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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联管理人留存委托人(签字):(签章):年月日管理人(签字):(签章):年月日托管人(签字):(签章):年月日长江证券超越理财稳健增利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合同号:CJ07-委托人名称(机构)/姓名(自然人):对账单寄送地址(如不需要可不填写):法定代表人(机构填写):代理人(机构填写):身份证号码:基金账号:联系电话:手机号码: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管理人名称: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法定代表人:胡运钊联系电话:(027)65799859托管人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法定代表人:项俊波联系方式:(010)68435062一、前言为规范长江证券超越理财稳健增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运作,明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本合同是规定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当事人按照《试行办法》、集合计划说明书、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所披露或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并已阅知本合同和集合计划说明书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托管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安全保管客户集合计划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管理人的投资行为,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不受损失,不保证最低收益。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出具了批准文件(证监许可[2009]996号),但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参与本集合计划没有风险。二、集合计划的基本情况(一)名称与类型名称:长江证券超越理财稳健增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类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二)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1、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为中国境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固定收益类品种(国债、公司债、企业债、中期票据、金融债、可转债、可交换债、债券型基金、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等)、现金类品种(央行票据、期限在7天(含7天)以内的债券逆回购、货币市场基金、银行存款等)和权益类品种(股票、股票型基金、权证等),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2、集合计划的投资组合(1)股票、股票型基金、权证等权益类品种:0-20%,其中权证占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比例不超过3%;(2)国债、公司债、企业债、中期票据、金融债、可转债、可交换债、债券型基金、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类品种:0-95%;(3)央行票据、期限在7天(含7天)以内的债券逆回购、货币市场基金及银行存款等现金类品种:5-100%。(三)规模本集合计划推广期目标规模为20亿份(包括参与资金在推广期间产生的利息所转的份额),存续期不设目标规模。在推广期内,如果某日当日参与申请的份额加上已有的参与份额达到或接近目标规模时,经托管人同意,管理人立即停止接受参与申请,并及时在管理人网站和代理推广机构网站公告停止参与申请。接近目标规模的标准由管理人全权认定。如果当日参与申请的份额加上已有的参与份额已经超过目标规模,则次日对参与申请的份额按照时间优先原则进行确认,以保证集合计划份额不超过目标规模。(四)存续期本集合计划存续期为不定期。(五)每份集合计划的面值和参与价格本集合计划单位份额面值为1.00元。推广期间,委托人通过认购的方式参与本集合计划,每份集合计划的参与价格为1.00元。存续期间,集合计划成立满3个月后每月的最后5个工作日为开放日,委托人在开放日通过申购的方式参与本集合计划,每份集合计划的参与价格为申购当日集合计划单位净值。例如本集合计划于2009年7月1日成立,则本集合计划封闭期满后第一次开放时间为2009年10月26-10月30日。(六)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最低金额委托人首次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最低金额为50,000元(不含参与费),再次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最低金额为10,000元。(七)集合计划成立的条件和日期本集合计划的推广过程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推广期结束时,本集合计划在委托人认购金额超过1亿元,且委托人人数不少于2人的条件下,管理人在验资合格后可以宣告成立。推广期内,如果某日当日参与申请的份额加上已有的参与份额(包括参与资金在推广期间产生的利息所转的份额)达到或接近20亿份时,且截至当日已有委托人人数不少于2人,经托管人同意,管理人立即停止接受参与申请,并及时在管理人网站和代理推广机构网站公告停止参与申请。接近目标规模的标准由管理人全权认定。如果当日参与申请的份额加上已有的参与份额已经超过目标规模,则次日对参与申请的份额按照时间优先原则进行确认,以保证集合计划份额不超过目标规模。经托管人同意,管理人可提前结束推广期,并及时通知推广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管理人在验资合格后宣布本集合计划成立。本集合计划成立前,委托人的认购款项必须存入注册登记机构的专用账户,不得动用。在符合成立条件时,本集合计划成立。在本集合计划成立时,管理人将在指定网站进行公告。本集合计划自成立之日起开始运作。(八)集合计划成立失败推广期结束时,若推广过程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委托人认购金额低于1亿元,或者委托人人数少于2人,或者推广期间发生使集合计划无法成立的不可抗力,则集合计划不能成立。本集合计划不能成立时,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和推广机构承担全部推广费用,并在集合计划推广期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把已募集资金及利息退还给委托人。三、推广期间委托人参与集合计划(一)推广期间委托人参与集合计划的时间推广期指本集合计划自开始推广到推广完成之间的时间段。本集合计划将在中国证监会对本计划出具了批准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开始推广,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集合计划的推广、设立活动,具体时间见有关公告。(二)推广期间委托人参与集合计划的方式推广期间委托人通过认购的方式参与本集合计划。(三)推广期间委托人参与集合计划的价格本集合计划单位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推广期委托人按面值认购集合计划。