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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2023年政府餐饮供餐合同协议书【实用8篇】随着人们对法律的了解日益加深,越来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它也是减少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那么合同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下面是我给大家分享的“2023年政府餐饮供餐合同协议书【实用8篇】”,欢迎大家参考下载分享借鉴,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政府餐饮供餐合同协议书【第一篇】甲方(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委托代理人:注册地址:乙方(劳动者)姓名:居民身份证号:户口所在地:省(市)区(县)乡镇村邮政编码:现住址: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一、合同期限第一条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一)有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试2/41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二)无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止。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工作(任务)完成时终止。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第二条乙方从事岗位(工种)工作。乙方患有岗位工程及行业禁忌的疾病,应及时向甲方报告,并即时脱离工作岗位。乙方的工作地点为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工作岗位(工种)和工作地点。乙方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按时完成工作任务。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给予相应处理。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三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以下第种工时制度。(一)执行标准工时制度。乙方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休息日为.(二)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执行以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三)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执行不定时工作制度。甲方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天。乙方依法享有法定节日假、带3/41薪年休假等假期。甲方因顾客服务需要,商得乙方同意后,可安排乙方加班。日延长工时、休息日加班无法安排补休、法定节假日加班的,甲方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四、劳动报酬第四条甲方采用以下第种形式向乙方支付工资:(一)月工资元,试用期间工资元,甲方每月日前向乙方支付工资。(二)日工资元,试用期间工资元。甲方向乙方支付工资的时间为每月日。甲方生产经营任务不足,乙方同意待岗的,甲方向乙方支付的生活费为元。待岗期间乙方仍需履行除岗位工作外的其他义务。甲乙双方对工资支付的其他约定.五、社会保险第五条甲乙双方按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的社会保险义务。乙方应缴的社会保险费由甲方代扣代缴。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乙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等各项待遇,按国家有关生育保险政策规定执行。六、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4/41第六条甲方应在乙方上岗前对乙方进行职业安全卫生、食品安全卫生、服务规范、职业道德、职业技能、甲方规章制度方面的培训。甲方每年必须按国家规定组织对乙方进行健康检查。甲方按照国家劳动安全卫生的有半规定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甲方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经营条件;健全内部服务和食品质量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以及相应的考核办法。七、解除和终止第七条本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依《劳动合同法》规定执行。乙方患岗位工程及行业禁忌的疾病,在医疗期满后不符合国家和本市从事有关行业、工种岗位规定,甲方无法另行安排工作的,可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并依法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八、劳动争议处理第八条甲乙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通过申请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解决。九、其他第九条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十条本劳动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5/41本劳动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公章)乙方(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签订日期:年月日政府餐饮供餐合同协议书【第二篇】(以下称:“加盟者”或“加盟店”)赞成c公司主导的连锁理想,协约遵守其运营规章中的各条款,并申请加盟,c公司亦承认其加盟。两者就有关加盟事项缔结如下合同:第一条:组织1、c公司(以下称“总部”)主导本事业,并所有“c公司”登记商标。2、总部适应需要,可在每个加盟者的地区集团设“地区总部”或直辖的“分部”(与前款一样,统称“总部”)。