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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企业财务 > 经济法第六章__债的一般规定
第六章债的一般规定第一节债的概述一、债的概念债,是指按合同的约定或者依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债的民事法律关系包含如下三个要素:(一)债的主体债的主体,是指参与债的关系的当事人。其中享有债权的主体叫做债权人,负有债务的主体叫做债务人。(二)债的内容1、债权债权,是指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为给付的权利。特征如下:(1)债权为财产权。(2)债权为请求权。(3)债权为相对权。(4)债权是有期限的权利。(5)债权具有相容性(债权不具有排他效力,即在同一标的上可同时并存数个债权。与物权的排它性对应。)。(6)债权具有平等性(数个债权人对同一个债务人先后发生数个普通债权时,其效力一律平等,不因其成立先后而有效力上的优劣,是为债权平等原则。)。债权的权能,是指债权人依其债权可以作出的行为,具体包括:(1)给付请求权,即债权人利益之实现,要通过债务人实现给付行为方能达到目的。(2)给付受领权,是指债务人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效的受领该给付,乃是债权的本质所在。(3)债权保护请求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国家机关予以保护,强制履行债务。(4)处分权能,债权人可以抵消、免除让与债权。2、债务,是指债务人依约定或法定应为给付的义务。(1)给付义务①主给付义务,是指债所固有、必备,并用以决定债的类型的义务。②从给付义务,是指不具有独立意义,仅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能获得最大满足。A、法律明文规定。B、当事人约定。C、诚实信用原则及补充合同解释。(2)附随义务,是以诚实信用原则为依据,根据债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随着债的关系的发展逐渐产生。(3)不真正义务,也称间接义务(如,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受到损害的,这时就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就是不真正义务.)。(4)先合同义务,是指当事人为缔约而接触时,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发生的各种说明、告知、注意及保护等义务,违反它即构成缔约过失责任。(三)债的客体债的客体,又称债的标的,是债权人请求债务人所应做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即给付。注意:区分“债的标的”与“债的标的物”。给付行为的客体(标的)。二、债的法律特征1、债权的相对性2、债权的不可侵犯性3、债权的有偿性注:债权与物权之辩证关系:1.债反映财产流转关系财产关系分为财产的归属利用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前者为静态的财产关系,物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后者为动态的财产关系,债的关系反映的是财产利益从一个主体转移给另一主体的财产流转关系,其目的是保护财产的动态的安全。2.债的主体双方只能是特定的债的主体不论是权利主体还是义务主体都只能是特定的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对比:物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中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体则为不特定的人。3.债以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为客体债的客体是给付,亦即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而物、智力成果、劳务等是给付的标的或客体。与物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相区分物权的客体原则上为物,知识产权的客体则为智力成果。4.债须通过债务人的特定行为才能实现其目的债是当事人实现其特定利益的法律手段,只能通过债务人的给付才能达到没有债务人为其应为的特定行为也就不能实现债权人的权利。物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的权利人可以通过自己的行为实现其权利5.债的发生具有任意性、多样性债可因合法行为发生,也可因不法行为而发生。物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都只能依合法行为取得,并且其类型具有法定性。6.债具有平等性和相容性债的关系具有相容性和平等性,在同一标的物上不仅可成立内容相同的数个债,并且债的关系相互间是平等的,不存在优先性和排他性。物权不具有优先性和不相容性,在同一物上不能成立内容不相容的数个物权关系,同一物上有数个物权关系时,其效力有先后之分。三、债的分类(一)单一之债与多数之债单一之债,是指债的双方主体,即债权人和债务人都仅为一人的债。多数人之债,是指债的双方主体均为两个以上或其中一方主体为两人以上的债。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单一之债分类标准债的主体的人数是单一还是多数类型多数之债概念债权人和债务人各为一人的债债的一方或双方为数人的债划分的意义目的在于研究多数人之债,对于明确多数主体的内、外关系有重大意义。(二)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意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由当事人依其自由意思而为决定的债。法定之债,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均由法律加以规定的债。如,不当得利(三)特定物之债和种类物之债以特定物为标的物的债称为特定物之债。以种类物为标的物的债称为种类物之债。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分类标准债的标的物是特定物还是种类物类型特定之债种类之责概念以特定物(行为特定、权利特定)为标的债以种类物为标的债特征1、具有不可替代性。2、履行不能时可以免责。3、所有权及风险的转移具有约定性。1、具有相互可替代性。2、种类物的灭失不免除债务人的交付责任。3、种类物的所有权交付时发生转移。4、种类之债经特定后即变为特定之债。区别的意义在于标的物的所有权移转时间、风险负担以及履行不能等方面效力不同。(四)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按份之债,是指债的一方主体为多数,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额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债。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分类标准:多数人之债中,各债权人或债务人之间是否有连带关系。类型按份之债连带之债*概念主体一方的数个当事人之间,各自依照确定的份额享受权利或承担义务的多数人之债。作为一方主体的数个当事人中的任何人都有权要求对方履行全部债务或都负有向对方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特征1、按份之债的各个债权人或各个债务人只能按确定的份额享受权利或承担义务。2、按份之债实质上是几个独立的债集合在一起。3、当事人相互之间具有关联性。1、连带债务的各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2、一个债务人履行了全部的债务,原债即随之消灭。3、连带之债往往存在内部求偿关系。