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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企业财务 > 经济法通论第二章公司法
福建师范大学人武学院《经济法通论》第二章第二章企业法律制度第一节企业与企业立法一、企业概念和特征企业是依法设立,以营利为目的的,从事经营活动并具有独立或相对独立法律人格的经济组织。其典型形式为公司,其外还有合伙企业、个人企业等。福建师范大学人武学院《经济法通论》第二章企业特点:1、形式上表现为一种组织体2、具有独立或相对独立的法律人格3、设立目的具有营利性4、必须依法设立由生产要素:人员、物资有机构成法人企业、自然人企业投资人的目的、企业活动的宗旨以法定的审查核准制度福建师范大学人武学院《经济法通论》第二章二、企业法的概念和性质企业法是调整企业在设立、组织、变更、解散、管理等过程中产生的社会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性质:组织法、行为法福建师范大学人武学院《经济法通论》第二章三、企业法律形态与企业立法体系企业法律形态:公司、合伙企业、独资企业企业立法体系《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福建师范大学人武学院《经济法通论》第二章第二节公司法一、概述(一)概念公司:股东共同出资,依法定条件和程序设立,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社团法人,又称法人型人合组织,是以人的组合为成立基础,通过合法途径获得保护自身利益权利的组织。注:《民法通则》第三章将法人分成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企业法人四种类型。福建师范大学人武学院《经济法通论》第二章公司的特征:1、人格性1)公司的权利能力始于公司成立,终于公司终止。公司无法享有基于自然人的生命、健康、身份、继承等所产生的权利。依据法律,由章程规定其权利能力的大小。福建师范大学人武学院《经济法通论》第二章2)公司的行为能力与其权利能力一起产生和消灭。以公司的名义和公司的意思表示实现。公司的各机构各司其职。3)公司的责任能力以自己的名义与财产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福建师范大学人武学院《经济法通论》第二章2、社团性3、营利性4、有限责任性区别于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出资额为限。但是,当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制度,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时,可以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福建师范大学人武学院《经济法通论》第二章(二)公司的分类1、按股东对公司的责任划分1)无限责任公司2)两合公司3)股份有限公司4)股份两合公司5)有限责任公司两人以上责任无限责任有限与无限两种股东股份等额责任有限有限责任股东认股的两合公司股东与公司的责任均以出资额为限福建师范大学人武学院《经济法通论》第二章2、按公司间的控制关系母公司——控股或根据协议控制子公司——受控公司福建师范大学人武学院《经济法通论》第二章3、按组织管辖系统划分总公司——独立法人资格,对分支机构有管辖权。分公司4、按公司国籍划分本国公司、外国公司、跨国公司。福建师范大学人武学院《经济法通论》第二章二、公司资本制度(一)公司资本概念公司资本——成立时、章程确定、全体股东出资构成的公司财产。区分:公司资产——实际拥有财产价值总额。注册资本——成立时、章程确定、登记核准(在实行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时会有所不同)福建师范大学人武学院《经济法通论》第二章(二)公司资本类型1、法定资本制特点:1)章程规定2)股东全部认购缴足3)增加资本须经股东大会决议福建师范大学人武学院《经济法通论》第二章优点:1)真实可靠,有效防止欺诈、投机行为;2)强化公司信用;3)保证交易安全。缺点:1)增加公司设立难度;2)一刀切的资本数量的规定,僵化;3)资金低效使用。福建师范大学人武学院《经济法通论》第二章2、授权资本制特点:1)成立时,章程规定,部分认缴;2)不足部分,随时募集。优点:缺点:1)公司容易成立;1)实收资本有限;2)避免资金闲置。2)交易安全隐患。福建师范大学人武学院《经济法通论》第二章3、折中资本制特点:1)章程确定资本总额;2)股东认缴不低于一定比例;3)未足部分授权董事会限期募集。兼顾了前两种制度的优缺点。福建师范大学人武学院《经济法通论》第二章我国2005年10月27日通过新《公司法》主要采用折中制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股东或发起人首次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股东或发起人在成立日起两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在五年内缴足福建师范大学人武学院《经济法通论》第二章(三)公司资本的原则作用:确保资本真实、交易安全。1、资本确定原则成立时,章程规定资本总额,股东全部认足。法定最低限额。福建师范大学人武学院《经济法通论》第二章2、资本维持原则又称资本充实原则。存续过程中,财产与总额相适应,维持债务清偿能力。具体规定:不得低于票面价格发行股份;除依特别规定和程序,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股东分红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以后。福建师范大学人武学院《经济法通论》第二章3、资本不变原则增减须严格依法律规定程序。减少,可能损害债权人利益;增加,可能加重股东负担。程序:股东会议。通知,公告。福建师范大学人武学院《经济法通论》第二章(四)公司资本的构成现金(注册资本的30%以上)、实物(有形财产)、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可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福建师范大学人武学院《经济法通论》第二章三、公司的产权制度(一)、股东的股权(二)公司法人的财产权股东因持有公司已发行的股份,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和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各项权利的总称。公司对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福建师范大学人武学院《经济法通论》第二章(一)、股东的股权1、股权概念持有股份,基于股东资格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和公司经营管理的各项权利总称。2、股权的分类:1)以行使目的分自益权—股利分配、剩余财产分配、新股认购股票质押、股份转让等共益权—会议出席、表决、召集大会、咨询、提案、知情权等2)以重要程度分固有权——法定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剥夺非固有权——通过章程、股东大会决议可以剥夺或限制单独股东权——凡持股者都可单独行使的少数股东权——一定比例的股东可行使的自益权表决权等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股东大会福建师范大学人武学院《经济法通论》第二章3、中小股东股权保护制度股东直接召集股东会议制度累计投票制度公司解散请求制度股东派生(代表)诉讼制度基础:资合性质决定了股东平等原则福建师范大学人武学院《经济法通论》第二章四、公司债券概念:公司依照法定程序,约定一定期限还本付息,有价证券。