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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的处理方法赵慧峰教授河北农业大学商学院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颁布了《工伤保险条例》,确定了我国工伤事故保险责任处理的基本原则和具体方法。这是自1951年发布、1953年修正《劳动保险条例》以来第一次作出的具体规范工伤事故处理的行政法规。一、工伤保险条例在保护职工权利方面的重大发展确立保护职工权利的基本宗旨确定工伤认定的基本标准确定劳动能力鉴定的基本方法和程序制定明确的工伤保险待遇专门规定违反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二、工伤事故的概念和性质(一)工伤事故的概念工伤是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岗位上,从事与生产劳动有关,或由于劳动条件、作业环境所致引起的人身伤害事故和职业病。二、工伤事故的概念和性质(二)工伤事故的法律特征1.工伤事故是发生在各类企业(包括私人雇工)中的事故2.工伤事故是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雇用的职工遭受人身伤亡的事故3.工伤事故是职工在执行工作职责中发生的事故4.工伤事故是在企业与受害职工之间产生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二)工伤事故的法律特征1.工伤事故是发生在各类企业(包括私人雇工)中的事故工伤事故存在于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中,准确的概念应当是用人单位。换言之,只要雇用职工为自己提供劳务,与自己有劳动关系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都属于本条例“用人单位”,都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不属于企业的那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究竟是不是属于企业的范围,回答应当是否定的,但是,这些单位的职工也应受到相应的保护。(二)工伤事故的法律特征2.工伤事故是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雇用的职工遭受人身伤亡的事故工伤事故指的是职工即劳动者的人身伤亡事故,而不是财产遭受损害的事故。这里的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企业在实行承包经营期间与承包人聘用的职工已建立事实劳动关系;职工在承包企业的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发生的事故伤害应属工伤。[案例1]临时工是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小张没有工作,但对电力非常在行。某服装厂的电工正好休病假,临时需要一个电工维修厂里的电路,小张上班了。一天小张工作时,由于梯子滑,一不小心掉下来,跌进了染衣服的燃料桶里,化学药剂造成小张的皮肤发生肿烂。服装厂领导在给小张一笔抚恤金后就再也不给钱了。小张要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二)工伤事故的法律特征3.工伤事故是职工在执行工作职责中发生的事故各类企业的职工都是民事主体,都享有身体权、健康权和生命权。这些权利在任何场合都有遭受伤害的可能性。工伤事故只限于企业职工在工作中因工致伤致死的范围,其他时间和场合发生的事故,即使是侵害了职工的上述权利,也不在工伤事故范围之中。(二)工伤事故的法律特征4.工伤事故是在企业与受害职工之间产生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工伤事故一经发生,就在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相应的法律上的后果,构成一种损害赔偿的权利义务关系。按照《条例》规定,工伤事故的救济办法是按照保险的形式进行,这其实是将用人单位的责任转嫁给工伤保险机构。用人单位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交纳保险费,职工遭受工伤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由保险机构向工伤职工提供劳动保险待遇。三、工伤事故责任构成确定工伤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构成工伤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必须具备以下要件:1.职工与企业或雇主之间必须存在劳动关系。2.职工必须受到人身损害事实。3.职工的损害必须在其履行工作职责的过程中发生。4.事故须是职工受到损害的原因。1.职工与企业或雇主之间必须存在劳动关系在用人单位和职工之间存在劳动合同,是构成工伤事故责任的必要要件。至于建立劳动法律关系的形式,原则上应以书面形式;但对于一般的私人雇工等,口头约定劳动合同,也允许。即使是在企业作为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建立了实际的事实劳动关系,也应当确认这种劳动关系。2.职工必须受到人身损害事实工伤事故的损害事实,是职工人身遭受损害的客观事实,不包括财产损害和其他利益的损害。职工的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都在劳动保险的范围之内,都是工伤事故侵害的客体。3.职工的损害必须在其履行工作职责的过程中发生在实践中,怎样判断履行工作职责,即工伤事故构成的三要素: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4.事故须是职工受到损害的原因。一般应当要求其因果关系为必然因果关系,即劳动者的损害事实,必须是企业事故直接造成的,否则不构成工伤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但是,在事故与损害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的,也认定为有因果关系。例如,事故致职工身体损伤,没有直接造成死亡的后果,但是职工受到伤害之后受到破伤风病毒感染,因而致死,事故与伤害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与死亡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因而应当认定事故与死亡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构成工伤事故责任。[案例2]因公负伤输血成肝炎是否工伤?范某是某机械厂的职工,负责机床的操作,一天工作时,由于不小心,双手的动脉被机床切断,血流不上。幸好及时被送往市医院抢救得以平安无事。后来范某就该工伤事故享受了工伤保险待遇。2005年9月初,范某突然感觉恶心,肝部不适,到医院一检查,原来是乙肝。经查是由于其工伤时治疗所在的市医院使用来源不规范血液造成的。