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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修法历程1.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3.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4.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本法性质1.属于基本法律,应由全国人大制定,可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因为直接关系到公民基本权利义务问题。2.属于行政处罚领域的基本法,其他相关的部门制定、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都不得违背本法的基本原则、基本精神和基本制度。3.如果发生法律冲突问题,适用原则是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在不能作出判断时,应根据立法法的规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基本框架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第三章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第四章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第五章行政处罚的决定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简易程序第三节普通程序第四节听证程序第六章行政处罚的执行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主要制度变化不变:基本框架、基本原则、基本制度没变。变化:1.处罚种类有增加;2.处罚设定权变化;3.处罚权限下沉;4.细化处罚程序,增加三项制度规定;5.细化证据制度;6.简易程序、当场收缴程序的款额增加(1、低于100,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慎用!;3、水上、偏远交通不便地区,经当事人提出申请。)7.强化监督、考核、评议制度;8.法条增加(64、86).第一章总则行政处罚的含义: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与相关概念比较:1.与刑罚的区别;2.与处分的区别。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一、处罚法定(合法性)原则1.处罚的设定合法;2.处罚的依据合法;3.处罚的主体和权限合法;4.处罚程序合法。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二、公正、公开原则第5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公正要求:1.不歧视、无偏见、不偏袒,一视同仁;2.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不同情况,区别对待;3.只考虑相关因素,不考虑无关因素。4.罚过相当。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公开要求:1.公开法律依据(对社会公开);2.公开处罚主体和权责清单(对社会);3.公开处罚程序(对当事人);4.公开处罚结果(对当事人;重大影响的,对社会);5.公开法律救济途径和监督途径(对社会)。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原因:教育与处罚都是手段,而不是目的。如何坚持本原则:实事求是,宽严相济;主要体现在行政处罚的适用制度中。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四、权利保障原则1.陈述权、申辩权、申请行政复议权、提起行政诉讼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2.提出国家赔偿的权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3.知情权:体现在事前告知等制度中。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4.拒绝权:第55条: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第70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5.监督权:第7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第77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并有权予以检举,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通报批评;(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行政拘留;(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各种处罚方式评析1.警告、通报批评——精神罚,最轻的处罚方式。2.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财产罚,其中罚款是最常用、最有效的处罚方式。3.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资格罚,使相对人丧失或者暂时丧失某种从业资格,或者降低从业资质。4.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为罚。关于行政拘留行政拘留属于人身自由罚。只能由公安机关适用;1——15日,合并处罚不超过20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三)七十周岁以上的;(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注意我国三种拘留的区别。行政处罚的设定1.行政处罚设定是指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在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中创设行政处罚的活动。2.行政处罚设定权属于立法权,是一种创设行政处罚的权力,是指国家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认定违法行为性质、创设行政处罚种类、确定行政处罚幅度之权力。3.行政处罚的设定不同于行政处罚的规定,设定是创设新的处罚;规定是在有处罚方式的前提下进行细化、具体化。法律、法规、规章的设定权1.法律: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2.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法律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为实施法律,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行政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设定权3.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为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地方性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设定权4.国务院部门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国务院部门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5.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地方政府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6.除法律、法规、规章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第三章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1.法定的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2.综合执法机关。国家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推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行使。实施机关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4.受委托的组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具备资格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注意问题:1.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实施机关(一)依法成立并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二)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并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三)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2.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3.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4.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组织应当将委托书向社会公布。第四章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1.地域管辖: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级别管辖: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3.管辖权下沉: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决定应当公布。管辖问题4.指定管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行政机关管辖。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行政处罚的适用1.执法协助:行政机关因实施行政处罚的需要,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协助请求。协助事项属于被请求机关职权范围内的,应当依法予以协助。2.行刑衔接: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制度,加强证据材料移交、接收衔接,完善案件处理信息通报机制。行政处罚的适用3.责令改正: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4.没收要求: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5.一事不再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不予处罚第一,不具有责任能力的人违法,不予处罚。包括:1.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第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第三、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不予处罚第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违法行为已超过追究时效的。从轻、减轻处罚1.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本文标题:浅谈新行政处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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