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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经济仲裁与经济诉讼第一节经济仲裁一、仲裁制度1.仲裁概念争议双方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第三者作出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2.仲裁法调整仲裁机构与当事人的民事经济仲裁活动和活动中所产生的仲裁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3.仲裁的原则自愿原则一审终裁原则或审或裁原则仲裁依法独立行使仲裁权原则公正及时原则不公开原则法院监督原则适用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原则4.仲裁法的效力地域效力:凡在中国进行仲裁对人的效力:在中国进行仲裁的所有人对纠纷的效力:平等主体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二、仲裁协议仲裁协议概念双方当事人同意把他们之间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争议交付某仲裁机构仲裁的共同意思表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协议无效仲裁协议的内容提交仲裁的事项仲裁地点仲裁机构仲裁规则仲裁裁决的效力三、仲裁程序仲裁申请组成仲裁庭仲裁审理开庭审核证据询问证人财产保全调解作出裁决裁决执行撤消仲裁裁决组成仲裁庭——双方当事人从花名册中指定1名仲裁员,再由双方协商共同指定1名仲裁员,协商不成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是、指定1名首席仲裁员。四、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涉外仲裁程序适用的规定国际条约仲裁法特别规定涉外仲裁规则涉外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组织设立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五、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争议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效力:实行一次仲裁但不终局的制度向法院起诉时限:15日内六、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合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与外部人员之间签定的合同不适用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的特别规定由农业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受理第二节经济诉讼一、经济诉讼的概念和特征1.经济诉讼概念当事人依法请求人民法院运用审判权处理经济纠纷,解决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争执的一种方式。主体为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1.管辖的概念是指法院系统内各级法院之间以及同级法院之间第一审案件的分工与权限。最高法院高级法院中级法院基层法院2.管辖的种类(1)级别管辖(2)地域管辖一般—原告就被告(3)专属管辖—不动产(4)指定管辖港口(5)移送管辖二、经济案件的管辖权(一)对纠纷的效力—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包括经济纠纷。(二)对人的效力—中国公民、组织;居住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申请在我国民事诉讼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三)地域效力—我国领域内。(四)时间效力—一九九一年四月九日开始。三、诉讼效力四、审判程序1.第一审程序(1)普通程序—起诉、受理、准备、调解、审理、判决、裁定。—6个月内审结。(2)简易程序—3个月内审结。(3)特别程序2.第二审程序—3个月内审结。3.审判监督程序4.其他程序(1)督促程序(2)公示催告程序(3)破产程序5.执行程序涉外民事诉讼—当事人、争议标的或法律事实有涉外因素。管辖—允许选择法院,但选我国的不能违反级别和专属管辖。期间—时间长;可以依法延长。五、涉外诉讼案例分析河北省某县食品厂与北京市某综合门市部签订了购销饼干机的合同,合同规定由食品厂到北京市提货,先付款后提货。同时在合同中规定了仲裁条款。食品厂在提货时发现饼干机质量有问题,于是要求综合门市部退款,双方为此发生纠纷。食品厂即于2月15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2月22日受理了该案。食品厂选任了2名仲裁员,综合门市部选定了一名仲裁员,作为首席仲裁员。食品厂指出首席仲裁员是综合门市部的常年法律顾问,要求其回避。仲裁委员会主任驳回其回避请求。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公开审理该案。请指出本案在程序上有何违法之处,并说明理由。
本文标题:第十四章 经济总裁与经济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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