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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基础理论问题,包括但不限于证券的界定,市场的功能定位与证券新品种、衍生品的发展,证券衍生品立法规制权的配置等;1.处理好基本法律和配套规定之间的规定。近年来资本市场配套的法规法律规则以及司法解释有了长足的进展,根据不完全统计,目前资本市场上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达到500余件,上海证监交易所颁布的也有200余件。目前资本市场的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但是这一体系仍然存在着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比如《证券法》作为基本法律存在不同程度的越俎代庖现象,写进了配套规则要规定的一些微观性、技术性、操作性的内容,在市场发生变化的时候很多制度难以及时跟进,及时调整,同时也带来了下面规则和制度,根据市场的需要必须进行有效的突破,但是带来了违反法律法规的问题,所以我们觉得在完善资本市场基本法律,修改《证券法》的同时对重大事项予以补充,又要给市场业务规则、制度创新留下应有的空间。2.关于股票的品种问题尽管我们对流通股跟非流通股的设立和转让还难以规范,但这个问题如果是在未来十年甚至更长时间才能得到解决的话,那么在这一法规中,至少对于非流通股的性质、界定和转让方式也应该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并逐步过渡。此外,A股、B股和H股的分类、设立、转让的场所及形式,在现有的证券法中也没做任何分类界定。因此,我们也应该在法规上对这类股票给予明确,使人们对中国的证券品种有一个清晰的判断。二是证券发行上市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我国的发行审核监管制度如何完善,公司债券监管制度完善等;1.改革现行证券发行中的发审委审核制度首先,改变现行由证券监管部门直接任命的做法,而是由行业协会、中介机构、投资人协会等众多的社会和民间组织推荐。其次,取消发审委的投票通过制度,每一个发审委委员对于申请公司的审核都应该表达明确的同意及不同意的理由及意见,这些意见以书面意见为主,并在证监会备案。在招股说明书颁发时作为备查文件,允许投资人查阅,在进行证券投资时作为判断依据。第三,对于发审委应有明确的评价制度。每个发审委签署的意见都应在证监会备案,并随时供投资人查阅,同时,作为考评发审委水平的标准。如果一个发审委批准上市的公司多次发生问题,就应取消这个发审委的资格,同时对于高素质的发审委,应该提供较高的薪酬、津贴。三是证券交易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场外交易市场规制,无纸化证券交易法律关系分析与制度完善,短线交易、退市制度、融资融券制度完善等;1.关于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和股票的分类问题在证券法的修改中,应明确把证券交易所这一章修改为证券交易场所,并在资本市场场所的形式上明确分为两种类型,把挂牌交易的股票和场外交易的股份同时纳入监管体系。同时,在场外交易场所里,也应该制定一套完整的场外交易规则,借鉴海外资本市场体系中场外交易体系的监管规范,使得“精品店”和“百货店”同时发展。证券法应对这两类资本市场都进行规范。这个法律的制定至少应该在未来五年内发挥一定的效用。2.证券交易制度的完善在证券法第三章中,只规定了证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采用公开集中竞价的交易方式。事实上,这是远远不够的。随着深交所的恢复发行及我国场外交易市场的必然形成,交易制度也必然要从单一的集中竞价交易制度,改变为集中竞价交易制度与做市商交易制度并存的格局。因此,证券法修改应该把做市商交易制度写入法规,为未来五年多元资本市场体系的建立和填充交易制度的空白奠定法律基础。四是上市公司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并购重组制度、股权激励制度、分拆上市制度和类别股制度如何完善等;1.