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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发行法律制度(一)中国政法大学时建中一、证券的发行条件证券发行的条件和方式•一、证券种类•二、发行条件•——证券种类不同,发行条件不同;•——证券发行条件由相应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三、证券发行方式——公开发行与非公开发行•《证券法》第十条第2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证券股票债券国债的发行不适用本法公司债券企业债券金融债券关于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旧《公司法》第137规定:公司发行新股,必须具备的条件是:–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一年以上;–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新《证券法》第十三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二)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四)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股票发行设立发行新股发行改变资金用途的程序及后果•第十五条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擅自改变用途而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第十二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募股申请和下列文件:–(一)公司章程;–(二)发起人协议;–(三)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种类及验资证明;–(四)招股说明书;–(五)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六)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依照本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第十四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募股申请和下列文件:–(一)公司营业执照;–(二)公司章程;–(三)股东大会决议;–(四)招股说明书;–(五)财务会计报告;–(六)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七)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依照本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积极条件•旧《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二)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百分之四十;–(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四)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五)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新《证券法》第十六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二)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四)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五)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本法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消极条件•旧《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发行公司债券:•(一)前一次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的;•(二)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且仍处于继续状态的。•新《证券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一)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二)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三)违反本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文件•第十七条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下列文件:–(一)公司营业执照;–(二)公司章程;–(三)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四)资产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五)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依照本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公开发行信息披露•第二十条发行人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报送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为证券发行出具有关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必须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保证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第二十一条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在提交申请文件后,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预先披露有关申请文件。
本文标题:证券发行法律制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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