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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企业财务 > 第七章经济纠纷的解决
第一节概述第二节仲裁第三节诉讼第七章经济纠纷的解决•一、经济纠纷•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经济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分为两类:经济合同纠纷;经济侵权纠纷。前者是经济纠纷的主要部分。•实践中,依法解决经济纠纷的方式主要有仲裁和诉讼两种。•发生经济纠纷时,应综合权衡各种因素,理性采取最佳的纠纷解决方式。在此过程中,应注意仲裁和诉讼在适用条件、适用范围、管辖、执行等方面的联系和区别。第一节概述•二、经济纠纷的解决方式•1、和解:各方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自行协商解决其经济纠纷的方式。•2、调解:双方当事人在第三方的主持下,通过调解说服,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经济纠纷的方式。区别于仲裁和诉讼程序中的调解。•3、诉讼:向人民法院起诉、应诉,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程序解决经济纠纷的方式。复杂、完善、彻底。适用民事诉讼法。•4、仲裁: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解决。•结案迅速、灵活便利、费用较低。•一、经济仲裁概述•(一)经济仲裁的概念•经济仲裁是指经济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协议将有关争议提交选定的仲裁机构作出裁决,并按裁决履行的一种制度。•(二)经济仲裁的原则•1.自愿仲裁的原则2.公平合理的原则•3.独立仲裁的原则4.一裁终局的原则•(三)经济仲裁机构•1.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是指依法设立,依据仲裁协议行使一定范围内的民商事纠纷仲裁权的机构。第二节经济仲裁•仲裁委员会设立必须具备法定的条件:•(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2)有必要的财产。•(3)有法定的组成人员。(4)有聘任的仲裁员。•2.仲裁协会•仲裁协会是仲裁机构为共同发展和维护仲裁事业而组成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的社会团体。•(四)仲裁协议•1.仲裁协议的概念•仲裁协议指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者将来可能发生的实体权利义务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的意思表示.••2.仲裁协议的形式和内容•仲裁协议一般要求采用书面形式且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仲裁事项;•(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3.仲裁协议的有效要件•(1)仲裁的事项属法定的仲裁范围;•(2)仲裁协议必须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法人订立仲裁协议,需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订;•(3)仲裁协议必须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4)仲裁协议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涉外仲裁不得违背国际公共秩序;•(5)仲裁协议要符合法定形式,即书面形式。••4.仲裁协议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B、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C、显失公平的仲裁协议•D、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二、仲裁的程序•(一)申请与受理•(1)有仲裁协议。•(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3)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二)开庭和裁决•1.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庭是指由当事人选定或者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的仲裁员组成的,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案件按照仲裁程序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组织形式。•2.开庭、裁决•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有关情况作出裁决,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三)仲裁裁决的执行•执行是指仲裁裁决生效后,负有义务的一方未履行其义务,人民法院根据另一方的申请依法定程序强制当事人履行义务,从而使裁决的内容得以实现的行为。•三、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一)涉外仲裁的概念•涉外仲裁是指我国的涉外仲裁机构对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依据仲裁程序进行仲裁的活动。•(二)涉外仲裁的特点•1.涉外仲裁的事项具有涉外因素•2.涉外仲裁具有较大的灵活性•3.仲裁与调解相结合•(三)涉外仲裁委员会•涉外仲裁委员会可以由中国国际商会组织设立。•一、经济诉讼概述•(一)经济诉讼的概念指人民法院在经济纠纷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审理和解决经济纠纷案件的诉讼活动,以及由此而产生的诉讼法律关系的总和。第三节经济诉讼•四、经济诉讼的主体•1、人民法院:审判机关,诉讼的组织者和指挥者。•2、诉讼当事人:因经济权益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与案件审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原告、被告、第三人。第三人:指对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具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诉讼中来的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案例:•再婚女工刘珊有两个儿子一个女儿:大儿子、二儿子系后夫与后夫之前妻所生,三女儿系自己与前夫所生。由于二儿子和女儿一直在外地工作,刘珊一直和大儿子住在一起,但大儿子对她很不孝顺,所以刘珊生前暗地里立下遗嘱交给其女儿,写明其死后房屋由女儿一人继承。•刘死后,大儿子没有通知其弟妹,他认为其母生前一直由自己赡养,房子应由他一人继承,但又怕弟、妹与其相争,遂在办完丧事后将该房卖给张三,并已办理过户手续,刘的二儿子知道后,从外市赶回,并将兄长告上法庭,要求与其继承母亲的遗产,平分房屋。法院立案后,刘的女儿闻讯从外地赶回,向法院递交了母亲的遗嘱,请求法院按遗嘱判决自己继承全部的房屋。•继承---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大儿子:被告•二儿子:原告•女儿: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如: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后,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权人列为第三人。•3、诉讼代理人•指根据诉讼代理权,以被代理的当事人的名义进行经济诉讼的人。•4、其他诉讼参与人•指除上述人员以外其他参与诉讼活动的人,包括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等。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不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五、经济诉讼的基本原则•1、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一是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平等;二是法院有责任保障双方当事人充分、平等的行使诉讼权利,不得偏袒任一一方。