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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E/C.19/2010/12/Add.5经济及社会理事会Distr.:General16February2010ChineseOriginal:English10-24261(C)010310080310*1024261*土著问题常设论坛第九届会议2010年4月19日至30日,纽约临时议程*项目3和4(a)讨论年度特别专题:“土著人民:顾及文化和特性的发展:《联合国土著人民权利宣言》第3条和第32条”人权:《联合国土著人民权利宣言》实施情况从各国政府收到的资料柬埔寨摘要本文件介绍了柬埔寨土著社区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的进展情况,以及对秘书处关于土著问题常设论坛问题建议执行情况问卷的答复和其他有关资料。此外,柬埔寨政府提交了部长理事会2009年4月24日批准的“全国土著社区发展政策”。该文件已经提供给常设论坛成员,同时在经济和社会事务部网站上公布。*E/C.19/2010/1。E/C.19/2010/12/Add.510-24261(C)2一.柬埔寨土著社区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进展1.柬埔寨政府将扶贫作为其主要的优先项目,扶贫的方法是,(a)确保长期、高度的可持续发展;(b)经济增长的分布更加公平;(c)可持续利用和管理自然资源。生活在柬埔寨的土著人民,也被视为柬埔寨国民,因为我们就像来自同一母亲的孩子,尽管我们的文化和传统不同。此外,在1975至1979年波尔布特种族灭绝政权期间,所有土著人民都经历了这场悲剧。在此期间,私有制度、信仰、习俗、以及从祖先继承的不动产,都遭摧毁。2.土著人民的主要生计是传统的种植,从一个地方移到另一个地方,清理土地,进行耕作。他们还十分依赖森林副产品、狩猎和自然资源。因此,他们的生活条件较低,无论是在物质材料和知识方面都如此,而作为核心国民的高棉人则条件较好。为此,柬埔寨政府颁布了两项主要政策,开发土著人民居住的地区,土著人民有权维护自己的特征,保护其信念和传统价值观念和,享受国家法律、国际公约或有关人权和土著人民权利的条约提供的福利。这两项政策是“土著社区发展政策”和“土著人民土地登记及使用权政策”。3.以下是从2002年到本报告编写之日的取得的成就:4.下面的政策和法律框架自2009年4月24日已实施:(a)土著社区发展政策;(b)柬埔寨土著人民土地登记及使用权政策;(c)土著社区土地登记程序二级法令;(d)公社土地利用规划程序二级法令。5.除了这些,还有开展工作的下列政策、二级法令和通告:(a)国家土地管理二级法令;(b)经济优惠二级法令;(c)关于非法占用国有土地的通告;(d)农村发展部发出、关于执行政策确立土著人民特性的程序和原则的通告。6.参加上述政策和法律框架编写的,有各行各界的利益相关者和土著人民代表,以及担任高级政府职位的土著人民代表,还有地方土著社区代表;他们都提供了投入。7.为以下方面传播了上述政策和二级政策:E/C.19/2010/12/Add.5310-24261(C)(a)立法机构(国民议会9个委员会,参议院和宪法委员会代表,设在金边的非政府组织和国际组织的代表)。总共约68人参加;(b)执行机构,包括国家一级机构,首都/省长,市政府,高棉理事会,乡长和土著人民高度集中的地区的土著人民代表。总共有大约150人参加;(c)公社委员会成员,土著人口占多数的省份土著人民的代表。这一培训是由CLEC在腊塔纳基里省举办的;(d)通过土地管理、城市规划和建设部网站传达了信息,向公众通报情况;(e)省议会成员和省长委员会成员、公社委员会、省有关技术部门和有关省份土著人民代表,在这些省份土著民族代表聚会一堂,在水节(2009年11月)以来开展宣传活动。8.技术方面情况如下:形成正式登记的社区,以集体进行土地登记9.根据2001年《土地法》,有两种类型的土地集体所有权:禅寺不动产集体使用权和土著社区集体所有权。