福建师范大学人武学院《经济法通论》第二章(一)公司债券与股份的区别1、持有人与公司的关系不同(债权债务、股权)2、权益不同(与公司盈余相关与否)3、出资方式不同(货币;货币、实物、知识产权)4、期限不同(有期、无期)5、募集与证券的交付时期不同(公司成立的前与后)福建师范大学人武学院《经济法通论》第二章(二)公司债券分类1、记名与无记名债券2、可转换与不可转换债券3、有担保与无担保债券福建师范大学人武学院《经济法通论》第二章(三)发行公司债券条件1、净资产:股份有限公司不低于3000万,有限公司不低于6000万;2、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净资产的40%;3、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1年债券利息;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产业政策;5、利率不超过国务院规定;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福建师范大学人武学院《经济法通论》第二章五、公司财会制度(一)公司财会制度概况财务制度:公司运用财务手段处理货币资金的筹集、支配和使用活动的法律制度。会计制度:公司办理会计事务的规则、方法、程序。《公司法》设专章,保护股东、债权人等。福建师范大学人武学院《经济法通论》第二章(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构成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利润分配表公示有限责任公司按章程规定定期送交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20日前备查,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告财务会计报告。福建师范大学人武学院《经济法通论》第二章(三)公司的利润分配制度公司利润:公司在一定时期内生产经营的财务成果,包括营业利润、投资净收入和营业外收支净额。1、分配顺序(1)弥补亏损(2)提取法定公积金(3)提取法定公益金(4)支付优先股股利(5)提取任意公积金(6)支付普通股股利福建师范大学人武学院《经济法通论》第二章2、公积金制度公积金:除公司资本外,另从公司盈余中提取的作为公司积累的一定数额的资金。来源:(1)资本公积金——从公司资本中提取的公积金,来源于股份溢价收入、捐赠收入、因资产重估增值获得的估价溢额、处分资产或出售资产的溢价收入等。福建师范大学人武学院《经济法通论》第二章(2)盈余公积金:从公司营业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营业盈余:各年度的营业收入减去成本费用和税金后的剩余部分。法定盈余公积金——法定强制收取,数额为税后利润的10%,但累计金额达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以不再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由章程规定或股东会议决议是否提取和提取多少。福建师范大学人武学院《经济法通论》第二章使用原则:法定公积金的主要用途是弥补亏损和转增股本。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任意公积金的用途一般由公司自行决定。福建师范大学人武学院《经济法通论》第二章3、公益金制度公益金:从公司每年利润中提取用于本公司职工集体福利的基金。福建师范大学人武学院《经济法通论》第二章六、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一)公司合并两个以上的公司以法定程序组成为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1、形式:新设合并——新公司成立,合并者解散。吸收合并——吸收者存续,被吸收者解散。福建师范大学人武学院《经济法通论》第二章2、程序:1)、参与者签订合并协议2)、股东会议表决(有表决权者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3)、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4)、通知或公告债权人(10内通知,30日内公告,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者自第一次公告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5)、实施合并(移交财产、召开股东大会)6)、合并登记福建师范大学人武学院《经济法通论》第二章3、公司合并效力(1)公司新设、变更和消灭。(2)权利义务概括转移。(3)股东身份变化。福建师范大学人武学院《经济法通论》第二章(二)公司分立一个公司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行为。1、形式派生分立:原公司存续,新公司产生。新设分立:原法人消灭,新法人产生。福建师范大学人武学院《经济法通论》第二章2、程序分立方案股东会决议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通知或公告债权人分立后各公司代表的内部协议实施登记3、分立的效力(与合并大体相同)福建师范大学人武学院《经济法通论》第二章(三)公司解散因法律或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而停止其积极业务的活动,并开始处理未了结事由。是公司法人资格消灭的必经程序。1、自愿解散2、行政强制解散3、司法强制解散福建师范大学人武学院《经济法通论》第二章(四)公司清算公司解散后对公司债务进行清理处分,以终结公司的一切法律关系,使公司归于消灭的一系列法律行为和制度的总称。必经程序。分破产清算和非破产清算。在此指非破产清算。福建师范大学人武学院《经济法通论》第二章1、公司清算的分类任意清算——按章程或全体股东的意见清算。法定清算——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清算。主要适用于资合公司。因为责任有限,股东人多。我国不存在任意清算。福建师范大学人武学院《经济法通论》第二章2、公司清算组临时性执行机构。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组成。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组成;股份公司,由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选组成。逾期则债权人可申请法院指定清算人。福建师范大学人武学院《经济法通论》第二章3、公司清算程序成立清算组通知公告(10日内通知债权人,60日内报纸公告)申报债权(接到通知书起30日内;第一次公告日起45日内)清理财产制定分配方案,公司获清算主管机关确认清算顺序: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社保费用;税款;债务;股东分配。福建师范大学人武学院《经济法通论》第二章七、有限责任公司(一)有限责任公司概念和特征概念:符合法定人数股东组成,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福建师范大学人武学院《经济法通论》第二章特征:人数有限责任有限出资算比例资本封闭(不能公开募集和转让)组织简便(发起设立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