归纳,提出明确的决策意见。第十二条凡院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有关部门和负责人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任何个人无权随意改变。如遇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变更院长办公会决定时.必须经院长同意,交办公会议复议。第十三条凡需院长办公会议讨论,由党委(扩大)会议决定的事项,必须按要求做好必要的准备。第十四条院长办公会议做出决定后,应根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