•2、法院调解原则•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制作的调解书具有与生效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对于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调解书送达时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及时判决。•3、处分原则•指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经济实体权利和经济诉讼权利。但不能超出法律允许的范围,不得侵害国家和集体、他人的利益。当事人的处分权只有经人民法院审查认可后方为有效。•4、辩论原则•言辞方式或书面方式。•5、支持起诉原则•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公民个人经济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案例一:•女青年王某被同事张某打伤,王某几次萌生起诉的念头,但都由于害怕报复而不敢向法院提起诉讼,邻居李某非常同情王某,想主动出来支持王某提起侵权赔偿之诉。当地妇联和王某所在单位得知情况后,也表示愿意支持王某起诉,王某打算聘请律师赵某作为诉讼代理人。此案中,支持起诉权可以由哪些主体行使?•A、王某所在单位B、邻居李某•C、律师赵某D、当地妇联•6、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同等原则:指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我国人民法院进行经济诉讼,与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一样,依法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并承担同等的诉讼义务,不受任何歧视和限制,也不得享有任何特权。•对等原则:当外国法院对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经济权利加以限制时,我国人民法院对该外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经济诉讼权利也加以相应的限制,以维护我国国家主权和尊严,维护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外国法院进行诉讼时的正当权益。•7、检察监督原则•人民检察院的监督方式有:•一是提起刑事诉讼,追究在经济审判活动中有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审判人员的刑事责任。•二是通过抗诉的形式,引起对经济案件的再审,纠正人民法院已生效的错误裁判。•六、经济案件的受案范围•是指哪些经济纠纷案件由人民法院受理。以明确人民法院与仲裁机构和有关行政部门之间受理经济纠纷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依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平等主体的法人之间,其他经济组织之间、公民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发生的经济权益纠纷案件,主要包括各种合同纠纷案件和经济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七、经济案件的诉讼管辖•诉讼管辖是指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就当事人而言,管辖实际上是经济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向哪一级、哪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的问题;•就法院而言,是指对具体的经济纠纷案件由哪一个人民法院来行使审判权的问题。•诉讼管辖主要有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1、级别管辖•是指确定不同级别的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四级人民法院:基层、中级、高级、最高。•各级的管辖的一审案件:•2、地域管辖•指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是案件在确定由哪一级法院管辖之后,进一步确定由同一级中的哪一个法院管辖的问题。•包括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协议管辖和专属管辖。•一般地域管辖•指依据法院辖区与当事人所在地之间的隶属关系确定的管辖。•通常实行“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只能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住所地,即被告的主营业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的办事机构有两个以上的,由法人的领导机关或管理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案例二:•公民刘某,住所地为A县,公民王某,住所地为B县,公民周某,住所地为C县。刘某以王某侵犯房屋的所有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周某则主张其才是房屋的真正主人。诉讼所涉及的房屋坐落于D县。那么,你认为哪个法院有管辖权?•A、A县人民法院B、B县人民法院•C、C县人民法院D、D县人民法院•《民诉》第34条: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案例三:•公民甲的户籍所在地为A省B县,其自1998年1月起因病到C省D市某医院就医,1999年5月出院后则前往C省E县探亲,居住了一年半,后又去C省F市工作。甲于2001年10月被公民乙提起诉讼,则公民甲民事诉讼法意义上的住所地为:•A、A省B县B、C省D市•C、C省E县D、C省F市•《民诉意见》第5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以诉讼标的物所在地或者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以及被告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九种特殊地域管辖443•案例四:•对于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下列哪些法院享有管辖权?•A、碰撞发生地法院•B、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法院•C、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D、船籍港所在地法院•《民诉》第31条: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海事诉讼法》第6条:因海事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除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外,还可以由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协议管辖:•指当事人双方以书面协议的方式约定经济纠纷案件的管辖法院,被当事人协议约定的法院就取得了对该案的管辖权。•条件:•1)只能针对合同纠纷•2)必须在书面协议中选择管辖法院•3)选择管辖法院的地点仅限于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协议不明或选择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无效•4)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约定•案例五:•张某和李某签定一份经济合同,他们在合同中约定了管辖的法院,以下哪几种约定法院符合法律规定:•A、标的物所在地法院•B、合同签定地法院•C、被告住所地法院或原告住所地法院•D、合同履行地法院•3、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指定管辖是指在某种特殊情况下或管辖权发生争议时,上级人民法院对某个具体案件,指定由某个下级
本文标题:第七章经济纠纷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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