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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经济论坛观点摘登分来源:法制日报———写在法制经济论坛闭幕之际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加快,企业间并购重组活动日益频繁,中国企业的市场竞争压力越来越大,这注定将给企业带来更多潜在的法律风险。因此,重视和加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已经成为摆在企业面前的一个现实而又紧迫的课题。为推介国内外企业法律事务的成功经验,研讨我国企业在改制、重组、兼并以及维权过程中遇到的相关法律问题,本报于7月31日至8月1日在北京举办了以“企业改制及公司运营中的法律事务”为主题的法制经济论坛。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顾秀莲、司法部政治部主任张苏军等领导同志亲临本次论坛并发表重要的讲话,对法制经济论坛的举办给予了高度评价。两天来,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清华大学教授魏杰、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杨立新、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教授刘俊海等几位知名专家和各地企业代表围绕主题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交流,提出了很多建设性的意见。各地参会的公司律师、企业法律顾问等企业法律工作者也向论坛提交了大量关于企业法律事务方面极有价值的论文,现将部分论文摘编如下,以飨读者。(论坛详情咨询电话:010-64735588转5062)【祝贺与祝愿】作为本次论坛的主办方,法制日报是中央主要报纸之一,是中国政法战线的喉舌,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主要舆论阵地。参加这次论坛我感到非常高兴,我希望法制日报能够充分发挥舆论宣传的主阵地作用,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大政方针,宣传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宣传中国在立法、司法、执法和普法方面的成就和信息,报道市场经济、法制建设的情况,反映人民群众的要求和呼声。我祝愿法制经济论坛能够越办越好,有越来越多的人来参与我们的论坛,来关心我国的经济法制建设,支持那些在经济法制建设中默默奉献的人们。———摘自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顾秀莲在法制经济论坛开幕式上的讲话本次法制经济论坛探讨加强市场经济的法制化建设,是与我们全面推进普法工作,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的目标相一致的。即将到来的“五五”普法是在改革开放进入新的阶段,是在我们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新的历史时期开展的。社会的政治形势特别是法制建设步伐在加快,经济不断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和生活方式在发生变化,法制经济论坛充分体现时代要求,富于创造性,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对于我们的“五五”普法工作规划很有启发。———摘自司法部政治部主任张苏军在法制经济论坛开幕式上的讲话当前国际国内的经济竞争日益激烈,对企业专业人才的素质、知识结构和经验等方面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企业的法律工作者如果不加强自身的学习,不及时地更新知识,就将被淘汰。今天我非常欣喜看到这么多同行坐在这里进行交流,这是很好的机会,相信这会使大家在今后的竞争中把握更大的主动权。———摘自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于宁在法制经济论坛开幕式上的发言举办本次法制经济论坛是进一步推动我国法制建设的有益尝试。我们这次的主题“企业改制及公司运营中的法律事务”很有现实意义,论坛聚集了从事公司运营研究的专家、学者以及企业界、法律界的代表,通过大家的沟通、交流和研讨,必将对解决当前企业法律事务问题有很好的启发。———摘自河南省焦作市检察院检察长种松志在法制经济论坛开幕式上的发言法制经济论坛观点摘登企业整体出售不能缺失“公告”程序张然靳剑锋原企业的资产应当用以清偿原企业所负债务是处理改制过程中企业债务承担问题的首要和最高规则,也只有遵循这样的原则,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在企业改制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若企业采用整体出售形式进行改制,首先应当以公告进入改制程序,再通过履行严格合法的资产评估手续,确定出售的价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国有小型企业出售的,改制时参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告通知债权人,对在改制过程中发生的隐瞒或遗漏的原企业债务,除非债权人在公告期内申报过该债权,否则改制后的买受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当公告义务人在企业改制过程中违背有关规定而未履行公告程序,也就是说债权人不知道企业改制的事实和经过,包括企业债务的移转,此时债权人如起诉买受企业,则不一定会得到其想得到的司法救济。明确产权责任是改制中预防职务犯罪的关键张万松李洁在我国,社会主义全民财产的产权属于国家,并由国家交给企业进行经营管理,但是谁来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有时不很明确。由于产权责任不明确,国家交给某一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就很难得到很好的保护。要想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一个很重要的措施,就是要对国家交与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有专门的机构对其进行监督保护,以防止企业的不正确使用和国家工作人员对国有资产的侵吞。在明确产权责任的同时,要建立国家、企业和职工等人之间的利益机制,克服三者利益之间的反差。这样就能使他们自觉地去维护国家财产不受侵犯,并认真负责地去经营和关心自己的劳动成果,从而使国家工作人员侵吞国有资产不那么容易了。在国有企业改制中依法清产核资苏凌成芳纵观基层国企整个改制进程,可以用“困难重重、问题多多”来概括。如何顺畅企业改制进程,使改制稳步进行,最敏感的问题就是破产企业的清产核资。要对破产企业进行清产核资,必须从维护破产企业的最大合法利益出发,迅速、及时、高效地解决破产企业破产前的债权债务关系,较好地实现企业对债权的拥有,增加企业的收入。