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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宪经济学范式的一个综述唐寿宁出处:关于制度的研究一直是经济学的一个领域,但在新制度经济学之前,制度学派所作的研究被看作是“除了一堆需要理论来整理不然就只能一把火烧掉的描述性材料外,没有任何东西留传下来。”(科斯,第346页)这似乎印证了约翰.穆勒早就指出的,“只有通过竞争原则政治经济学才配得上称为科学。”(穆勒,第270页)新制度经济学采用交易成本概念无疑使制度的研究有了一个进行科学分析的基础,但同时却使制度本身落入了特定的框架内,布坎南指出,“新制度经济学更多的是注意特定制度形式内的互动而不是政治规则的广泛结构。”新制度经济学当然是扩展了正统新古典经济学的研究领域,但又是可以被新古典经济学所接纳的,甚至可以说是能够被归并到新古典经济学中的。新制度经济学在制度的科学分析上所取得的成功,是以削弱制度本身的一般性含义为代价的。交易成本并不能成为一般性制度选择的基础。因此,关于制度的研究面临着新的发展,一是要使制度这一概念回到一般意义上来,二是要重新寻找既能包含制度的一般性含义又使制度的讨论是实证的这样一个概念。立宪经济学应该说代表着这样一个努力。立宪经济学(ConstitutionalEconomics)是布坎南在其公共选择理论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个经济理论范式,布坎南称之为立宪经济学范式(ConstitutionalEconomicsParadigm)。所谓立宪经济学,是讨论制度规则的选择的理论。采用立宪这个词,一方面表明这里对于制度规则的讨论,是在最一般的层面上展开的,并不针对特定的制度;另一方面表明个人在制度规则的形成上的最终权利,之所以说是最终权利,在于要说明制度规则尽管并不是人设计的产物,但制度规则的形成却是要通过一致同意的检验。立宪在这里并没有宪法方面的特定含义。仅仅把立宪经济学当作一个经济学新学科是不够的,因为立宪经济学着眼点并不仅在于开辟一个新的经济研究领域(这一努力在公共选择理论上面就完成了),而是立足于对整个经济理论从方法论到体系作一番讨论,试图推进经济理论的发展。如果这样来看待立宪经济学的话,那么,对它的产生、主要内容、局限性及其发展前景有一点了解,就是非常必要的了。应该说,在布坎南的公共选择理论中,已包含着立宪经济学的基本要素,所谓在公共选择理论的基础上发展出立宪经济学,很大程度上只不过是对已有的立宪经济理论观点的强调、并突出自己的理论与主流经济学的区别。这样做大概也是由于形势所迫,因为在主流经济学家占统治地位的西方学术界,布坎南在公共选择理论中所孕育的、对主流经济学具有批判意义的观点,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甚至是受到了忽略,学术界主流更多的是强调公共选择理论中把正统经济理论分析应用到政治决策领域的一面,而不提对正统理论批判的一面。因此,公共选择理论变成仅仅是在既有的主流经济学范式下的一种应用性的发展,而没有对理论范式本身的发展作出什么贡献。人们现在对布坎南的了解,还较多地停留在把布坎南与这方面的结果相联系,布坎南被授予诺贝尔经济学奖是由于他把传统经济分析引入政治决策领域,与他对传统理论的批判没有什么关系。我现在所看到的对于布坎南思想的综述(Romer,1988,Sandmo,1990),差不多都只注意到布坎南对于公共经济学的贡献,没有注意到布坎南经济学的立宪色彩。在这种情况下,布坎南显然不愿意满足于仅仅以公共选择理论的带头人自居,他更愿意视自己为非主流经济学家,因而也需要树起一面与主流经济学相区别的旗帜,这就是立宪经济学。布坎南在其后期的学术活动中,谈论更多的是与立宪经济学有关的问题。布坎南在接受诺贝尔奖时演讲的题目是“经济政策的立宪性”,似乎有意淡化他的公共选择理论色彩。在他获奖后,TOLLISON和VANBERG两人为他编的两本论文集都是讨论立宪问题的,题目也突出了立宪色彩。