因此,为了能够进行集体所有权登记,需要组建一个社区,作为公认的社区或团体,并符合下列要求:得到地方当局承认。目前在没有有关设立团体或非政府组织的法律,或有关土著人民的要求的法律的情况下,政府暂时要求这些团体,包括土著人民社区,在内政部登记社区或团体要尊重土著人民的决策权,避免强迫他们未经知情同意加入团体。为帮助土著人民,及时形成一个公认的土著社区,一项名为“土著社区作为法人实体登记项目”得到丹麦国际开发署和劳工组织的资助,正在内政部实施。为了促进实施这一项目,全国促进地方民主发展委员会在地方一级已颁布2009年3月3日009号关于登记环境脆弱地区和土著人民地区名单、作为实施公社/区预算计划的基础的决定。根据这个项目,内政部汇编了相关土著社区建立信息摘要,结果如下:(a)在蒙多基里和蒙多基里省的目标村设立了大约139个社区;(b)目标村大约50个社区得到非政府组织支持;(c)关于60%以上的人口是土著人民的省份的信息,以及有关土著人民生活环境脆弱的地区的信息;(d)关于31-63%的人为土著人民的地区的信息。10.根据上述原则,2009年,又有6个社区完成了大会进程,通过了社区章程,选出了社区称为“传统权力机构”的委员会。6个新社区正在申请在内政部登记,然后根据现行法律程序,要求在省国有土地管理委员会登记集体土地所有权。E/C.19/2010/12/Add.510-24261(C)4三个试点社区的集体土地所有权11.试点项目得到德国技术合作公司的财政支持,已接近计划的最后阶段——2010年初。截至今天,负责试点项目的工作组正在进入土地划分、国有土地和土著社区土地划界阶段,随时准备社区土地利用规划。这个过程是依照国家土地管理二级法令第118号进行的,所有土著社区成员,邻里社区或个人和地方当局都参与进来。在雨季,该项目停留在在实际地点放置边界标志阶段,以便为下一步正式登记土地做准备。临时保护土地尚未登记的土著人民地区12.临时保护的办法是,发布命令,禁止土著地区的任何销售、购买、投资和土地清理。截至目前,对于正式确认土著社区的建立问题没有任何明确的基本准则。13.一些非政府组织关注的是,土著社区失去了土地和收入,但是:(a)他们并没有考虑到土著社区的人权,他们也是柬埔寨公民,有权选择是否要在社区内居住,或想单独生活,单独管理和使用土地;(b)没有考虑到有人利用自己土著少数民族成员的优势身份,获得土地,用于商业或政治目的,以便放缓政府的发展进程;因为有些类别的人很容易做到对这一点,波尔布特种族灭绝政权垮台后,这些人都流离失所,并得到鼓励根据各自的需要获得土地,按照自己的文化、信仰、传统和生活方式谋生。这导致很多困难,难于明确确定他们的地域和身份。确定他们对土地的要求,需要进行仔细研究。14.由于这些原因,全国地方民主发展委员会和农村发展部已下发上文所述通知和决定。但是,随着这些措施的执行,土著人口多的两个省——腊塔纳基里和蒙多基里,已发出指令,遏制当局在各自省份内颁发任何有关出售、交换、转让、出租、抵押土地的证书,除非柬埔寨王国政府或省政府事先同意。15.关于经济土地特许计划下批的土地,柬埔寨政府努力促使重新评估未经社会和环境影响评估的特许土地,特别是那些给土著人们带来负面影响、未能有适当土地利用计划的特许土地。截至2007年,有7项特许合同明确取消。16.关于土著人民被驱逐、无偿还的相关信息,这种批评没有依据,没有理由。对于任何项目,如涉及到土著人民集体和个人合法拥有权(这一权利得到地方当局,特别是社区委员会的公开承认),社区一直事先进行自由谈判和自愿协议。涉及的大多数问题是利用机会的土著人利用社区为手段,要求获得土地。他们的要求甚至包括土著人民祖传的土地,但这类土地未得到《土地法》承认,因为1979年以前占据的所有土地均未得承认,除非土著人民居住至今。这是因为大部分土著人民传统使用和占据的土地,特别是占卡勒县的土地和种植区,均是国家财产;按照关于土著社区土地登记程序的法令,如果正式成立公社,土地可以作为集体所有权,分给登记的人。E/C.19/2010/12/Add.5510-24261(C)17.