创业板急需退出(1)直接退市有利于市场健康发展创业板整体估值不断下滑,业绩频频“变脸”,股东和高管也纷纷离场,在这种情况下,创业板发行制度的改革和退市制度的推出愈发显得迫切。然而,从第一批创业板企业上市至今已有超过一年半的时间,市场期待已久的创业板退市制度却迟迟未能推出。创业板退市制度的核心是不允许借壳重组,退市制度推出的时间待定。证监会已经成立退市工作小组,正在研究完善退市制度,目前已草拟相关方案。而实际上,深交所关于进一步完善创业板市场直接退市制度的方案已经上报证监会。创业板退市制度推出目前仍然面临随着一些阻力,短期来看并没有推出的可能。主要还是考虑维护现有市场的稳定,一旦创业板退市制度推出,就目前的创业板情况来看,可能会对投资者产生不利的影响。直接退市作为世界主要资本市场的运行模式,在我国证券市场20年的发展过程中,始终难以有效引进。许多业绩极差、问题严重的公司总是不断被重组、被保壳,僵而不死,这不仅不利于中国证券市场的长期发展,也使得不少泡沫类股票不断出现。随着多层次资本市场的不断完善,为防止资产泡沫的恶性膨胀,遏制市场过度炒作,推行直接退市制度的市场条件已经成熟,其推出后对证券市场的中长期发展无疑是有益的。首家直接退市创业板公司最快可能明年出现,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大多都头顶“高成长”光环,然而刚刚交出的2010年半年报却令其头上的这顶光环失色不少。整体来看,不仅平均利润增长幅度低于中小板和主板,而且部分公司业绩骤然“变脸”也令投资者大为失望。创业板公司业绩的大变脸极有可能导致公司退市,创业板退市公司最快有可能在明年出现。目前深交所已经向证监会上交了关于创业板直接退市制度的正式报告,建议及早明确地建立创业板不同于主板的退市制度。根据深交所之前公布的《创业板上市规则》,创业板退市制度比主板更严格,与现有主板的退市规则相比,创业板的退市标准概括起来主要有三个特点:“多元标准、直接退市、快速程序”。适用严格的退市标准是保证创业板上市公司质量、发挥资源优化配置的必要‘过滤阀’。这点既是对海外创业板成熟做法的借鉴,也是对A股市场以往经验的总结。创业板已经运行快一年了,明确直接退市制度细则非常必要,创业板实施直接退市后,将会对创业板公司形成强烈的刺激动力,对加强公司治理的经营动作有很大的好处,因为一旦在经营管理中出现松懈,极可能导致公司退市。今年以来,A股市场中的创业板、中小板股票呈现出泡沫化发行与炒作迹象明显的特征。关于产生新股“三高”的原因,我们认为阶段性供求关系、经济政策背景、交易模式和没有完善及时的退市制度是几个主要的原因,而直接退市制度没有及时跟上,则是导致泡沫化品种连续出现的重要因素。以新股炒作为例,比如锂电池板块,由于受经济刺激政策等因素影响,锂电池板块今年初至8月底,换手率高达1778.36%。锂概念股平均市盈率已达179.86倍,高于新能源板块34.67倍的均值,更是远超A股市场平均水平。其中一家锂电公司,发行市盈率达90.4倍,创近4个月以来新股发行市盈率的新高。通过研究同期海外市场此类品种的市场表现后发现,海外同板块股票总体理性,大部分市盈率在10-30倍之间波动。这充分说明A股此类板块泡沫化达到相当高的程度,而这将对未来市场健康运行产生危害。由于缺乏直接退市制度,使得新股发行市盈率水涨船高,与同行业公司并无多大优势的新股,发行市盈率动不动就是60-120倍,上市后更是上升到数百倍。统计显示,截至8月31日,100多家创业板上市公司中只有7家公布了拟分红方案,分红率只有6.2%,但其超募资金却高达568.09亿元,充分显示泡沫化发行后较大的市场风险。因此,为了未来中国A股市场健康发展,有必要及时出台或完善相关直接退市的制度,不仅在创业板,主板、中小板也应建立适应新形势下的直接退市制度。创业板非常有必要且有条件尽快建立直接退市制度,该制度与保护投资者利益并不矛盾。创业板设立时间比较短,目前没有历史遗留问题和包袱。建立直接退市制度,实际上不涉及到对现有市场利益格局的调整,也就是说市场不需要为此支付成本。相对来讲,创业板实行直接退市的条件、机会和时机都比较好。从海外创业板市场经验和教训来看,建立直接退市制度是保证市场最终成功非常关键的一点。从横向、纵向对比,结合目前市场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当前市场环境下,中国证券市场需要及时、明确的直接退市制度,不仅仅在创业板及时推出退市制度,同时也应对主板、中小板等退市制度进行完善。