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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企业财务 > 第六章财产分配与传承规划
本章内容提要本章内容相对不是很重要,知识点与三级《财产分配与传承规划》重合率较高,复习时要结合两本教材重点识记知识点。预计分值5-10分。分析客户家庭面临的主要风险经营所涉及的风险夫妻中一方或双方丧失老动能力或经济能力的风险。离婚或者再婚风险家庭成员去世的风险第一节分析客户财产状况学习目标:理财规划师要了解婚姻对财产分配规划的影响,能够分析客户的婚姻关系,并对客户的家庭财产状况进行分析。一、分析客户的家庭婚姻状况(一)婚姻成立的要件1、实质要件2、形式要件(二)无效婚姻的具体原因及法律后果:无效原因在宣告婚姻无效之前已经消失的,其婚姻转化为有效的婚姻关系(三)可撤销婚姻:指男女双方或一方缺乏结婚的真实意思,因受他方或第三者胁迫或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而结合的违法婚姻。注意与无效婚姻进行比较例1、甲(男,22周岁),为达到和乙(女,19周岁)结婚的目的,故意隐瞒乙的真实年龄而办理了结婚登记。两年后,甲乙感情破裂,乙以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法院应该()A、宣告无效B、对乙的请求不予支持C、宣告婚姻无效,确认为非法同居关系并予以解除D、认定为可撤销婚姻,乙可以行使撤销权解题思路:由于乙结婚登记时未达法定婚龄,因此她与甲的婚姻是无效婚姻,但无效原因在宣告婚姻无效之前已经消失的,其婚姻转化为有效婚姻。此时,乙已21岁,达到法定婚龄,其与甲之间已转化为有效婚姻关系。具体见书、二、财产分配规划中应注意的事项首先要对客户的家庭财产状况进行分析,正确界定客户家庭财产和其个人财产的范畴,对夫妻共有财产或夫妻约定财产中属于夫妻共有的财产作理财规划时,应征得夫妻双方的同意;若客户只是要求对个人的财产或夫妻约定财产中属于个人财产的部分进行规划,那么对属于客户配偶的财产就不得涉及。(一)抚养抚养包括负担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等。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不但存在于婚姻关系的存续期间,而且在夫妻双方已经离婚的情况下仍然存在。注意: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未成年人侵害他人权益时,应由其父母共同承担民事责任。夫妻离婚后,未成年人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由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与其共同承担责任,即承担补充连带责任。(二)监护: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保护。法定监护监护人的职责监护人的变更(三)赡养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义务的承担主体不仅包括生子女,还包括养子女和与继父母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四)夫妻债务1、夫妻个人债务2、夫妻共同债务:通常包括①夫妻双方共同举债;②夫妻一方负债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需要;③夫妻双方约定由夫妻共同承担的债务。(五)夫妻共有财产中的股权构成(此点为本节的重点和难点)这里需要注意,企业投资权益的性质、种类及分配都会影响财产分配规划的制定,因此理财规划师除了应掌握《婚姻法》对夫妻财产的规定,还应对《公司法》、《合伙企业法》、《证券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有所了解。(六)房屋财产(此点为本节的重点和难点)房屋是绝大多数家庭最主要的财产,因此房屋财产也成为夫妻在进行财产分割时发生纠纷的焦点。对此,应明确房屋产权归属的几种情形:1、房产证登记在两人名下的,则为夫妻共同财产,不论是婚前还是婚后购买,也不论是由哪一方出资购买的;2、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产,不论是一方还是双方出资购买,也不论是登记在一人还是两人名下,都是夫妻共同财产;3、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房产证,则该房屋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4、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按揭贷款,并将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产为个人财产,按揭贷款也为其个人债务;5、夫妻一方婚前支付了部分房款,但婚后才取得房产证,即使是婚后双方共同还贷,也应属于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当然,夫妻双方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其还款来源应当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6、夫妻一方在婚前购房并将房产证登记在个人名下,若其配偶有证据证明也有出资,并且出资是以所购房产为共同所有为条件的,则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总之,判断房屋产权的归属主要把握两个时间点:一是结婚登记的时间,二是购房合同签订的时间。同时以房产证载明的产权所有人作为辅助的判断。例1、王某与赵某2000年5月结婚。2001年7月,王某出版了一本小说,获得20万元的收入。2002年1月,王某继承了其母亲的一处房产。2002年2月,赵某在一次车祸中,造成重伤,获得6万元赔偿金。在赵某受伤后,有许多亲朋好友来探望,共收礼1万多元。对此,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王某出版小说所得的收入归夫妻共有B、王某继承的房产归夫妻共有C、赵某获得的6万元赔偿金归赵某个人所有D、赵某接受的礼品归赵某个人所有解题思路: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所得的财产,原则上均属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继承、受赠所得财产等。但伤残补助金、医疗生活补助费、军人伤亡保险金等属于个人财产。例2、甲以夫妻共有的写字楼作为出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企业设立后,其妻乙购体育彩票中奖100万元,后提出与甲离婚。离婚诉讼期间,甲的独资企业宣告解散,尚欠银行债务120万元。该项债务的清偿责任应如何确定?()A、甲以其在家庭共有财产中应占的份额对银行承担无限责任B、甲以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无限责任,但乙中奖的100万元除外C、甲以全部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无限责任,包括乙中奖的100万元在内D、甲仅以写字楼对银行承担责任解题思路:虽然甲以个人名义出资,但写字楼是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企业债务应属夫妻共同债务,由家庭共有财产承担责任。乙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中奖的,因此奖金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应用于偿债。