特别是他在获奖之后几年的演讲,几乎都是讨论立宪问题,这几年的演讲形成的论文集“经济学与立宪秩序的伦理学”,则主要从立宪经济学的立场批判主流经济学。布坎南的公共选择理论分析的是资源的集体运用问题。布坎南说,“公共选择是政治上的观点,它从经济学家的工具和方法大量运用于集体或非市场决策而产生。”(1986,第18页)公共选择理论所要回答的问题是,当个人面临对资源的公共运用作出决策时,已有的不同制度规则如何使个人的成本-收益计算发生变化,进而如何影响个人在集体决策中的行为?制度规则又是如何形成的?因此,公共选择理论的研究分为两个层次,一是研究在既定制度下对2公共品的集体决策,二是研究对于制度本身的集体决策。实际上,只是在第一层次的研究中才运用了已有的经济学家的工具,而在第二层次的研究中,则发展出了随后构成立宪经济学基本内容的观点。公共选择理论分析人们在既定制度规则下参与集体决策的行为时,坚持了经济人假定,认为人即使在市场之外及进入投票站时,也是经济地行事。他继续面对着种种可以按经济计量标准加以归类的备选方案,而且,他在对这些备选方案进行选择时的行为,可以比照传统经济学的简单定理加以检验。因为,尽管政治的决策制定比起市场制度中的非政治决策制定要复杂得多,尽管私人成本和收益之间的简单对应这一市场选择的基本特点在政治学中是不能存在的,但是,在某一最终阶段或层次上,个人在集体决策中总是不得不选择他的资源如何被集体地使用,就象被私人地使用一样。使集体行为的成本和收益得以分摊到个人身上的种种制度影响着个人对这类成本和收益的评价和反应。因此,集体决策与其他决策一样,可以用成本与收益的语言进行讨论。运用经济人的假定、运用传统经济学的分析工具解释在既定制度下具体的关于公共品的集体决策,如社区图书馆的修建问题,社区居民在收益(借阅图书)与成本(承担修建及今后的维持)之间可以进行比较,在这里,运用传统经济学工具的分析不会遇到什么问题,而是使分析深入而具体。社区居民在具体的社区图书的供给与需求上,可以找到一个成本与收益之间合理对应的方案,因此,成本与收益的分析在这里是可行的。可是,当涉及到一般性的制度选择时,如对于两种税制的选择,这时,制度这一公共品与个人的成本和收益的对应变得模糊,而且,制度一旦选定后又将在相当长的时期里实行,更使得个人对该制度所将发生的效应无法把握,因为他甚至无法确定自己今后的收入状况将是怎样的。因此,在这里无法具体地确定个人的成本与收益,而在无法确定个人的成本与收益的情况下,又怎么讨论个人在这一集体决策中的态度呢?他是同意还是不同意呢?坚持一致同意标准的布坎南在这里显然意识到,如果坚持成本-收益的分析(可计算的新古典分析),讨论将无法进行。于是,他首先要把无法继续用成本-收益方法加以分析的方面划入另一个层次。这样,也就形成了立宪性层次与执行性层次两个分析层次。既然在立宪性层次的分析中无法继续使用成本-收益的语言进行讨论,那么,发展一个有别于新古典的范式就是一个合理的要求了。因此,公共选择在其非立宪的研究方面集中于分析各种政治选择结构及在这些结构内的行为,它是更为一般的立宪研究的一个初步但却是必要的阶段(1989,第61页)。“立宪观点自然地产生于作为交换的政治范例或研究纲领。要改进政治,有必要改进或改革规则,改进或改革作为政治游戏的构架。...公共选择观点直接导致人们注意和重视规则、宪法、立宪选择和对规则的选择。”(1986,第22页)公共选择理论是可以被主流经济学所吸纳的,而在公共选择理论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立宪经济学则竭力对主流经济学范式作扩展性的理解。需要指出的是,立宪经济学所作的这一努力,并不是要推翻、取代主流经济学。立宪经济学把人的选择行为分为两个层次,即立宪性选择层次与执行性选择层次,并严格地把自己的研究局限在立宪性选择层次,也就是研究规则的选择,认为主流经济学是研究执行性层次的选择。这样,立宪经济学实际上可以被看作是与主流经济学相并存的一个研究分支,经济学无疑需要这一分支才成为完整的。本文对布坎南的立宪经济学的基本内容作一个综述,要说明这一理论范式是否能够使对于制度规则的研究回到一般性;如果这一立宪理论具备着使制度研究回到一般性层次的基本要素,那么,这一理论又为什么在几十年间没有更多的进展。