范某找到了市医疗鉴定中心,做了医疗鉴定,证实范某在治疗时输送的血液带有乙肝病毒。于是范某就找到市医院要求承担医疗责任。市医院认为,由于乙肝是在工伤医疗中造成的,应该是工伤,不应该由医院承担责任。分析:职工因工负伤,在抢救过程中由于输血染上肝炎,应认定为医疗事故而不是工伤。四、工伤事故责任的事实认定及其程序(一)工伤认定1.工伤认定的根据2.工伤认定机构3.工伤认定申请和工伤认定材料4.调查核实、举证责任和认定1.工伤认定的根据按照《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1.工伤认定的根据(4)患职业病的。凡是患职业病,均与工作有关,因此一律认定为工伤。(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既包括正常工作时间、符合法律规定的加班时间、紧急处理公务时间以及生产设备的抢修时间,又包括用人单位不按照国家法律规定要求职工超时工作的时间。工作场所,即职工所从事工作的实际区域,包括固定区域和不固定区域,前者包括职工在单位建筑设施里面和附属设施或设施周围一段的经常性工作区域,后者如修电工和记者经常随着客户或业务需要所到的不特定地方。[案例3]因工事故与非因工事故究竟有什么区别?李某和赵某均为某纺织厂的职工,同住在一间宿舍内。由于两人生活习惯不同,产生了矛盾。一日,李其乘赵某不在宿舍,在赵某的水壶中放入了泻药。赵某当天回来喝水后感觉肚子疼痛难忍,频繁上厕所。赵某花费了大约1万块的医疗费。在查明事情原因后,赵某就找李某赔偿其医药费。李某家中一贫如洗。赵某无奈,只好找厂领导要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厂领导以事故不是因工造成的为由拒绝了赵某的请求。赵某感到很纳闷,该事情是发生在单位内,怎么就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比如,电工在应客户的要求上门修理电路的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工人露天作业接近收工时因天气打雷造成电路过电造成触电等等,都属于因工。如果事故的发生不是因为工作的原因造成的,即不构成因工,比如职工在工作期间因私事和同事在车间打架造成的伤害,职工在工作期间突然想起要帮过生日的妻子买生日礼物擅自离开单位而中途遇车祸,职工在出差的途中探望一位多年未见的老朋友而被路边的狗咬伤等等。因此,区分因工和非因工对职工所遭受事故性质认定具有决定性作用。对单位而言,有利于责任的明确,摆脱无理取闹职工的纠缠。对职工而言,一旦发生工伤,可以直接向单位要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案例4]食堂中毒是工伤2005年9月18日中午,某单位职工集体食堂发生食物中毒事件。纪某等二十多位职工病情严重,出现昏迷等现象,被当即送往医院救治,经抢救才脱离了危险。事后,该单位对是否对这起食物中毒事件申请工伤认定拿不定主意。分析:《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劳动保险问题解答)》中规定,工人职员在本单位集体食堂就餐,因食物中毒,造成疾病或死亡而非本人应负责任者,有可靠证明,可以比照因工待遇处理。(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这种情形,是指受到的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因果关系。例如,在银行工作,遭受劫匪攻击造成损害,不论是不是为了保护银行财产,都应当认定为工伤。[案例5]为工作被打是工伤居某为某纺织厂的会计。2005年2月28日,居某到车间为职工发奖金。由于工人一直在加班希望厂里能提高奖金数额,但这次发的奖金真是太少,于是跟居某要求补发。但事情最终发展成为工人向居某大打出手。居某在众人围攻之下躲闪不及,被打成轻伤,住院一星期。后居某向单位提出了认定工伤的要求。分析:职工在工作中由他人故意造成的伤害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应依据具体情况确定,如果这些伤害是跟工作有关的,那么可认定为工伤,否则不构成工伤。[案例6]职工在单位集体宿舍受伤视情况而定郭某系某玩具厂职工,2005年11月10日加班到凌晨3点。由于回家不便,且第二天8点还要按时上班,郭某便到单位的集体宿舍休息。郭某入睡后不久,从上铺摔落,摔成骨折。经查,床铺年久失修,上铺的护栏螺丝松动脱落,起不到防护的作用。事后郭某向单位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单位以郭某受伤并非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所致为由,拒绝了郭某的请求。后郭某自行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了认定工伤的申请。分析:职工在单位集体宿舍受伤视情况可以认定为工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只有因工发生的事故或患职业病才能构成工伤,其他除了视为工伤的情况外都不能构成工伤。本案中郭某因来不及回家临时住在职工宿舍发生的事故,从严格意义上来讲构成工伤,由于郭某受伤也不存在过错,床铺多年失修,过错明显在单位。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劳动保险问题解答》中规定,职工因紧急任务加班加点至深夜,不能回家休息,临时在工作地点睡眠,遭到意外事故而负伤或者死亡,而非本人应负主要责任的,可以比照工伤处理。《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款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这里可以把郭某在单位临时休息看成是工作的延续,这样,郭某的情况可以认定为工伤。[案例7]被狗咬伤如何办?段某是某乡发电厂的电工,负责该乡某村的电工维修和电路检修工作。一天,因其所负责村子的一家用户电线老化需要换电线,段某便骑着摩托车去该用户家。一般农村的农户家都养狗,就在开车的过程中,一条狗咬伤了段某的右腿,但是无法分清是哪条狗咬的。后来段某到防疫站打了狂犬疫苗。事后,由于找不到直接的责任者,段某便找到发电厂,要求厂里申请工伤认定。厂领导认为狗咬段某是因为段某的摩托车招引的,不属于因工受伤,因而不愿申请工伤认定。分析:因履行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是指意外伤害在履行职务过程中非劳动者自身原因或是劳动者自身外的原因造成的。只要意外伤害是跟工作有关的,就应认定为工伤。(4)患职业病的。凡是患职业病,均与工作有关,因此一律认定为工伤。[案例8]离职后检查出职业病的也是工伤韩刚为某化工厂的职工,负责某化学药剂的配制工作,由于该化学药剂是新型的药剂,其危害性用当时的科学手段尚无法检测出来。5年后,韩刚由于同单位领导存在矛盾,决定辞职。辞职后,韩刚将其个人档案拿到了街道办事处保管。就在找工作过程中,突然发觉胸口郁闷,当场晕倒。后经过专家联合诊断,韩刚出现的这种情况为其在化工厂配制的药剂辐射所致
本文标题:经济起飞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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