最后,柬埔寨政府已投入一切努力,保障土著人民的权利,特别是他们的土地权;为此发布了一些政策和法律框架,提供技术支持,以提升人的尊严,促进发展。这使土著人民能够有更好的生活,摆脱贫困,脱离脆弱性,不成为机会分子的工具,在整个社会享有和平、安全、团结和美德。尽管做出这些努力,不同级别政府内在的薄弱环节,而且无论是为了研究还是为了发展,保存的概念也令人迷惑,从而造成一些不可避免的影响,侵害了土著社区。由于上述原因,王国政府仍然需要这些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社会的合作和参与,表现出诚意,对薄弱环节和适当的措施给予反思。二.对秘书处调查表的答复问题1:根据土著问题常设论坛和第八届会议任务/议程一个或几个项目向各国政府提出了建议,前几届会议也提出了建议,清答复(如果以前报告尚未答复)18.柬埔寨王国承认《世界人权宣言》和《联合国土著人民权利宣言》(联合国大会于2007年9月通过)中规定的人权。2009年,柬埔寨通过了:(a)国家土著人们发展政策;(b)国家土著人民土地登记和土地使用权政策;(c)关于土著人民社区土地登记手续的二级法令。这些政策的制订,是要实现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和柬埔寨的千年发展目标,特别是第一优先目标:扶贫和救灾救荒。正在参照柬埔寨的能力,量力而行,开展具体行动,包括土著人民身份评估,作为虚构的土著社区的土地登记,农村发展部、内政部、土地管理部、城市规划和建设部准备土著社区的土地登记。问题2:鉴于常设论坛第九届会议特别主题是土著人民:发展文化、保持认同,《联合国土著人民权利宣言》第3条和第32条,请介绍贵国政府如何处理这一重要问题19.政府制订了土著社区发展政策,其中包括针对《联合国土著人民权利宣言》第3条和第32条的重要信息:(a)环境:在完成环境和社会影响评估,事先向各有关土著人民发放有关信息、确保他们有机会参与、就自身需求发表意见之后,可以执行发展土著人民区域计划。(b)基础设施:必须先对环境、经济、社会以及文化和自然资源的影响做出评估研究,再开展基础设施项目,研究结果必须加以考虑,纳入广泛传播的信息,传播的信息要尽可能根据每个土著人民的情况,使用高棉语和当地土著语言。E/C.19/2010/12/Add.510-24261(C)6(c)在工业、矿业和能源领域:㈠中小型企业和工艺的部门发展,重点是土著社区内自然资源加工、农业、工业、手工业和文化产品;㈡向土著人民提供中小型工业和工艺生产过程的信息和知识;㈢有关部委促进和鼓励拥有自然资源许可的投资人建设各种基础设施,包括学校、医院,并在土著人民地区内建设矿产职业培训中心;㈣对土著人民提供最多的就业机会,培训在矿产资源勘探方面经验不足的人,使其具备适当的能力和技能,让他们参与拥有各级矿产勘探和开采矿产工程许可的投资人的工作;㈤鼓励开展教育,指导,培训和传播有关有效使用所有类型的电力的信息,减少对土著人民地区的社会环境影响,确保发展安全和可持续;㈥所有有关部委都提供支持,方便并鼓励开发中小型电力计划,如回收电力,包括太阳能发电、小水电、生物柴油、生物量、沼气等;㈦鼓励种植能源植物,为地区内土著人民规划发展进程;㈧鼓励公平分配电力,努力把小型私营电力供应商的电价保持在合理水平,方便地区内经常使用电力的土著人民。问题3:执行常设论坛建议的障碍20.柬埔寨并没有实施这些建议的严重障碍。另一方面,农村发展部自1994年以来协调了土著人民的工作。问题4:执行常设论坛建议的有力因素21.农村发展部协助柬埔寨土著人民的发展工作,一些非政府组织、联合国各机构和其他发展伙伴也开展这项工作。问题5:贵国政府是否有具体的法律、政策或其他工具,解决贵国土著人民的问题?如果有,请详细介绍(除非在上述问题的回答中已经包括在内)。22.柬埔寨政府颁布了下列措施:(a)《土地法》第二章规范土著人民社区不动产(第23条至第28条);(b)《森林法》第二章规范传统的使用权(第40条至第47条);(c)《自然保护法》第6章规范地方社区和土著人民社区的参与和使用权(第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