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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经济纠纷的解决引例南京甲公司和北京乙公司在上海签订了加工承揽合同,约定甲公司设在广州的加工分厂为乙公司加工一批画框,并约定如发生与合同有关的争议,则应向合同签订地上海市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原告住所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为平衡各分公司的业务量,将该批画框的加工任务交由西安的加工分厂加工完成。乙公司后来在使用画框的过程中发现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其经济损失。问:甲乙双方应至何处如何解决争端?第一节经济纠纷解决途径概述第二节仲裁第三节民事诉讼一、经济纠纷与解决途径二、经济纠纷解决途径的分类第一节经济纠纷解决途径概述经济纠纷:经济纠纷是经济法主体在经济管理与经济活动中产生的权益争议。解决途径:缓解和消除经济纠纷的方式和方法。分类:自力救济、社会救济、公力救济自力救济:1、自助行为:紧急避险等。2、自力行使实体权利:物上请求权、合同解除权等。3、和解:协商解决。注意:和解协议的效力1、一般:民事合同的效力2、特殊:破产和解协议、执行和解协议3、转化:经法定程序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仲裁和解协议——裁决书;诉讼和解协议——调解书。社会救济:1、(诉讼外)调解:中立的第三方(组织或个人)我国:人民调解、劳动调解、行政机关调解、消费者协会调解等。2、仲裁:仲裁机构仲裁公力救济:1、行政裁决:职权范围内的特定纠纷2、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一、仲裁的概念与基本原则二、《仲裁法》的适用范围三、仲裁协议四、仲裁程序第二节仲裁仲裁的概念:仲裁机构根据纠纷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的协议,以第三者的身份对所发生的纠纷进行审理,并作出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的解决纠纷的活动。仲裁的基本原则:1、自愿原则(是否仲裁、仲裁事项、仲裁机构、仲裁庭组成、仲裁员、审理和开庭方式等程序——当事人自愿);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原则;3、仲裁组织依法独立行使仲裁权原则;4、一裁终局原则;5、或裁或审原则(有效的仲裁协议排除法院管辖)。《仲裁法》的适用范围: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它财产纠纷,可以仲裁。除外情形:1、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2、依法应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3、劳动争议;4、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协议: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内容:(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仲裁事项;(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效力:(1)仲裁协议不能任意更改、终止或撤销;(2)仲裁协议排除诉讼管辖权;(3)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其效力。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2)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4)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仲裁程序:1、仲裁申请和受理(1)不实行级别和地域关系(2)收到仲裁申请书后5日内通知受理与否2、仲裁庭的组成3、仲裁开庭和裁决4、仲裁效力仲裁庭的组成:1、当事人选定或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2、由3名(设首席仲裁员)或1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开庭:1、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除外。2、应当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且不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仲裁裁决:1、可就已经清楚的部分事实先行裁决;2、按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3、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按首席仲裁员意见作出裁决,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记入笔录。仲裁效力:可依《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一、诉讼的概念二、诉讼时效三、诉讼管辖四、诉讼参加人五、审判程序六、执行程序第三节民事诉讼诉讼的概念:人民法院根据纠纷当事人的请求,运用审判权确认争议各方权利义务关系,解决经济纠纷的活动。诉讼是解决经济纠纷的重要手段,大多数情况下是解决经济纠纷的最终办法。包括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诉讼时效: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法律有特殊规定外。普通诉讼时效期间:2年——《民法通则》第135条特别诉讼时效期间:仅适用于特定民事法律关系。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民法通则》第136条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出诉讼、申请仲裁的期限为4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合同法》第129条最长权利保护期限: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中止: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法定事由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待阻碍事由消失后,继续计算。中断: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法定事由使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中断事由消除后重新计算。事由:①权利人提起诉讼;②当事人一方向义务人提出请求履行义务的要求;③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民法通则》第140条延长:人民法院对已完成的诉讼时效,据特殊情况而予以延长。特殊情况是指权利人由于客观的障碍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情形,具体由人民法院自由裁量后判定。诉讼时效的特点:①诉讼时效以权利人不行使法定权利的事实状态的存在为前提。②诉讼时效届满时消灭的是胜诉权,并不消灭实体权利。③诉讼时效具有普遍性和强制性,除法律有特殊规定外,当事人均应普遍适用,不得作任何变更。诉讼管辖: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经济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主要分为: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管辖的地域内审理第一审经济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分为一般和特殊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以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特殊地域管辖:①因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③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④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等等。约定管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5条注意:1、只限于第一审合同案件。2、五项选择之外的协议无效。3、必须以书面合同的形式选择管辖,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是诉讼前双方当事人达成的管辖协议。4、选择必须确定、单一,不确定或选择两个以上的无效。5、合同履行地的确定:约定履行地(购销合同)和实际履行地(其他如加工合同)。级别管辖:1、基层人民法院原则上管辖第一审案件;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重大涉外案件及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案件;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认为应当由它审理的案件。诉讼参加人:当事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调解或裁判约束的利害关系人。包括原/被告、共同诉讼人、诉讼第三人。诉讼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为维护被代理人合法权益而进行诉讼的人。包括法定、指定、委托代理人。审判程序:审判程序包括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等。第一审程序: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经济案件适用的程序,分为普通程序、简易程序。1、普通程序:(1)起诉和受理;(2)审理前的准备;(3)开庭审理。2、简易程序: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人民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案件所适用的程序。第一审程序:起诉条件:1、适格原告:有诉讼能力且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2、明确被告3、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法院管辖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审程序:又称上诉程序,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审理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尚未生效的判决和裁定而提起的上诉案件所适用的程序。上诉条件:1、上诉主体:第一审案件的当事人;2、当事人不服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二审程序:上诉案件的处理:①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②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依法改判;③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④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审判监督程序:有审判监督权的人员和机关,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依法提出对原案重新进行审理的一种特别程序,又称再审程序。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申请再审。执行程序:执行程序是人民法院依法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及其他法律文书的规定,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程序。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为2年。
本文标题:第十四章经济纠纷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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