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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一节破坏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概述第二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第三节走私罪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第五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第六节金融诈骗罪第七节危害税收征管罪第八节侵犯知识产权罪第九节扰乱市场秩序罪重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难点:区分类犯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一、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概念违反市场经济管理法规,破坏市场经济管理活动,使市场经济遭受严重损害的行为。第一节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概述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分为8节,涉及96个具体罪名。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构成要件(一)犯罪客体: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二)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规,在市场经济运行或者经济管理活动中进行非法经济活动,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规。2.在社会主义市场运行或者经济管理活动中实施了非法经济活动。3.情节必须严重。(三)犯罪主体1.自然人:2.特殊主体:如,抗税、逃避追缴欠税罪的主体只能是纳税主体。3.单位:在本章的犯罪中占大多数。(四)犯罪主观方面:绝大多数的犯罪都是故意的,且主观上都有明确的非法谋取利益目的。第二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概念生产者、销售者在生产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行为。(二)构成特征1.犯罪客体:复杂客体。(1)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市场管理制度。(2)广大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行为。“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销售金额与获利数额、违法所得不同,也不完全等同于经营数额。(1)犯罪对象为伪劣产品。表现形式:①在产品中掺杂、掺假。②以假充真,是以假的产品冒充真的产品,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③以次充好。④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2)生产或者销售了上述产品。所谓的生产就是指制作、加工,使其从无到有。所谓的销售就是指对这些产品进行了批发或者零售。(3)结果。要求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根据2001年4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伪劣产品的表现形式有四种:需要注意:根据《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2款的规定,生产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15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而不能以无罪处理。3.犯罪主体:从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本罪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4.犯罪主观方面:故意,以非法牟利为目的。要求对伪劣产品是明知。1.本罪属于选择性罪名2.本罪与刑法141条―148条的关系(1)对象不同。本罪对象为“伪劣产品”其他法条为假药、劣药、不安全产品、化妆品、伪劣农产品。出现法条竞合,按照特殊优于一般的原则。(2)本罪的销售金额必须达到5万元以上。(3)销售金额没有达到5万元,但是危害人体健康的,适用第141条―148条。㈢认定(4)既损害人体健康,又生产、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则从一重罪而处罚。(5)生产、销售其他伪劣产品致人死亡的,适用第141――148条。(6)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构成本罪要求行为人必须明知食品是有毒、有害的,如果行为人不明知,不定本罪。3.一罪与数罪⑴本罪与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竞合——一重罪处罚⑵本罪与妨碍公务罪竞合——实行数罪并罚4.共同犯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论处。犯本罪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㈣刑事责任案例1:丁伟是某个体经营者。1996年,由于经营不善,丁伟亏损比较严重。1997年10月的一天,他偶然从一位朋友口中得知:销售假烟可以赚大钱,于是,他开始销售假冒的“阿诗玛”牌香烟。从1997年10月至1998年2月间,丁伟共销售出这种假烟7000余条,总销售额达200多万元,非法获利达50万元。案发后,丁伟被抓获归案。在审讯中他如实地交代了犯罪事实。后经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丁伟的行为已经构成了销售伪劣产品罪,并对其判处15年有期徒刑及150万元的罚金。案例2:莱东市华光服装厂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不高,生产的产品质量低劣,出现了无人购买其产品的现象。为改变这一局面,厂党委经过讨论决定,把这些低劣的服装产品改装成某名牌服装的样式,并贴上该名牌服装的标签。这些改头换面后的服装由该厂派出的一批推销员四处奔走、到处推销,以支付回扣等手段进入市场。仅半年时间,该厂就销售掉这种服装1万余件,销售额达到300多万元。华光服装厂的行为构成什么犯罪?案例3:被告人罗淑花,女,27岁,新风县个体户。1997年11月间,罗淑花先后到江苏省副食品公司购入“莲花”牌味精3000千克。然后罗淑花将每袋味精的封口拆开,取出1/3后,再掺入相当数量的精盐后重新包装封口,制成掺杂的伪劣味精4500千克,卖给本镇的商贩黎某,得款4万余元。后因味精变质而案发,罗淑花被抓获。罗淑花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案例4:被告人李凤洲,男,36岁,某地区中药厂厂长。1996年12月,地区中药厂因生产的药品不合格而被停止整顿。1997年10月至12月,该厂厂长李凤洲竟然组织该厂的工人张力等用淀粉、滑石粉等制作成土霉素,用蒸馏水灌封安乃近、氯霉素等手段生产出大量假药,然后以低价卖给一些个体医生,销售额达到16万余元。