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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问题解答一、什么是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发放给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专项贷款,购买自住住房包括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再交易房。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原则是什么?住房公积金贷款按照贷款对象与缴存对象一致、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实行存贷结合、先存后贷、贷款担保。住房公积金贷款重点支持中低收入家庭购买中小套型、中低价位的自住住房,禁止向购买别墅等豪华住宅和非住宅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三、贷款的对象、范围和具备的条件是怎样确定的?凡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管理处、江油分中心辖区内单位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以上,未负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缴存人,在绵阳市辖区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帐户封存的缴存人,须帐户启封并重新按时足额缴存满一年以上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者其他有效居留身份。2、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3、购买住房的,须具有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建造、翻建住房的,须具有县(区)及以上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大修住房的,须具有县(区)及以上规划和建设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4、同意按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办理担保。5、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四、贷款的额度有何规定?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包括最高额度和单笔可贷额度。1、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20万元。2、单笔可贷额度,由管理中心根据借款申请人及配偶(或共有人)收入情况、信用情况、住房公积金帐户存储金额、购建住房价格、借款期限、还贷能力系数、贷款额占房屋总价款的比例等因素,综合评估确定。单笔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最高贷款额度。五、贷款的期限有何规定?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为20年,同时不能超过贷款人贷款日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作年限。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最长贷款期限不超过20年,购买再交易房以及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应适当缩短贷款年限。六、贷款的审查、审批、发放程序是怎样的?1、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工贷款科负责对贷款人资格、资信审查、并进行面谈、捺印;2、对借款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进行实地考察;3、受理符合条件的贷款申请,送主任办公会审定;4、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银行按规定进行复核,签订《借款合同》和《还款协议》,办理担保(抵押或质押)等手续后,负责发放、回收贷款。七、贷款的利率是怎样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国家利率政策规定执行。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贷款,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实行合同利率。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且按月还款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按相应住房公积金贷款档次利率执行。借款人不能按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当期应还贷款本息的,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07年9月15日规定,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率分为两档:5年以下(含5年)年利率为4.77%,5年以上(20年以内)年利率为5.22%。八、贷款后如何还款、月本息应还多少?借款人应从贷款发放之日起,次月开始按月等额归还贷款本息。还款的方式有两种,一是借款人持现金到银行办理还款;二是借款人办理银行卡每月按时存款由银行自动扣取贷款本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07年9月15日公布利率按下表一万元本息月还款测算举例。贷款年限贷款期限贷款利率月均还款额(单位:元)(年)(月)年利率(%)月利率‰2244.773.975437.683364.773.975298.684484.773.975229.255604.773.975187.666725.224.350162.077845.224.350142.388965.224.350127.6591085.224.350116.24101205.224.350107.14111325.224.35099.74121445.224.35093.60131565.224.35088.43141685.224.35084.02151805.224.35080.23161925.224.35076.93172045.224.35074.04182165.224.35071.50192285.224.35069.24202405.224.35067.22九、借款人可提前还款、还款时需缴违约金吗?借款人可办理提前还款,目前不需缴纳违约金。但需提前通知贷款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同意后方可办理一次性还清本息手续。