(五)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是相对于不可选择之债而言的,是指债的标的为两项以上,当事人可以从中选择其中一项来履行的债。注意:选择之债的标的是多个选择之债必然要向简单之债转化选择权的确定(1)协商确定(2)数宗给付中因其他给付不能,只存一宗给付(3)由当事人选择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分类标准:按债之给付有无选择余地。类型简单之债选择之债概念当事人只能按确定的一种债的标的予以履行的债。由于债的标的只有一种,当事人无选择余地,故又称“不可选择之债”。当事人可以从债的多种标的中选择其中一种来履行的债。区分的法律意义1、选择之债的标的依选择而特定,转化为简单之债。2、选择权的归属由当事人约定或由法律直接规定。既无法定又无约定时,选择权应归债务人。(六)主债与从债主债,是指能够独立存在,不以他债的存在为前提的债。从债,是不能独立存在,而必须以主债的存在为存在前提的债。(七)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债务之债,是指债务人须交付财物的债。劳务之债,是指债务人须提供劳务的债,也就是债所给付的标的为劳务。第二节债发生的根据和债的变更一、债发生的根据债的发生原因也称债的发生根据,是指引起债的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债的发生原因可分为两类:一是合同,一是法律规定。债的发生原因依其是否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发生,可划分为法律行为和法律规定两大类,前者称为意定之债,后者称为法定之债。引起债发生的根据有如下几种:(一)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是最常见最重要的原因。(二)侵权行为当事人一方因过错侵害他方当事人人身、财产或知识产权,造成他方损失时,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就发生了债的关系。(三)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财物,使他人受到利益或者避免利益受到损失的行为。成立要件如下:1、管理他人事务,且该事务不能违法或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2、避免他人利益损失而为管理。一般来说,只要管理人在客观上确实避免他人利益的损失,即便没有明确的为他人利益管理的目的,而又不单纯是为了自己利益管理事务的“行为”,就可以构成无因管理。3、无法律上的义务。(四)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成立条件如下:1、一方受有利益。2、他方受到损失。3、一方受益与他方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4、没有合法根据。(五)缔约上的过失缔约上的过失,是指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具有过失,从而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不被追认,使他方受损害的情况。(六)单独行为单独行为,又称单务约束,是指表意人向相对人作出的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使相对人取得某种权利的意思表示。如,遗赠、扶养二、债的变更债的变更,是指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而改变的债的主体,内容及客体,也可以是改变其中一项或两项。(一)主体的变更1、债权让与债权让与,是指不改变债的关系的内容,债权人将其债权移转于第三人享有的法律事实。其中,债权人称为转让人,第三人称作受让人。(1)债权让与的条件①须存在有效的债权。②被让与的债权须具有可让与性。不可让与的债权包括:A、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包括:a)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b)专为特定债权人利益而存在的债权c)不作为债权d)属于从权利的债权B、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C、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③让与人与受让人须就债权的转让达成协议,并且不得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④债权的让与应当通知债务人。(2)债权让与的法律效力①债权让与的内部效力A、法律地位的取代。B、从权利随之转移。C、让与人应当将债权证明文件全部交付受让人,并告知受让人行使合同权利所必要的一切情况。D让与人对其让与的债权应负瑕疵担保责任。②债权让与的外部效力A、债权让与对债务人的效力以债权让与通知为准,但该通知不得迟于债务履行期。B、表见让与的效力,即让与人通知债务人后,即使让与行为并未生效或无效,债务人基于对让与事实的信赖而向第三人所为的履行仍然有效。C、债务人接到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D、债务人接到债权让与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的,债务人可以依法向受让人主张抵销。2、债务的承担(或称转移)债务的承担,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权人、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债务的协议,将债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承担的法律事实。(1)债务承担的要件①须存在有效的债务。②被转移的债务应具有可转移性。③第三人须与债权人或债务人就债务的转移达成合意。④债务承担须经债权人同意。(2)债务承担的法律效力①第三人取得债务人的法律地位。②抗辩权随之转移。③从债务一并随之转移。3、债的概括承受债的概括承受,是指债的一方主体将其债权债务一并转移于第三人。(1)合同承受合同承受,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其合同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的转移给该第三人,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后,由该第三人承受合同地位,全部或部分的享受合同权利,承担合同义务。(2)企业合并企业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企业合并之前的债权和债务应由合并后的企业承担。(二)内容的变更债的内容的变更,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变更。(三)客体的变更债的客体的变更,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的权利与义务所共同指向的标的的变更。第三节债的履行一、债的履行的概念债的履行,是指债务人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全面适当的完成自己的义务。在某些情况下,债务也可以由第三人履行。二、债的履行原则(一)适当履行原则(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履行原则。)(二)协作履行原则1、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应适当受领给付。2、债务人履行债务,时常要求债权人创造必要的条件,提供方便。3、因故不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应积极采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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