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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经济纠纷的解决第十一章经济纠纷的解决知识目标1.掌握仲裁的适用范围、基本制度和仲裁协议的效力。2.掌握民事诉讼的范围、基本制度,了解其程序。3.掌握行政复议的范围、基本制度。4.掌握行政诉讼的范围、基本制度,了解其程序。实践目标1.遇到纠纷能采取合适的方式解决。2.能正确计算诉讼时效期间。第一节经济仲裁一、仲裁概述仲裁是指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前后达成协议,约定将其争议交付给双方共同选定的仲裁机构对纠纷依法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的活动。第一节经济仲裁一、仲裁概述(一)仲裁的适用范围(1)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2)下列纠纷不能提请仲裁:①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抚养和继承纠纷;②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第一节经济仲裁一、仲裁概述(一)仲裁的适用范围(3)下列仲裁不适用《仲裁法》,而由别的法律予以调整:①劳动争议的仲裁;②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第一节经济仲裁一、仲裁概述(二)仲裁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1.自愿仲裁的原则5.一裁终局原则4.或裁或审制度3.独立仲裁原则2.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第一节经济仲裁二、仲裁机构仲裁机构主要是指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是组织进行仲裁工作、解决经济纠纷的事业单位法人。第一节经济仲裁三、仲裁协议(一)仲裁协议的概念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把未来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经济纠纷交给仲裁机构解决的书面约定。仲裁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仲裁协议包括仲裁条款和仲裁协议书两类。前者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的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条款;后者是指双方当事人在主合同之外单独签订的发生纠纷请求仲裁的协议。第一节经济仲裁三、仲裁协议(二)仲裁协议的内容(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仲裁事项。(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第一节经济仲裁三、仲裁协议(三)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协议一经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的,应当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能向法院起诉;一方向法院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第一节经济仲裁三、仲裁协议(四)仲裁协议的无效(1)约定的仲裁事项走出了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第一节经济仲裁三、仲裁协议(四)仲裁协议的无效(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的仲裁协议。(4)口头订立的仲裁协议。第一节经济仲裁三、仲裁协议(四)仲裁协议的无效(5)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又达不成补充决议的。第一节经济仲裁四、仲裁程序(一)申请和受理当事人申请仲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有仲裁协议。(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3)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第一节经济仲裁四、仲裁程序(二)仲裁庭的组成合议制仲裁庭独任制仲裁庭第一节经济仲裁四、仲裁程序(三)开庭和裁决仲裁庭审理案件一是书面审理二是开庭审理第二节民事诉讼一、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21因民法、婚姻法、收养法和继承法等调整的平等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民事案件。因经济法、劳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的争议,法律规定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3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和宣告公民失踪、死亡等非讼案件。第二节民事诉讼一、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4按照督促程序解决的债务案件。5按照公示催告程序解决的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第二节民事诉讼二、审判制度(四)两审终审制度(二)回避制度(一)合议制度(三)公开审判制度第二节民事诉讼三、诉讼管辖(一)级别管辖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主要是根据案件性质、案情繁简和影响范围来确定的。第二节民事诉讼三、诉讼管辖(二)地域管辖(2)特殊地域管辖(3)专属管辖(1)一般地域管辖又称普通管辖第二节民事诉讼四、诉讼时效(一)诉讼时效和诉讼时效期间的概念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保护其民事权利的制度。诉讼时效期间是指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丧失的是胜诉权,而实体权利并不丧失。所以,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间限制。第二节民事诉讼四、诉讼时效(二)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是指由民法统一规定的具有普遍意义的诉讼时效期间。(3)最长诉讼时效期间。(2)特别诉讼时效期间,是指由民法或特别法规定的,仅适用于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期间。第二节民事诉讼四、诉讼时效(三)诉讼时效的起算诉讼时效的起算即诉讼时效期间的开始,它是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即从权利人能行使请求权之日开始算起。第二节民事诉讼四、诉讼时效(四)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和中断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暂时停止计算。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是指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使已过的时效期间全归于无效。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第二节民事诉讼五、民事审判程序(一)第一审程序1.起诉和受理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二节民事诉讼五、民事审判程序(一)第一审程序2.开庭审理(1)法庭调查(3)合议庭评议(2)法庭辩论(4)宣告判决第二节民事诉讼五、民事审判程序(二)第二审程序第二审程序是指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的第一审判决、裁定而上诉到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所适用的程序。第二节民事诉讼五、民事审判程序(三)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确有错误,依法进行重新审理,予以纠正的程序。第二节民事诉讼五、民事审判程序(四)执行程序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该期限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申请执行判决、裁定的,应当向第一审人民法院提出。第三节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一、行政复议(一)行政复议的概念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第三节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一、行政复议(二)行政复议的范围1.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和资格证等证书的变更、中止和撤销的决定不服的。第三节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一、行政复议(二)行政复议的范围1.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和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第三节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一、行政复议(二)行政复议的范围1.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和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第三节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一、行政复议(二)行政复议的范围2.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节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一、行政复议(三)行政复议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第三节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一、行政复议(四)行政复议参加人和行政复议机关1.行政复议参加人行政复议参加人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依照《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第三节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一、行政复议(四)行政复议参加人和行政复议机关2.行政复议机关依照《行政复议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具体的行政复议机关如下: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和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第三节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一、行政复议(五)行政复议受理和决定1.行政复议受理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第三节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一、行政复议(五)行政复议受理和决定2.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第三节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二、行政诉讼(一)行政诉讼的概念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司法保护,人民法院通过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从而解决特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动。第三节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二、行政诉讼(二)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1.行政诉讼受案范围(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和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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