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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章经济仲裁与经济诉讼【知识点】1.了解仲裁法的特点及经济诉讼的基本内容;2.理解并掌握经济仲裁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仲裁组织、仲裁协议、仲裁程序;3.理解并掌握经济案件的管辖和诉讼程序。【技能点】能够运用有关的法律知识处理日常生活中发生的经济纠纷。第一节经济仲裁一、仲裁法概述1.仲裁和仲裁法仲裁,亦称“公断”,是指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的协议,自愿将其争议交付第三者居中评断是非并作出裁决,双方当事人都有义务执行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仲裁法就是调整在仲裁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仲裁的特征(1)自愿性(2)专业性(3)灵活性(4)保密性(5)快捷性(6)经济性(7)独立性3.仲裁的适用范围《仲裁法》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的纠纷,可以仲裁。但下列纠纷不能仲裁:①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②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4.仲裁法的基本制度《仲裁法》在我国原有法律对仲裁的基本制度作出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借鉴国际通行做法,确立和完善了如下制度:(1)协议仲裁制度(2)或裁或审制度(3)一裁终局制度二、仲裁组织1.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是组织进行仲裁工作、解决经济纠纷的事业单位法人。《仲裁法》第10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设立。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和委员7~11人组成。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中国仲裁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仲裁委员会的自律性组织。中国仲裁协会的职责,一是根据章程对仲裁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仲裁员的违纪行为进行监督;二是依照《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三、仲裁协议1.仲裁协议的概念和种类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以书面方式请求仲裁委员会仲裁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的共同意思表示。仲裁协议包括:仲裁条款仲裁协议书其他书面形式即以电报、传真、信件等书面形式形成的仲裁协议。2.仲裁协议的内容和独立性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①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②仲裁事项;③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3.裁协议的效力(1)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机构①仲裁机构许多国家的仲裁立法都规定仲裁机构有权认定仲裁协议是否有效。②受诉法院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其业已达成的仲裁协议的效力发生争议,一方当事人就此问题向法院起诉,受诉法院有权认定仲裁协议的效力。(2)仲裁协议的法律效果①排斥起诉权②获取仲裁权并限定仲裁范围③排斥司法管辖权④仲裁协议的无效四、仲裁程序1.申请与受理(1)仲裁的申请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仲裁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向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有仲裁协议;②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③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此外,当事人还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其副本。(2)仲裁的受理《仲裁法》规定,仲裁委员会受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3)仲裁规则的送达和答辩《仲裁法》第25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并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4)仲裁当事人的权利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享有以下权利:①申请人放弃或者变更仲裁请求的权利;②被申请人承认或者反驳仲裁请求及提出反请求的权利;③申请财产保全的权利;④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的权利。2.仲裁的准备(1)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庭的组成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合议庭;一种是由1名仲裁员任独任仲裁员。(2)仲裁员的回避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①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②与本案有利害关系;③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④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请客送礼的。3.开庭和裁决(1)开庭仲裁应当开庭进行,但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仲裁一般不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仲裁委员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庭决定。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还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2)裁决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当事人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内容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或者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做出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4.裁决的撤销(1)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①没有仲裁协议的;②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③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④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⑤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⑥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2)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程序人民法院受理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理由成立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裁定撤销裁决理由不成立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裁定驳回申请审查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5.裁决的执行(1)执行的条件仲裁裁决的执行是指法院经当事人申请,采取强制性措施将裁决书的内容付诸实现的行为和程序。仲裁执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①必须有胜诉方当事人的申请。没有当事人的申请,人民法院没有主动执行的职权。②当事人必须在一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当事人应当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执行,即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申请期限为1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超出了法定期限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③当事人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按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2)执行程序义务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自觉履行裁决时,权利方当事人在符合执行条件的情况下,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申请执行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在申请书中应当说明对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以及申请执行的事项和理由,并向法院提交作为执行依据生效的仲裁裁决书或仲裁调解书。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的,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规定的执行程序予以执行。五、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与国际仲裁简介1.涉外仲裁的含义及法律适用涉外仲裁是指争议具有涉外因素的仲裁。涉外因素包括:(1)争议的主体(包括法人和自然人)属于不同国家;(2)争议的标的物位于国外或者跨越国界;(3)争议的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在国外,如合同的订立、履行和终止在国外。在我国,对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公司的仲裁,称为涉外仲裁。涉港、澳、台案件根据我国法律参照涉外案件处理。《仲裁法》规定,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发生的纠纷的仲裁,适用《仲裁法》第7章的规定,该章没有规定的,适用《仲裁法》其他有关规定。2.涉外仲裁委员会涉外仲裁委员会是中国仲裁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的国际性的民间仲裁机构。涉外仲裁委员会可以由中国国际商会组织设立。我国的涉外仲裁机构有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内设立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涉外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它们可以由中国国际商会聘任,仲裁员则由涉外仲裁委员会从具有法律、经济贸易、科学技术等专门知识的中外人士中聘任。3.涉外仲裁的几项特别规定(1)涉外仲裁的证据保全由涉外仲裁委员会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办理。(2)涉外仲裁的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由《民事诉讼法》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可以裁定撤销或裁定不予执行。(3)涉外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如果被执行人或其财产不在我国境内的,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第二节经济诉讼一、经济诉讼概述1.经济诉讼的概念经济诉讼是指当事人就经济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解决经济争议的活动。2.经济的受理机关我国受理经济诉讼案件的审判机关是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和海事法院。二、经济诉讼案件的受理1.案件受理条件受理是指人民法院接受原告的起诉,决定立案审理的行为。人民法院依法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审定核实,并决定是否受理。人民法院审查起诉后,对符合以下条件的起诉应予受理:(1)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诉讼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5)起诉需在诉讼时效内进行;(6)起诉手续完备,起诉书内容明确具体。2.案件受理程序人民法院经审查起诉后,针对不同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1)人民法院认为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告当事人。(2)人民法院认为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不予受理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3)当事人的起诉属于其他情况的,依法分别予以处理。3.经济审判庭的受案范围(1)各类经济合同纠纷案件(2)技术合同纠纷案件(3)涉外或涉中国港、澳、台地区经济纠纷案件(4)农业、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5)经济损害赔偿纠纷案件(6)企业破产案件(7)企业承包和租赁经营合同纠纷案件(8)其他经济纠纷案件三、经济诉讼案件的管辖经济诉讼案件的管辖是指规定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可分为地域管辖、级别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4种。1.地域管辖地域管辖是指根据当事人以及标的物与地域之间的关系,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具体分为:(1)一般地域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经济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为公民的,其住所地为户籍所在地;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其住所地一般理解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2)特殊地域管辖①合同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②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③票据纠纷案件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④交通运输合同纠纷案件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⑤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⑥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由事故发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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