3、总部在没有设地区总部或直辖分部的地区,可将总部事业的一部分委托给第三者,并称作委托业务的“支部”(以下称“支部”)。第二条:加盟1、加盟金。每个店铺为150万日元,在缔结加盟合同时向总部支付。并自双方在相互确认书上签字时起,此加盟金即充作委托保管的加盟申请保证金。此加盟金不返还。2、加盟者是位于(商店住所)的商店“c公司店”的经营者,本商店作为c公司连锁的加盟店,具备以下条件,并决6/41心遵守本合同,诚实地从事经营。1依照总部的标准化计划,保持商店的结构;2维持不接受第三者制约的经营体制;3加盟者是由自身或适合法律规定资格的代理者专门从事经营,或者要使从业者具有统一的连锁意识;4在积极地协助连锁活动的同时,努力提高改善经营;5要认识作为c公司连锁商店的社会使命,忠实地为顾客服务,作一个永远提供便宜商品的商店。第三条:加盟特权加盟者要具备以下基本的特权:1依靠使用“c公司”徽记进行营业,能享受“c公司”的知名度和信用;2进货“c公司”商标的商品,才能使用“c公司”的商标进行经营活动;3在商店的新设或装修方面,按照总部(支部)规定的标准化计划,争取商店的现代化;4加盟店的商品计划,按照总部(支部)制定的标准化计划,可以接受适合商店店址条件的商品供应计划的综合性援助;5被选定的商品,能以较稳定的价格进货,因此可以获取进货的合理化、精简化,另外,还可得到适时的特价商品;6可以参加总部(支部)策划并进行的特卖促销、广告宣传、集会活动以及其他共同活动;7有关加盟店的全面经营,可利用总部(支部)的各专门7/41职能,接受正确的指导援助;8经理业务,依靠对总部(支部)的委托,可以得到正确的经营诊断建议;9加盟者及从业人员可以接受教育培训;10可以适时地得到商店经营所必需的信息。第四条:登记商标的使用1、总部承认加盟者使用“c公司”的徽记,以及为销售商品和作为促销、广告手段使用“c公司”徽记及商标;2、有关“c公司”徽记及商标的使用有如下规定:1在加盟店的`店头及其他地方使用徽记,公限于由总部提供或指定的徽记。其使用方法,要按照总部(支部)的指定进行。2带有商标商品及徽记的物品类,均由总部进货。若在加盟店制作、使用或揭示时,事先必须征得总部的承认。3欲做有关“c公司”的对外广告时,要使用由总部提供,或承认的资料,并按总部的指定进行。3、登记的商标,公限本合同以内使用,不得在合同以外使用。第五条:进货商品1、加盟店按照总部(支部)规定的标准化计划,确定商品结构。加盟店经营的商品,原则上由总部(支部)进货。2、加盟店在经营前款以外的商品时,要征得总部(支部)的承认。8/413、依据本条款进货的商品所有权在总部(支部),当加盟店结算完货款(即有关票据、支票结算完了)时,转为加盟店所有。但是,在加盟店货款未结算完之前,也可以卖给其他人。在这种情况,必须在规定的日期将每天卖掉的商品内容(依据c公司连锁运营规章第二十七条第1款的营业日报)向总部(支部)报告。第六条:销售数据的处理、管理手续费、经理业务手续费有关c公司连锁运营的规章第二十七条营业日报提出的义务及该规章中的第二十八条经理业务的委托,由加盟者负担手续费。其规定如下:1销售数据的处理、管理手续费:月额为15000日元;延迟呈报营业日报的违约金:每天为1000日元。2经理业务手续费(包括销售数据的处理、管理手续费):个人经营的情况,月额为20_0日元,结算处理费每件为30000日元;法人经营的情况,月额为20_0日元,结算处理费每件为40000日元。第七条:情报管理加盟店为了连锁的利益,在将总部(支部)分析加工的单品及不同部门销售数据灵活用于其他方面时,必须事先得到承诺。第八条:技术指导费作为对总部(支部)的技术指导费,加盟者依照以下计算方式,向总部(支部)交付每一商店每月总销售额的一定比率:9/41销售额比率:20xx万日元以下部分交1。50%;20xx万日元以上3000万日元以内部分交1。00%;3000万日元以上4000万日元以内部分交0。75%;4000万日元以上5000万日元以内部分交0。50%;5000万日元以上部分交0%。第九条:商品手续费有关总部(支部)进货的特定商品,加盟者必须支付《合同缔约书》中规定费用比率的手续费。第十条:共同宣传费对总部(支部)开展的共同宣传费用,加盟者必须负担每月总销售额的0。2%。第十一条:联机系统机器的设置及其费用负担作为加盟店与总部(支部)之间的订发货及其他信息传递手段,在设置由总部指定的连接计算机终转机的同时,加盟者必须负担《连续_易合同书》中规定的使用费。第十二条:特别配送费总部(支部)在原则上,是将其所在地区作为单位,对所有加盟店以同等的条件进货商品。但是,当对因距离远、金额少(或数量少)等进货增大了总部(支部)的负担时,加盟店必须以额外用途为由,负担特别配送费。第十三条:负担特别费用总部(支部)为了加盟店而开展共同活动,或进行指导援10/41助时,加盟店要负担以下费用或手续费。其负担金额是按以下基准由总部决定:1特卖促销、广告宣传、集会活动、教育培训以及其他共同活动的实际费用,或分担金额;2在土地建筑物的买卖或租赁时,对有关物件的调查选定、交涉、合同等的手续费为:交易额的2%,或租赁费的1个月份额;3有关商店的新设或装修的手续费:①商店选址的市场调查费,每调查一个选址费用为20万日元;②商店的设计以及制订商店计划书的手续费,每计划一项费用为20万日元;③有关建筑物的设计工程以及内外装修施工的交涉指导手续费为:施工额的2%;④设备器材交涉指导手续费为:搬运、设置安装、施工额的3%;⑤开业准备以及在开店实施期间的商店作业费用为:销售场地面积每坪(译者注:折合3。3平方米)10000日元,但最低总金额应足30万日元。⑥交涉委托业者时的交涉费为:保证金的3%或租赁费的1个月金额。要收取两者中的最高者;⑦金融交涉或有关筹措资金的援助费用为:实际费用或定额;11/41⑧其他进行特别指导援助的费用为:实际费用或定额。第十四条:债务保证加盟者对于与总部(支部)交易中所发生的债务,必须保证公司连锁运营规章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债务。第十五条:合同结束后的债务处理当本合同结束时,加盟者对一切债务已失去期限权益,必须立即清算之。当加盟者对债务失去了期限的权益时,总部(支部)可将其预约委托金等用来充偿,或可立即实行担保权。实行担保权,除拍卖手续外,总部(支部)在任意处理的基础上,可将扣除诸费用后的剩余额充偿债权。第十六条:保密义务加盟者不得随意将有关c公司连锁的计划及运营活动等内容向第三者泄漏。尤其对以下事项要作为重要的机密加以保守,若有违反,并给总部(支部)以及有关者造成损害时,必须根据其要求予以赔偿。1有关交易商品及物品类的品种、价格、条件以及进货对象的事项;2有关加盟店经营的计划以及实际业绩和进货、销售、盈亏、资金等的具体计算及内容;3其他由总部(支部)指定的事项。第十七条:禁止事项加盟者不得有以下行为。若认为有必要时,必须以书面形12/41式,征得总部(支部)的承认。1向其他业者转让或提供经营的商品及物品类;2向他人转让或转用配发的物品、文件以及情报等,或复制复印;3不管以本人名义还是以他人名义,加入实质性的同业种的其他连锁,或有连锁关系;4向他人转让或担保抵押只有缔结本合同才享有权利及加盟店的营业权、租借权和与营业有关系的动产、不动产或债权等;5其他由总部(支部)等禁止的事项。第十八条:更改劝告当加盟者没有充分实行本合同的条文及总部(支部)的指示,或缺少诚意时,或者因加盟者自身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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