此外,还要考虑虚假上市、违规包装、内幕PE交易、操纵市场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后续法律追溯制度。相信随着直接退市的果断推出与完善,这一对中国证券市场中长期发展有益的战略举措,将更好地引导投资,并且在更高层面上保护投资者利益。源源不断的公司流出和流入是创业板市场得以保持活力的根本保证。建立直接退市制度不仅可以杜绝壳资源恶性炒作现象,减少相关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而且,直接退市也让上市公司多了个“紧箍咒”,有助于提升创业板的质量。直接退市制度一旦付诸实施,对投资者的影响也非常大,虽然退市制度有利于保证上市公司的质量,为投资者提供更多优质的上市资源,但另一方面,投资者也将会面临更多的公司退市风险。上市公司如果被强制退市,其股票的流动性和价值都将急剧降低甚至归零,这一风险应当引起投资者的高度重视。(2)建立直接退市制度尚需配套机制随着近期创业板新股在二级市场上的重新火爆,以及创业板半年报显示出其成长性堪忧,对于创业板加强监管的呼声再度高涨起来。据媒体报道,深交所已向证监会递交了关于创业板直接退市制度的正式报告,建议尽早明确建立创业板不同于主板的退市制度,如果创业板公司连续出现两年亏损,将直接退市。此外,在创业板再融资制度的建立上,其门槛也将会高于主板和中小板。鉴于高管辞职套现、PE腐败等现实状况,在建立直接退市等严格制度的同时,还需要配合实行补偿机制,防范创业板业绩变脸退市后原始股东仍旧收获颇丰,而二级市场的投资者却血本无归的不正常局面频繁出现。虽然部分业绩大幅下滑的上市公司将此归结为季度因素或创业期经营不确定性较强可能造成利润波动,但作为同比数据,季度因素在整体考量时已被排除,而从创业板上市公司的创立时间看,多数事实上都已进入发展成熟期,退一步说,即便仍在创业期,其作为整体看的利润增速也不应大幅低于发展期乃至成熟期的企业,而从创业板上市公司所处的行业来说,也以具备高增长的生物医药、电子信息等产业为主,因此,利润成长性不足,实难归因于行业形态或者是发展阶段的问题。创业板未能实现高增速,在某种程度上恐怕更应归因于上市前的过度包装,比如部分公司可能存在利用会计准则人为调节上市前几年的利润确认时段,形成高速增长假象,或者通过大股东及其关联方的关联交易方式虚假增加利润。在上市后,由于发行时的高市盈率已让原始股东在净资产的增加上获得巨大收益,而因为高企的二级市场股价,哪怕业绩未能达到高增速亦能获得极好的减持价格,公司继续保持虚假高增速形象的动力已不足,出现业绩增速不如中小板甚至主板的情况也就不足为奇了。近期频频出现的PE腐败事件,也突出说明了由于主承销商的相关人士和发行人的利益高度一致,而导致在上市过程中协同造假的可能性极高。此外,券商大量直投拟上市公司,持有巨额股权,也是另一导致主承销商可能与发行人协同造假或是在发行承销过程中过度包装发行人的重要动因,保荐人的潜在利益和券商直投的显性利益叠加,由此也为市场带来了巨大的投资风险。而主承销商在创业板超募资金中所能获得的高额佣金收入,也是促成部分券商有意识的过度包装上市公司,在投价报告中作出不适当的利润高增速预测的动因之一。完善创业板的退市制度,实行快速退市、直接退市,杜绝借壳炒作,在某种程度上对大股东形成了一定的制约,然而那些在上市满一年时即可退出的股份持有人,却有可能因企业造假行为未被揭穿而获得巨额收益。目前辞职的创业板高管已达40多人,而首批创业板28家公司中就有19人之多,其辞职的平均时点为上市后5.2个月,恰好在一年解禁期满时,可以规避辞职后半年内不能转让股份的法律规定,其时点选择之精确令人折服。鉴于目前二级市场和发行前存在的巨大价格差距,以及高价发行所带来的净资产大幅增厚,创业板上市公司即便是在大股东减持前直接退市,其原始股东的损失都会相当有限,更大可能性是获得极高的超额收益,而二级市场的投资者却可能面临巨大损失。因此,直接退市制度,如果不能辅以有效的原始股东补偿机制,将可能导致原始股东因极低的造假成本而铤而走险,使创业板市场的风险程度更进一步的增加。因此,在建立创业板直接退市制度的同时
本文标题:证券法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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