另外,政府部门可以把企业的状况对外客观、公正、全面地宣传。进而走出去,考虑和吸引发达地区的企业到本地协商购买,以实现变现;再一点,对已经租赁的大企业、市场情景看好的企业,政府要从依法维护企业利益出发,与相关单位订立合同,就职工安置、养老保险交纳等作好安排,从法律层面上给租赁出去的改制企业资产上“保险”,避免出现新的问题。提起公益诉讼是保护国有资产的有效途径李磊范志勇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国有企业改制步伐的加快,国有资产严重流失成为各地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一方面,侵占国有资产的民事行为大量存在;另一方面,侵害行为发生以后,往往无人起诉或者当事人不愿意起诉、不敢起诉,致使国有资产遭受重大损失而无法追究。这时需要实行国家干预的原则,由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加以保障,运用检察权保护国有资产是可行的。当检察机关发现侵占国有资产的民事违法行为时,并没有直接处置的权力,但可以通过把案件提交法院判决,实现监督。而在侵占国有资产的案件中,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更具合理性。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它在民事诉讼中对诉讼标的没有自身的利害关系,即没有实体上的权利和义务,比其他机关来讲,由检察机关提起诉讼更能有效地遏制侵害国家利益的行为。企业并购应注重对资产价值的评估帅秀军韩豫宛在企业并购的实践中,不但涉及许多具体的操作技术,而且也必然涉及诸多法律问题。对企业的资产价值进行正确有效的评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资产评估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程序性要求极严格的智力活动。要求从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知识和技能。然而,在现实中,由于对资产评估机构的设置把关不严,对从业人员缺乏严格的培训与考核,加之社会对评估工作的认识不到位,常常出现评估结果与实际状况差距极大的问题。评估机构不能由并购企业或被并购企业自己委托,而应有政府主管部门和律师的参与,按随机抽取的方式从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中选用。只有这样,才能防止人情评估等影响评估真实可靠性问题的出现。资产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结果,还应当由原资产所有人和债权、债务人共同确认。任何一方有异议,均可另行委托其它评估机构重新作出评估。如由于评估机构故意或过失作出与资产实际价值严重不符的结果而拒不改正的,利害关系人有权依法寻求救济。企业联营中的法律责任承担张仁云郭跃进企业联营因形式的不同,对外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联营体是企业法人的,以联营体的全部财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联营各方的责任则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联营是合伙经营组织的,联营各方以各自所有或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连带责任。在实践中,可先以联营的财产清偿,联营体的财产清偿不能满足的,由联营各方按照联营合同约定的承担比例,以各自所有或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合同未约定债务承担比例,又协商不成的,按照出资比例或盈余分配比例确定各方应承担的责任。联营是合同型的,联营各方按照合同的约定分别以各自所有或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法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张立俭刘天成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是企业改革的核心。对于大型企业应下设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中小型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必要的专门委员会。上市公司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独立董事制度。非上市公司,要减少董事会成员在经理层的兼职,逐步建立有效的外部董事制度,使董事会对重大决策能够做出独立的、客观的判断,并有效管理经理层。在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同时,还要引导企业继续深化内部劳动、人事和分配等三项制度改革,真正做到员工能进能出,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分配能高能低。煤矿体制创新应重点推行股份制张延金杨重九推行以股份制为主的多种所有制实现形式推进煤矿体制创新。首先重点推行股份制。对井田面积较大、服务年限较长的煤矿原则上全部实行股份制,通过股份制改造建立起产权明晰、政企分开、职责明确、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通过股份制改造,理顺所有权与经营权,合理界定所有权价值,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股权结构合理优化,保障投资主体,集体和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最终实现国家增税、企业增利、职工增收。改制中煤矿所有权的价值必须合理界定。因为煤矿企业的价值是依附在资源之上的,没有了资源,煤矿就失去了价值。其次,完善承包制。对井田面积较小、服务年限较短的煤矿,要在积极推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的基础上,因企制宜,尽早尽快完善承包制。完善承包制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程序公开,方案公开,择优竞标。承包费在市场发生重大变化时按比例递增或递减,以保证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再次,对零星、极薄层及残采、复采的小矿井,可以通过市场化运作,公开拍卖,由社会法人或个人一次性买断,由个人经营。最后对部分集体经营较好的煤矿,要进一步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建立健全制约机制,并选择时机向股份制过渡,通过经营机制的转变,确保煤矿资产保值增殖。
本文标题:法制经济论坛观点摘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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