1998年1月,李凤洲又让张力等把安那卡等药品改装成氨基比林,然后冒充氨基比林以高价出售,经营额达到11万元。后一病人因被注射该药品而导致右手终生残废。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发现了李凤洲等人的犯罪行为,把其逮捕归案。对本案的定性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李凤洲生产伪劣药品并冒充真药品进行销售,累计销售数额达到27万余元,已构成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应以此罪定罪量刑;另一种意见认为,这一行为的犯罪对象是假药,并且李凤洲的犯罪行为还造成了一病人右手终生残废,故应按生产、销售假药罪定罪量刑。哪一种意见是正确的?案例5:被告人周中波,男,50岁,某私营医药公司经理。自1998年6月起,周中波在没有办理生产销售药品合格证、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生产中州牌劣质清热解毒口服液5000余件。然后,周中波以低于真正的中州牌清热解毒口服液的价格,将贴有市中药厂专用商标的劣质中州牌清热解毒口服液销往10余个县、市的数十家医院,非法经营额达50万余元。在7月至8月间,多名患者因使用该药,延误了治疗时间而使病情加重,有的患者还因此留下了后遗症。经市药品检验所对被告人生产的中州牌清热解毒口服液进行抽样检验表明:该药品的成分中,生物碱的含量呈不良反应,总黄酮的含量只有1MG/ML,低于省卫药审[1997]年18号文件规定的黄酮含量不得低于6MG/ML的标准;每支药液装量也少于规定的标准。对本案的定性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主张对周中波定生产、销售假药罪;另一种意见主张应定生产、销售劣药罪。哪一种意见是正确的?第三节走私罪一、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罪(一)概念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武器、弹药、核材料进出境的行为。(二)特征1.犯罪客体:国家对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禁止进出境的管制。2.犯罪客观方面: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武器、弹药、核材料进出境的行为。走私行为方式(1)绕关走私(2)瞒关走私(3)间接走私: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4)边境贩私: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5)共犯走私:与其同谋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运输保管邮寄等方便。3.犯罪主体:一般主体4.犯罪主观方面:故意(三)本罪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界限。这两种犯罪都涉及到枪支、弹药、爆炸物,其区别为:1.犯罪客体不同。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对外贸易管理制度和国家关于武器、弹药的管理制度;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共安全。2.犯罪对象不完全相同。本罪的犯罪对象为武器、弹药,主要是指各种军用武器、弹药和爆炸物,也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中规定的其他武器、弹药,未加规定的则不能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犯罪对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的枪支、弹药、爆炸物,其范围大于前者。3.犯罪客观方面不同。本罪的犯罪行为主要是强调逃避海关监督,行为人实施携带、运输、邮寄的行为是为了使走私物品进出国(边)境;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则是在国(边)境之内的非法运输、邮寄、储存等行为。㈣刑事责任犯本罪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末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课堂提问:课堂提问:被告人置中美合资上海统一执业有限公司中方管理人员的多次反对于不顾,将16只集装箱计238吨“废纸”“混合纸”先后5次从美国洛杉矶、奥克兰等地运抵我国。海关在进行检查时,发现箱中含有大量污染环境的生活垃圾和少量医用废物,不符合我国环保要求。被告对上述行为不与否认。问:被告的行为构成何罪?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一)概念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指违犯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限制进出口或者一般的应纳税货物、物品进出境,偷逃应纳税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二)构成特点1.犯罪客体:国家对进出口货物、物品的管理制度。(1)对进出口货物、物品实施准许、限制或者禁止进出口的制度。(2)对非贸易物品实施限进、限出、限量、限制的制度。(3)对金融、外汇实施国家统一管理和控制的制度。(4)对进出口货物及其他物品实施实施征收关税的制度。走私对象:九种走私犯罪和走私毒品罪以外的货物物品范围:禁止、限制、准许(1)违反海关法规(2)逃避海关监管(3)偷逃应纳税额在5万元以上走私行为方式:⑴绕关走私⑵瞒关走私⑶间接走私:直接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直接非法收购其他走私进口物品数额较大的(5万)⑷边境贩私(推定走私):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5万)2.犯罪客观方面⑸保税走私⑹免税走私⑺共犯走私3.犯罪主体: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4.犯罪主观方面:故意。(三)认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构成犯罪必须达到情节严重。1.走私准许、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5万元以上;2.走私禁止进出口的普通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3.武装掩护走私的。(四)刑事责任1.犯本罪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依照本法第151条第4款的规定处罚。2.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1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的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3.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5万元的,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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