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企业财务 > 经济法概论第3章公司法
第三章公司法学习目标:1.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求了解我国公司法的概述,掌握公司的概念、特征和分类;2.掌握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理解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及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掌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3.掌握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掌握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了解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掌握股东诉讼;学习目标4.了解公司债券的发行和转让,掌握公司财务会计和公积金提取;理解公司的合并、分立、增资、减资;掌握公司的解散与清算;了解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第一节公司法概述一、公司的概念和特征二、公司种类三、公司法的概念和性质四、公司、股东的权利一、公司的概念和法律特征概念所谓公司,是指根据公司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法律特征公司是企业公司是企业法人公司是依公司法设立的企业法人12以公司股东责任范围为标准,公司可分为无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两合公司。二、公司的种类3公司的其他分类人合公司和资合公司封闭公司和开放公司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和多国公司母公司和子公司总公司和分公司公司对外信用基础不同公司股份掌握对象不同公司的国籍不同某个公司对另一公司的组织控制或依附关系公司管辖三、公司法概述公司法的概念公司法是调整公司在其设立、经营、变更、终止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于1993年12月29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12月25日颁布修订本。2005年10月27日颁布新《公司法》。1《公司法》以公司为调整对象我国《公司法》的调整范围只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只对这两种公司做了规定,对其他的公司没有作出规定。对于外商投资公司,适用《公司法》的一般规定,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如果另有规定,则适用该法律的规定。2四、公司、股东的权利(一)公司的权利1.法人财产权2.公司的转投资和担保(二)股东的权利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股东是持有公司股份或出资的人,股东权是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权利(二)公司的担保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决议时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第二节有限责任公司一、概念和特征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三、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四、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五、国有独资公司七、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简称有限公司,是指由符合法定要求的股东依法设立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根据公司法的一般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由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资本的分期缴付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子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出资方式: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如下不得作为出资方式:劳务、信用、自然人的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设定担保的财产。货币出资额的特别要求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由股东共同制定,必须包括以下内容:a公司的名称和住所;b公司的经营范围;c公司的注册资本;d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e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f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h公司的法定代表人;i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特别提示:股东应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解释:此处“股东”指的是全体股东。回顾总则相关知识(1)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回顾总则相关知识(1)名称的预先核准(2)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公司字样5.有公司住所回顾总则相关知识(1)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1.发起人发起只能采取发起设立方式,通常要先签订一个发起人协议,以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2.制订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应当由全体股东一致讨论通过,股东应在公司章程上签名。3.经营范围或行业涉及审批的应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4.缴纳出资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5.验资必须须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我国的验资机构主要有:依法设立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注册审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6.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公司登记机关经审查,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予以登记注册,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即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特别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三、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东会董事会经理监事会最高权力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组织机构(一)股东会1.股东会的组成股东会由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2.股东会的职权决议权选举权审议权问题:(1)公司董事和监事是如何产生的?(2)股东会是否有权选举和更换职工代表的董事和监事?3.股东会的会议定期会议临时会议首次会议出资最多的股东首次会议的召开定期会议的召开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临时会议的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监事4.股东会召集和主持的程序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5.股东表决权的行使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参加股东会,并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股东会会议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规定。6.特别事项的表决(1)特别事项:增加或者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2)表决程序: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二)董事会1.董事会的组成董事会成员为3人至13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2.董事长的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3.董事的任期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4.执行董事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立董事会,只设1名执行董事。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5.议事规则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记录。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6.经理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设一名执行董事的可以兼任公司经理。(三)监事会1.监事会的成员经营规模较大的有限责任公司,应当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2.监事会成员的组成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问题:职工代表监事的产生途径?3.监事会主席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4.不得兼任监事的成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5.监事会的任期监事的任期每届3年,可连选连任。6.监事会的召开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外,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四、一人公司的特别规定(一)概念: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二)特点:1.一人有限公司只有一个股东2.股东以其对公司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运行受到严格的风险防范机制的约束:a.注册资本的限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且一次交足。对比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b.出资人投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数量的限制: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c.登记公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d.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外部监督: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f.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人格否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适用情形:1.虚设股东:为凑足股东人数,名为公司,实为独资。此种情形系出资人规避有关法律规定,应等同于形式意义上的一人公司,由其真正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五、国有独资公司(一)概念: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二)组织机构1、股东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责。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2、董事会(1).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相同(2).成员组成:委派的人员和职工代表(3).董事长的产生:由国资委在董事会成员中指定(4).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5).董事、高管兼职的禁止3、监事会(1).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相同(2).成员组成:委派的人员和职工代表(3).监事会主席的产生:由国资委在监事会成员中指定六、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一)内部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注意:该转让属于完全自由转让(二)外部转让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书面通知义务,三十日未答复,视为同意不同意者须购买,不购买视为同意转让(三)优先购买权1.行使条件:a.股东同意转让b.同等条件下c.股东行使2.两个以上股东行使的程序a.协商b.协商不成,按出资比例(四)股权转让的例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从其规定。注意:对此应作如下解释:章程仅能对股东向公司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的相关要件及股东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优先权的行使方式作出不同于公司法的规定,而不能强制股东转让其股东权。(五)股权的强制转让程序1.法院的通知义务2.其他股东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3.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时间——通知之日起二十日内(六)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1.行使情形(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
本文标题:经济法概论第3章公司法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1164046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