一、立宪性选择层次与执行性选择层次1.两个层次把人们的行为分为两个层次,即立宪性层次(ConstitutionalLevel)与执行性层次(OperationalLevel),这是立宪经济学范式赖以建立的前提。在《立宪经济学探索》一书中,该书的编者指出,“布坎南立宪政治经济学的核心3就是时时提醒我们,我们的分析应该小心地在规则的层次与在这些规则内行动的层次之间作出区分。”(1989,第viii页)所谓立宪性层次与执行性层次,按照布坎南的区分,是指对于制度进行选择的层次与在既定制度下进行选择的层次。对这两个层次,布坎南还用过别的词语,如,‘立宪选择与后立宪的或时期中的选择’(1987,第52页)、‘立宪的决策制定与日常的决策制定’(1987,第226页)、‘对约束的选择与约束内的选择’(1989,第44页),‘经济的结构与该经济在这一结构内的运行’(1991,第19页)、‘博弈的规则与规则内的博弈’(1991,第20页)。在执行性层次可以用成本-收益的语言进行讨论,而在立宪性的层次则无法用成本-收益的语言进行分析,在布坎南看来,新古典理论讨论的是执行性层次的问题,立宪经济学则讨论立宪层次的问题。布坎南说,“立宪经济学考察对于约束的选择,而不是约束内的选择,至今为止,经济学家的注意力几乎是唯一地放在第二个问题上。”(1989,第58页))还说,“我们所使用的关于人们在选择制度时的行为的模式,不同于那个更适合用来对在现存制度结构下的行为作出预测的模式。”(1987,第56页)在布坎南看来,主流经济学的分析对应的是制度选定之后的行为,把‘社会福利函数’、‘公共利益’作为政治领域的分析思路。可是,对于一个由自由选择的个人组成的社会来说,并不存在‘社会福利函数’、‘公共利益’。新制度经济学的社会成本概念在立宪经济学看来也是一个不适宜用于讨论制度选择的概念。不过,政治过程并不能由此就等同于个人之间和集团之间的权力斗争,政治过程是作出集体决策,这意味着要有合作。“正是在这里,个人主义模式可以间接地通过对立宪阶段和执行阶段的基本区分,来说明公共利益的存在。这一区分对混乱的澄清及通过理解这一区分所获得的推论,是这一模式对政治理论所能作出的基本贡献。...在立宪阶段,以某一‘公共利益’协调不同的个人利益,变为可能。”(1987,第226-227页)在立宪阶段,人们是对规则进行选择,规则对于集体中的个人来说是公共品,代表公共利益,同时,在立宪阶段,由于人们对于自己在今后执行阶段的利益是不确定的,因此,人们之间可以就规则的选择达成集体决策。布坎南指出,“在执行的层次上,个人与集团的利益是可以辨认的,纯冲突的或零和的模式可以作出有用的解释。可是,在决策的立宪阶段,是对不同的规则作出选择,此时个人与集团的利益是不能清楚辨认的,这里的情形由纯冲突模型来描述是不合适的,这里是正和的。”(1987,第230页)立宪层次与执行层次的区分类似于把扑克游戏中先确定游戏规则然后开始游戏划分为两个阶段。在开始玩扑克之前,牌友们要先就按什么规矩玩进行讨论,由于这时无法知道以后自己会拿到什么样的牌,因此,每个人从自己的利益出发,将倾向于选择一套使游戏能公平进行的规则。当然,牌友们在这选择规则的过程中会发生争论,但这些争论并不是基于自身可辨认利益的比较,而是基于对不同的规则在游戏过程中如何发挥作用的不同判断。因此,尽管牌友们在未发牌之前要就游戏达成一致是不容易的,但显然要比在牌友们拿到牌之后再选择游戏规则容易多了。这样,就体现了区分这两个阶段的极端重要性。扑克游戏这一例子是布坎南在谈论到立宪层次与执行层次的区分时最喜欢引用的。布坎南似乎不操心把分析分为两个层次是否会破坏讨论的统一性,他认为“立宪经济学比正统经济学涉足‘更高’的研究层次,它必须包容后者的成果及许多较不复杂的分支学科的成果。”(1989,
本文标题:立宪经济学范式的一个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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