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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机构法律制度本章重点:1、证券公司的设立条件2、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3、证券交易所的组织形式•第一节证券机构法律制度的概述•证券:证券是多种经济权益凭证的统称,用来证明持券人有权按其券面所载内容取得应有权益的书面证明。•一、证券机构的概念与特征•证券机构是依法成立,从事证券业务以及相关业务的机构。•证券机构具有以下特征:•1、依法批准成立•2、从事证券及相关业务•3、具有法人资格•二、证券机构的种类•1、证券公司•2、证券交易所•3、证券登记结算机构•4、证券服务机构•第二节证券公司•一、证券公司的概念与特征•证券公司是指依法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设立的,经营证券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公司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证券公司是经批准设立的公司法人。•2、证券公司是公司制企业法人。•3、证券公司是经营证券业务的企业法人。•二证券公司的设立体制•公司法人设立有特许主义、许可主义、准则主义和任意主义四种形式。•三我国证券公司的设立条件•1、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2、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3、有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资本。•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在公司中兼职的其他人员,不得在证券公司中兼任职务。)•5、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6、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四我国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1、证券经纪业务。•证券经纪业务是指证券公司根据投资者证券买卖指令,以投资者的名义和账户进行证券买卖和其他证券投资的业务活动。•2、证券投资咨询。•证券公司对证券、期货市场行情进行分析、预测和提出投资建议。•3、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4、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5、证券自营业务。•6、证券资产管理。•7、其他证券业务。•第三节证券交易所•一证券交易所的概念和特征•证券交易所市值已法定条件设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为证券的集中和有组织的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职责,实行自律性管理的法人。•证券交易所具有以下特征:•1、证券交易所是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2、证券交易所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3、证券交易所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二证券交易所的组织形式•证券交易所按照组织形式可分为会员制和公司制两种。•会员制证券交易所是证券同业会员组织,由同业会员出资经营,并限于会员参加交易。•公司制证券交易所一般采用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具有法律地位。公司股东一般由证券经纪商和证券自营商构成。公司制证券交易所与证券商之间的关系通过签订适用于证券集中交易市场的契约建立。证券商必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章程的规定,定期交纳交割结算基金与手续费。•第四节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概念与特征•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具有以下特征:•1、经批准成立的法人。•2、不以营利为目的。•3、为证券交易提供服务。•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范围•1、证券账户、结算账户的设立;2、证券存管和过户;3、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4、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清算和交收;•5、受发行人的委托派发证券权益;•6、办理与上述业务有关的查询;•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第五节证券服务机构•一投资咨询机构•投资咨询机构是指依法成立,并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二财务顾问机构•财务顾问机构是指依法成立,经证监会核准具有从事财务顾问业务资格,为上市公司提供交易估算值、方案设计、出具专业意见等专业服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或其它符合条件的财务顾问机构。•三资信评级机构•资信评级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取得证监会证券评级业务许可,从事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的机构。未取得证监会的证券评级业务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证券评级业务。•四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取得资产评估资格,从事资产评估活动的社会中介机构。•五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并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机构。•保险机构法律制度•本章重点:•1、保险公司的概念和特征•2、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及其限制•3、保险公司的经营规则•4、保险代理人概念•5、保险经纪人的业务范围•第一节保险机构概述•一保险机构的概念与特征•1、保险机构的概念•保险机构是指专门从事风险的经营,并以保险作为营业的机构。•2、保险机构的特征•1)法定性。•2)互助性。•3)社会性。•二保险机构的种类•1、保险公司•保险机构提供保险产品,以公司制作为基本的组织形式。•2、相互保险公司•相互保险公司是保险业经营的一种组织形式,是指所有参与保险的人为自己办理保险而合作成立的保险组织。公司成员为社员,保险基金由社会按缴纳的资金组成。•3、相互保险社•相互保险社是保险机构的原始形态,其经营方式简单。保单的持有人即为该社的社员。保险费的计算无数理基础,而是以保险金给付的多少,由社员承担。•第二节保险公司•一保险公司的概念和特征•1、保险公司的概念•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管部门批准设立,并依据公司法和保险法登记注册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2、保险公司的特征•1)依法成立。•2)以营利为目的。•3)是企业法人。•二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及其限制•1、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2、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3、在保险业务•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定,保险公司可以经营前述保险业务的下列在保险业务:•1)分出保险;2)分人保险;•4、保险公司业务范围的限制•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保险对象不同,因而在保险期限、赔付方式、风险核算、准备金的提取等方面存在很大不同。保险公司对于财产保险业务与人身保险业务应当分业经营。故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第三节保险代理人、经纪人和公估人•一保险代理人•1、保险代理人的概念•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二保险经纪人•1、保险经纪人的概念•保险经纪人是给予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2、保险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可以经营下列保险经纪业务:•1)为投保人拟定投保方案、选择保险公司以及办理投保手续。•2)协助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索赔。•3)再保险经纪业务。•4)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或者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5)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业务。•三保险公估人•一保险公估人的概念•保险公估人是指依照《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接受保险当事人委托,专门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的单位。•二保险公估人的业务范围及行为禁止•1、业务范围•经保监会批准,保险公估人可以经营下列业务:•1)保险标的承保前的检验、估价及风险评估;•2)对保险标的出险后的查勘、检验、估损及理算•3)经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2、保险公估人的民事责任•保险公估人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时,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坚持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本文标题:金融法第二篇 证券 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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