第二节制定财产分配方案学习目标:理财规划师在了解相关分配原则的基础上,能按照相关的财产分配原则、根据客户的财产状况和客户的财产分配意愿,帮助客户确定财产分配目标和原则。根据客户需要准备相关的文件资料,对财产分配规划工具进行分析,提出具体的财产分配建议。一、确定财产分配的原则和目标(一)风险隔离原则(二)合情合法原则(三)照顾妇女儿童原则1、离婚时,如一方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个人财产中给于适当帮助;2、离婚后子女的抚养:(1)子女不足两周岁,一般随母方生活;(2)两周岁以上的子女,应从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抚养能力、条件决定;子女有识别能力的,应当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四)有利方便原则(五)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二、分析财产分配工具(一)公证:指夫妻财产约定公证,是依法对夫妻或“准夫妻”各自婚前或婚后财产、债务的范围及权利归属问题所达成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与证明的活动。1、意义:(1)是否符合法律规定(2)是否真实2、种类:(1)婚前财产约定公证(2)婚后财产约定公证3、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公证:亲自向户籍所在地公证处申请;所需资料:⑴身份证明;⑵声明和证明;⑶财产约定协议书;⑷被约定财产的所有权及其他证明;⑸其他证明4、夫妻财产约定公证的审查5、应注意的问题:(1)不要违背法律的规定(2)注意约定的对外效力(3)要尽量将法律未明确的重要事项在具体的约定中加以明确(4)应注意财产的形态(二)信托1、概念:个人信托是指自然人基于财产规划的目的将其财产所有权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的行为。特点:财产的消极增值管理和财产事物的积极管理。→是实现财产分配和传承的有效渠道。2、种类:(1)子女保障信托(2)养老保障信托(3)遗产管理信托→财产传承规划最有效的工具(4)婚姻家庭信托:保障生活和防止配偶恶意侵占①离婚赡养信托→离异配偶为受益人②不可撤销人生保全信托→配偶及子女为受益人例1、张男与刘女想去办理夫妻财产公证,下列()正确。A、夫妻财产约定一经公证对任何人都发生效力B、可以通过夫妻财产协议逃避张男对外的欠债C、夫妻财产协议主要适用《合同法》D、夫妻之间要尽量避免直接对特定的某项具体财产进行约定例2、下列()不是夫妻财产分配规划的工具。A、夫妻财产协议B、夫妻财产协议公证C、法院的判决D、信托解题思路:根据本节第二点的内容例3、婚姻家庭信托的主体不包括()。A、委托人B、受托人C、监管人D、受益人第三节分析客户财产传承需求学习目标:分析客户家庭成员结构,明确不同成员间继承时的关系。本节内容需要熟练掌握《继承法》的相关知识。一、相关概念(一)继承:是指自然人死亡后,由法律规定的一定范围内的人或遗嘱指定的人依法取得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法律制度;(二)继承权:是指自然人依法取得死者个人所遗留的合法财产的权利;(三)遗产: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下来的个人合法财产;构成要件:1、遗产必须是财产(包括消极财产即债务),不能是人身权及身份等;2、遗产必须是死者生前所有的合法财产。包括所有权、债权、知识产权及股权等各种财产权利;3、遗产必须是非专属于死者的财产。有些财产不具有可转让性,因此不得继承,如养老保险金请求权;4、遗产的形态不以死者死亡时遗留下的状态为限,若从死者遗留下的财产衍生出的财产或替代财产均为遗产。(四)法定继承:是指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原则等,均按法律规定进行的继承方式。(五)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死亡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制度。(难点)(六)转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又死亡的,由该死亡之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其应当继承的份额的法律制度。(难点)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一)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1、配偶:即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或者妻,已经离婚的或者尚未结婚的不是配偶,不享有继承权。2、子女(1)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相互之间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2)养子女与其亲生父母相互之间由于没有法律关系所以不具有继承权。(3)继子女与其继父母之间由于形成抚养关系而相互具有继承权的,不影响与其亲生父母之间的继承权,即继子女享有对其亲生父母与继父母的双重继承权。3、父母——与子女相对应4、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二)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1、兄弟姐妹: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2、祖父母、外祖父母注意:孙子女与外孙子女不是祖父母与外祖父母的第二顺序继承人,他们只能通过代位继承取得其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的遗产。(三)法定继承顺序的意义1、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得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或者第一顺序继承人均丧失了继承权或者放弃了继承权的,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2、同一顺序继承人之间继承权平等,除了例外情形均平等地分配遗产。(四)遗产分配原则1、原则:同一顺序继承人之间平等继承2、例外之一:同一顺序继承人之间不平等继承(1)对生活特别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2)对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3)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3、例外之二:法定继承人以外之人分得遗产(1)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2)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注意:养子女对其亲生父母若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依据这一规定适当分得其亲生父母的遗产。例1、张明,男,某公司总会计师,父母健在,有一个15岁身体残疾的弟弟张良和父母生活在一起。2000年10月,张明与夏敏结婚。2002年张明不幸因病去世,而夏敏当时已经怀孕七个月。经查,张明的家庭财产包括60万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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