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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所得税会计专题•一、所得税会计概述所得税以纳税人为标准可分为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本讲限后者。1、所得税会计的产生•所得税会计是首先在西方国家产生并逐渐完善起来的。产生的根本原因是会计与税法之间的既相依又相异的关系。会计核算遵循的是会计准则、会计核算基本原则。其目的是记录企业的经营活动和所得(利润)。税法要求纳税人按照税法的规定核算企业的收支盈亏,确定应纳税所得。由于会计法与税法的出发点、目标以及遵循的原则不一致,导致了按会计准则计算出来的会计利润与按税法计算出来的应税利润不一致。2、我国所得税会计的兴起我国对所得税会计的研究开始于上实际90年代,解放后我国企业与国家之间的利润分配关系经历了:统收统支(1978年前)企业基金(1978-1980)利润留成(1980-1983)—利改税(1983)经营承包(1987-1989)—利税分流(1989.3-)—1994年《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统收统支(1949-1978),这期间国家的财政收支统一由中央集中管理,国营企业应上缴国家预算的款项,包括:利润、折旧基金、定额流动基金减少数等。企业发生的亏损、所需基本建设基金、专用基金等由国家预算全数弥补和拨给。企业使用国家资金但不承担经济责任。•企业基金制度(1978-1980)国营企业在完成实现利润和上缴利润计划指标的前提下,可以按规定从实现的利润中提取企业基金用于职工集体福利和生产技术改造及职工奖励。•利润留成制度(1980-1983)按一定比例,将企业实现的利润在国家和企业之间进行分配。•第一次利改税(1983-1987)将企业向国家上缴利润改为上缴所得税,税后利润归企业自行分配。国营大中型企业按55%的统一比例征收所得税;小型企业按八成累进税率缴纳所得税。•经营承包责任制(1987-1989.3)即企业包上缴国家利润,包技术改造任务,工资总额与经营成果挂钩,按照“包死基数,确保上缴,超收多留,欠收不补”的原则进行利润分配。•第二次利改税(1989.3-1994.6)把企业应缴纳的所得税和上缴的利润区分开来。企业上缴利润后,再以承包者的身份上缴一部分利润,所得税税率33%。这之前所得税始终作为企业利润分配的一种形式,在利润分配表上反映。•二、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的关系由于税法规定和会计准则计算利润的口径和时间的不同,使会计利润和应税所得之间形成了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1、永久性差异是指由于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对收支项目的确认范围(即计算口径)不同而引起的会计利润与应税利润的差异。这种差异在本期发生,在未来的期间也不能转回。这种差异包括以下三种情况:•(1)会计核算时作为收入,而计算纳税所得时不作为收入,如:企业购买国债和国库券的利息收入企业从其他单位分回的已纳税收入(2)在计算应税利润时作为收入,但在计算会计利润时不作为收入,例如: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固定资产改造工程,用于集体福利或分配给投资者。在会计核算时,只按产品的实际成本转帐,不确认收入,不产生利润;而按税法规定应将其视同销售,计算利润。(3)会计核算时作为费用和损失,但在计算应税所得时不得扣除,例如: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损失;各种税收的罚款、滞纳金,各种赞助性支出,收益性及非收益性捐赠;超标准列支的招待费、工资、利息支出等。因此对于永久性差异在计算应纳税所得时应进行调整。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永久性差异•2、时间性差异是指由于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对某些收支项目的确认时间不一致而造成的会计利润与应税利润的差异。(1)某些收入项目:会计准则规定的确认时间早于税法:规定的确认时间,如:股票投资中采用权益法核算时。会计法规定,被投资企业赢利,投资企业即可按投资比例确认投资收益;税法规定,投资公司在实际收到股利时确认收益。对于长期工程的收入:会计法按工程完成的百分比确认收入;税法在工程全面完成时确认收入。(2)某些费用项目:会计准则的确认时间滞后于税法规定的确认时间,例如:有些固定资产,按会计准则应采用直线折旧法按税法可以采用加速折旧法预付的租金,按会计准则应在以后各受益期确认费用按税法可以在支付租金时一次确认(3)某些收入项目:会计准则的确认时间滞后于税法规定的确认时间,例如:有的国家的预收货款,按会计准则规定在销售业务完成时确认收入;按税法则在收到款项时确认收入。(4)某些费用项目:会计准则规定的确认时间早于税法:规定的确认时间,如:存货跌价准备和坏账损失按会计法规可以预提;按税法只能在实际发生时确认。三、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通常有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一)应付税款法应付税款法是一种以按税法规定计算的应交所得税作为本期所得税费用的一种方法。即本期的所得税费用等于本期的应交所得税。在应付税款法下,企业只需设置“所得税”和“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两个帐户。前者为费用、成本帐户,后者为负债类帐户;所得税本期按税法规定计算的所得税费用期末结转本期所得税费用本期按税法规定计算的所得税费用期末结转本期所得税费用所得税所得税的计算过程:应税利润=会计利润+/-时间性差异/永久性差异应交所得税=应税利润*适用税率核算过程:1、结算应交税所得款时:借:所得税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2、交纳所得税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贷:银行存款3、结转所得税借:本年利润贷:所得税(二)纳税影响会计法纳税影响会计法是将本期受时间性差异影响的所得税金额作为递延税款分摊到以后各期,即将本期产生的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的影响采取跨期分摊的办法。•在这种核算方法下,除了设置“所得税”和“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两个帐户,还应设置“递延税款”帐户。递延税款1、本期税前利润小于应税利润所形成的递延所得税资产2、本期转销的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1、本期税前利润小于应税利润所形成的递延所得税负债2、本期转销的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期末:期末转销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期末:期末转销的延所得税负债•所得税税率不变的情况•所得税税率变动的情况在所得税税率变动的情况下,所得税费用的确认方法又有递延法和债务法两种:1、递延法:是一种在税率变动情况下,运用纳税影响会计法确认所得税费用的方法。要点:(1)在税率变动时,不必对递延税款的余额进行调整;(2)本期发生的时间性差异影响所得税的金额按现行税率计算;(3)以前发生而在本期摊销的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按后来发生差异时的税率计算。2、债务法:也是一种在税率变动情况下,运用纳税影响会计法确认所得税费用的方法。这种方法要求递延税款余额反映按现行税率计算的未转销的由于时间性差异产生的影响纳税的金额。要点:(1)在税率变动时,要调整递延税款的余额,使其反映按现行税率计算的未转销金额;(2)本期发生和转销的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均按现行税率计算。
本文标题:第二章所得税会计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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