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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券交易第七章资产管理业务2目录第一节资产管理业务的含义种类及业务资格第二节资产管理业务的基本要求第三节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第四节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第五节资产管理业务的禁止行为与风险控制第六节资产管理业务的监管和法律责任3资产管理业务的含义、种类及业务资格一、资产管理业务的含义及种类(一)为单一客户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特点:一对一、投资方向确定、必须在单一客户的账户中经营运作。(二)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两种:可设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和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特点:集合性(一对多)、投资范围有限定性和非限定性之分、客户资产必须进行托管、通过专门账户经营运作、较严格的信息披露。4资产管理业务的含义、种类及业务资格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应当主要用于投资国债、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债券、其他信用度高且流动性强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业绩优良、成长性高、流动性强的股票等权益类证券以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20%,并应当遵循分散投资风险的原则。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不受限制,由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规定。(三)为客户办理特定目的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特点:综合性、特定性、通过专门账户经营运作例: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设立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亿元A、2B、3C、5D、10答案:C6资产管理业务的含义、种类及业务资格二、资产管理业务资格证券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6项)(2)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且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经营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各项风险监控指标的规定;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4项)(2)设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设立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7资产管理业务的基本要求一、资产管理业务的的基本原则二、证券公司办理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一般规定(10项)1.证券公司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接受单个客户的资产净值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2.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只能接受货币资金形式的资产。3.证券公司应当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定为均等份额。4.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客户不得转让所拥有的份额,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5.证券公司可以自有资金参与本公司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8资产管理业务的基本要求6.证券公司可以自行推广资产管理计划,也可以委托其他证券公司。7.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应当自中国证监会出具无异议意见或者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完成设立工作并开始投资运作。8.证券公司进行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运作,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交易的,应当通过专用交易单元进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中的证券,不得用于回购。9.证券公司将其所管理客户资产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发行总量的10%。一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10%。10.单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本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及与前述二者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净值的3%。9资产管理业务的基本要求三、客户资产托管定义:客户资产托管,是指资产托管机构根据证券公司,客户的委托,对客户的资产进行保管,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证券公司投资行为等职责。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应当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单独开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资金账户名称应当是“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名称”证券账户名称应当是“证券公司名称—资产托管机构名称-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名称”。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一、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基本原则(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二)健全内控、规范动作(三)投资风险客户自担10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二、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动作的基本规范(一)客户准入及委托标准证券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董事、监事、从业人员及其配偶成为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二)尽职调查及风险揭示(三)客户委托资产及来源自然人不得用筹集的他人资金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用筹集的资金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应当向证券公司提供合法筹集资金的证明文件。11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四)客户资产托管(五)客户资产独立核算与分账管理证券公司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保证客户委托资产与证券公司自有资产相互独立,不同客户的委托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客户的委托资产就当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分账管理。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第三方存管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客户委托资产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12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六)客户资产管理账户证券公司从事定向资产业务,买卖证券交易所的交易品种,应当使用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专用证券账户仅供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使用,并且只能由代理办理专用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使用,不得办理转托管或者转指定,证监会另有规定除外。(七)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括股票、债券、债券投资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金融衍生品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13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八)投资管理情况报告与查询(九)业务档案管理三、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四、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中证券公司及客户的权利与义务五、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内部控制(一)专门、独立的业务运作(二)合理、有效的控制措施14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三)独立、客观的投资研究(四)科学、严密的投资决策(五)完善的交易控制体系(六)合理的规模控制(七)完备的合规检查(八)科学的风险评估(九)严格的核算和报告制度(十)建立授权管理与问责制15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一、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的基本规范(一)内控制度1、对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建立严格的业务隔离制度。2、建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管理事宜,即应当指定专门人员具体负责每一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管理事宜。3、严格执行相斗合计制度的要求,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建立独立完整的账户、核算、报告、审计和档案管理制度。16例: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保证()相互独立,单独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A、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与其自有资产B、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与其他客户的资产C、不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D、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内各项资产答案:ABC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二)推广安排(三)投资风险承担和证券公司资金参与(四)登记、托管与结算托管银行应当按照《办法》的规定,为每一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代理开立专门的资金账户,账户名称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名称;同时,为每一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海、深圳分公司)代理开立专门的证券账户,证券账户名称为“证券公司—托管银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名称”。18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五)席位(六)投资组合证券公司应当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始投资运作之日起6个月内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不符合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证券公司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申购新股不设申购上限。19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七)流动性要求(3点)证券公司应当根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情况,保持必要的现金或到期日在1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以备支付客户的分红或退出款项。证券公司及其代理推广机构不得为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份额的转让事宜,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20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八)信息披露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始投资运作后,证券公司、托管银行应当至少每3个月向客户提供一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报告和托管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九)费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推广期的费用,不得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中列支。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运作期间发生的费用,可以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中列支,但应当在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中做出明确的约定。21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二、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与批准程序(一)申报(二)受理(三)审核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证券公司申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按规定编制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22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四、集合资产管理合同P237-240五、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中证券公司及客户的权利与义务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产管理计划。不得转让有关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或所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23资产管理业务的禁止行为与风险控制一、证券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所禁止的行为需注意以下几点: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自营业务抢先于资产管理业务进行交易,损害客户利益。通过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和其他公共媒体公开推介具体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方案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自有资金参与本公司开展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24资产管理业务的禁止行为与风险控制二、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及其控制(一)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1.法律风险2.市场风险3.经营风险4.管理风险25资产管理业务的禁止行为与风险控制(二)资产管理业务风险的控制8点P242-244客户应当对其资产来源及用途的合法性作出承诺。客户未作承诺或者证券公司明知客户资产来源或者用途不合法的,不得签订资产管理合同。任何人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26资产管理业务的监管和法律责任一、监管职责中国证监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试行办法》和《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对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27资产管理业务的监管和法律责任二、监管措施2.证券公司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于每季结束之日起5日内,将签订定向资产管理合同报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3.证券公司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完成资产管理业务合规检查年度报告、内部稽核年度报告和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年度报告,并报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5.会计账册自资产管理合同终止之日起,保存期不得少于20年28资产管理业务的监管和法律责任三、法律责任(一)《试行办法》和《实施细则》相关规定(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29
本文标题:证券交易第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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