(四)委托人参与集合计划的金额限制委托人在推广期间和存续期间可以多次参与本集合计划。首次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最低金额为50,000元(不含参与费),再次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最低金额为10,000元。委托人参与本集合计划遵循“金额认购、全额预缴”原则。即委托人以金额数目参与认购本集合计划,并缴足所申请认购的金额。(五)委托人参与本集合计划的程序1、在推广期或存续期间的开放日,个人投资者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机构投资者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注册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及上述文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合法筹集资金的证明文件和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等资料,到指定的推广机构营业网点,办理本集合计划的参与手续。2、填写客户信息登记表并签署风险揭示书。3、委托人签署合同。4、委托人参与前,应开设推广机构认可的资金账户,办理基金账户的开户手续,并将委托资金足额存入资金账户内。5、委托人提交的参与申请,经管理人确认后,可到办理网点查询参与确认情况。6、委托人可多次参与本集合计划,参与申请成功后,其参与申请和参与资金不得撤销。7、委托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本集合计划,任何人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六)推广期参与费委托人在集合计划推广期认购集合计划需支付参与费用,费用采取前端收费方式,即参与集合计划时缴纳参与费。本集合计划参与费用主要用于市场推广、销售等各项费用,不列入集合计划资产。(七)认购份额的计算委托人在推广期间参与集合计划的认购资金按照注册登记机构的计息标准计息,所产生利息在本集合计划成立时按集合计划单位面值折算成集合计划份额,归委托人所有。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参与费率)认购参与费=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单位份额面值参与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以后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归入集合计划资产。例子:某委托人在推广期认购参与本集合计划,认购金额为20万元,份额面值为1.00元。假设三天后集合计划成立,认购资金的利息为12元。则:净认购金额=200,000/(1+0.5%)=199,004.98(元);认购参与费=200,000-199,004.98=995.02(元);认购份额=(199,004.98+12)÷1.00=199,016.98(份)。四、集合计划账户管理和资产托管(一)资金账户资金账户指委托人在推广机构开设的资金账户,用于委托人参与本集合计划的资金划款。委托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得注销、变更该专用账户,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二)集合计划托管银行账户开立与管理托管人对本集合计划资产单独设置账户,托管账户名称为“长江证券超越理财稳健增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用于办理本集合计划参与及退出资金、收益分配等资金往来相关业务。托管银行账户与管理人、托管人和推广机构自有资金账户以及其他集合计划资金账户相互独立。(三)集合计划证券账户的开立与管理托管人为本集合计划开立专门的证券账户,证券账户名称为:“长江证券-中国农业银行-长江证券超越理财稳健增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四)集合计划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托管人以集合计划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开立并管理集合计划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和资金的清算。管理人和托管人对本集合计划资产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本集合计划资产与其自有资产、其他客户资产、其他集合计划的资产相互独立。(五)资产托管本集合计划资产交由托管人负责托管,管理人与托管人必须按照《试行办法》、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签订托管协议。五、集合计划的费用(一)集合计划费用的种类1、集合计划管理人的管理费;2、集合计划托管人的托管费;3、开放式基金的申(认)购费及赎回费;4、集合计划的证券交易费用;5、集合计划存续期间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6、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费用;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二)集合计划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1、管理人管理费计提和支付管理人管理费按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0.8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H=E×0.80%÷当年天数H为每日应计提的管理费E为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管理费划付指令,经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管理人。2、托管人托管费计提和支付托管人托管费按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0.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K=E×0.15%÷当年天数K为每日应计提的托管费E为前一日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托管费划付指令,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托管人。3、上述(一)中3至7项费用由托管人根据其他相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集合计划费用。(三)不列入集合计划费用的项目集合计划成立前发生的费用,以及存续期间发生的与推广有关的费用,不得在集合计划资产中列支。管理人和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集合计划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集合计划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得列入集合计划费用。六、收益分配(一)收益的构成1、集合资产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2、买卖证券价差;3、银行存款利息;4、法律法规及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其他收入。因运用集合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二)收益分配原则1、每份集
本文标题:长江证券超越理财稳健增利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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