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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企业法一、企业的概念与类别1、企业的概念: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生产、流通或者服务等经营性活动并具有独立或相对独立的法律人格的主体。一般而言,企业具有以下特征:(1)企业是由人和物的要素构成的经营主体。(2)企业是从事经营性活动的主体。(3)企业具有独立或相对独立的法律人格。第一节企业与企业法概述2、企业的类别(1)传统的企业类别:按照企业投资人的出资方式和责任形式的不同对企业进行传统意义上的分类,可以将其分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企业,这也是西方发达国家企业法律形态的基本类别。(2)我国的企业类别:①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和混合所有制企业。②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③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和小型企业。二、企业法的概念、调整对象1、企业法的概念:企业法是调整企业在设立、组织、经营活动以及变更、终止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企业法的调整对象:(1)国家与企业之间的经济管理关系;(2)企业内部的组织管理关系;(3)企业的经营关系。三、企业的市场准入制度(一)企业的设立企业的设立,是指企业投资者依法创设符合条件的组织并使之取得企业法律资格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1、企业的设立原则我国现行企业立法对企业设立一般采用许可设立的原则,即合伙企业、公司企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以外,可以直接到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2、企业的设立条件(1)有自己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2)有企业章程或者协议;(3)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资金;(4)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组织机构和从业人员;(5)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经营范围。3、企业的设立登记(二)企业的组织(三)企业的变更(四)企业的解散与清算1、解散:是指企业因违反法律或者出现章程规定的事由而使企业终止其主体资格。2、清算:除因企业合并、分立需要解散外,企业的解散必须进行清算。在清算期间,企业正常的权利能力终止,不得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只能由清算组在清算的范围内代表企业从事活动。第二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与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共同举办的企业。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法律特征1、由中外合营者共同举办2、由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外方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不得低于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25%,高新技术企业可低于25%)3、合营企业由合营各方共同经营管理4、由合营各方共担风险、共负盈亏5、是中国法人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1、审批(商务部和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2、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出资方式合营者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五、董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1、组成:董事会成员不少于3人,董事名额的分配由合营各方参照出资比例协商确定。董事任期为4年,可以连任。2、召开: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1/3以上的董事提议,可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3、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若干人。六、解散与清算1、解散原因(1)合营企业协议解散(2)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3)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4)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5)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6)出现合营企业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2、清算合营企业宣告解散时,应当进行清算。清算委员会的成员一般应当在合营企业的董事中选任。董事不能担任或者不适合担任清算委员会成员时,合营企业可以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担任。合营企业清算报告经董事会通过后,上报审批机构,并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合营企业终止。第三节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概念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中外合作经营各方的当事人依照《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规定,通过合营合同约定投资或合作条件、收益或者产品的分配、风险和亏损的分担、经营管理的方式以及合作企业终止时财产的归属而设立的一种企业形式。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特征1、依法在合同中约定投资或者合作条件(契约式,不折算成股份)。2、企业根据组织形式的不同设置不同的组织机构。3、依合同约定分配收益和回收投资。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条件1、投资人的要求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一致。2、投资人投资或提供的合作条件由合作合同约定,具备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方合作者的投资一般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5%。3、中外合作者共同制订合作合同和合作企业的章程,并报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地主政府审查批准。4、有企业名称,并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四、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经营管理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可以设立董事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可以设立联合管理机构可以委托第三方经营管理五、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期限和解散1、期限由中外合作者协商确定2、解散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第四节外资企业法一、外资企业的概念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二、外资企业的法律特征1、外资企业是依据中国法律设立的中国企业。2、外资企业的全部投资由外国投资者承担。3、外资企业是独立的经济实体。三、外资企业的设立外资企业的投资者设立外资企业,应当通过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四、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是其他责任形式。五、外资企业的期限与终止外资企业在清算结束之前,外国投资者不得将该企业的资金汇出,不得自行处理企业的财产,外资企业清算处理财产时,在同等条件下,中国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有优先购买权。第五节独资企业法一、独资企业的概念是依照《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或家庭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二、独资企业的法律特征1、独资企业的出资人为一个自然人。2、独资企业的全部财产为投资人所有。3、独资企业以投资人的全部个人财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三、独资企业的设立1、投资人是自然人。不能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2、合法的企业名称。3、投资人申报的出资。4、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5、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必要的从业人员。四、独资企业的经营管理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事务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五、独资企业的解散和终止1、原因(1)投资人决定解散(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2、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应当由投资人自行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3、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应当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原投资人对债权人的责任消灭。第六节合伙企业法一、合伙企业的概念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二、合伙企业的类型1、普通合伙,即是原法中规定的合伙形式,合伙人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特殊的普通合伙,是普通合伙中的一种特殊情况,这种合伙形式适用于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3、有限合伙,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其中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其他为有限合伙人。三、合伙企业的法律特征1、具有两个以上的投资人共同投资兴办。2、合伙人以书面合伙协议确定各方出资、分享利润和亏损分担。3、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4、合伙属人合型企业。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在权利义务方面存在哪些差异?主体资格不同: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有可以成为普通合伙人或有限合伙人,但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出资方式不同:普通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但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合伙事务执行不同:普通合伙人负责合伙事务执行,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但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也不代表合伙事务。承担责任不同: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仅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有限合伙人的特殊权利(1)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企业进行交易,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2)有限合伙人可以经营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四、合伙企业的成立成立条件: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限合伙企业应有2—50个合伙人。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五、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合伙企业既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也可以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六、合伙企业财产合伙企业的财产包括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它财产。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双重优先原则“企业债务立足于企业的财产,个人的债务立足于个人的财产”七、入伙与退伙(一)入伙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二)退伙退伙是指合伙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解除其合伙身份。但如果全体合伙人宣布退出合伙,应当构成合伙的解散。分为三种:1、法定退伙2、约定退伙3、除名退伙1、法定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3)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4)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2、约定退伙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合伙协议未约
本文标题:经济法-2、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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