十、购房首付款是怎能样规定的?1、中低收入家庭职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含房改房、拆迁安置房、解困房)的,首付款不低于所购房总价的20%;2、购买普通商品房、二手房的职工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所购房总价的30%;3、购房面积达到200平方米以上的,首付比例不低于50%。十一、贷款逾期的罚息是多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建设部[2005]18号文件的规定,对逾期未还公积金贷款,以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的罚息。十二、住房公积金贷款需准备些什么资料?贷款人应根据购房条件不同,分别准备下列相应资料一式两份(复印件)并带原件核对。1、领取并填写《绵阳市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住房贷款申请书》;2、夫妻贷款,凡一方不在贷款辖区缴存公积金的,须由工作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足额缴存公积金证明;3、夫妻双方户口簿、身份证;4、夫妻关系证明(结婚、离婚、未婚证明);5、买卖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首付款有效凭证;6、购买预售商品房的提供商品房预售许可证;7、购买二手房的应提供《房地产买卖契约》或协议、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过户发生的契税票据、有资质房地产评估部门出具的《评估报告》、买卖双方签署的收条或收据。十三、如果已用公积金贷款购买了一套房子,是否可以把贷款还完就可以再次使用公积金按揭第二套住房呢?如果可以的话,大概需要办理多久呢?可以使用,但必须在第一套房子还完贷款一年后才能用公积金贷款按揭购买第二套房子,具体贷款的数额要受当时公积金帐户余额限制。十四、交报名费时,可以把公积金取出来用吗?不能。十五、个人帐户中的公积金可以支取出来付首付吗?或者,以后每年能支取帐户余额用于还贷吗?不能。但可以在首次归还贷款之日起一年后,凭借款合同及银行出具的还款证明,每年度一次从本人及配偶帐户的上年度余额中提取不得超过当年或提前还款本息额的住房公积金归还贷款本息。十六、每月能用工资所扣的住房公积金直接还贷款吗?不能。附件一:关于“5.12”地震灾后重建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特殊规定的实施细则补充规定附件二:关于印发《绵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绵住房公积金归[2009]1号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5.12”地震灾后重建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特殊规定的实施细则补充规定各管理处、江油分中心:为支持灾后恢复重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加快解决因灾毁损而无房可住的城镇居民住房问题,根据四川省建设厅、四川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四川省汶川地震灾后重建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实施办法》(川建[2008]81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一、提取范围1、震灾后,自住住房经鉴定为危房需除险加固,并已领取当地政府发放的住房加固补助及没有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2、因震灾后自住住房鉴定为危房需拆除的,并已领取当地政府发放的住房资金补助后租住其它住房的公积金缴存人;3、为减轻灾区住房公积金借款人的还款压力,凡在“5.12”地震前有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注明:“自住住房”是指缴存人拥有产权,用于本人居住的住房。二、提取额度1、自住住房需加固的缴存职工,可提取本人及配偶个人帐户上年末的住房公积金余额,提取总额不得超过个人负担的加固费用。2、自住住房毁损,需要租房的缴存职工,可按本人实际支付当年的租金数额,申请提取本人账户中的住房公积金。3、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用本人或配偶上年末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一次性提前归还贷款。三、提取证明材料1、因震灾房屋鉴定为危房需加固的,提供鉴定机构的鉴定报告,并已领取当地政府发放的住房加固补助证明,及加固维修个人所摊费用的收据,房屋所有权证。2、因震灾房屋鉴定需拆除的,提供鉴定机构的鉴定报告,房屋所有权证,已领取当地政府发放的住房资金补助证明,租赁合同及租房收据。3、归还公积金贷款的,提供当前银行余额证明及与银行鉴定的借款合同。注明:“鉴定机构”指当地房屋安全管理部门的鉴定。四、提取程序灾区职工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凭《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审批表》,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相关证明材料,经核对无误后,予以提取。以上优惠政策自本办法发布之日始,实施至2010年12月31日止。我市原有关震灾后住房公积金提取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二00九年三月二日绵住房公积金归[2009]2号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绵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各管理处、江油分中心:现将《绵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印发你们,请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贯彻执行。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使用业务,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维护缴存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四川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补充规定。一、提取范围1、非贷款购买自住住房或单位集资建房的;2、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注明:“自住住房”是指缴存人拥有产权,用于本人居住的住房。二、提取材料及额度1、购买自住住房未申请贷款的,自取得房屋产权证二年内,凭房屋产权及购房发票;或签定购房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凭商品房买卖合同(协议)及首付购房款发票,可一次性提取不得超过购房款本人及配偶上年末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2、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协议)及银行借款合同,首付款证明,可申请提取本人和配偶账户余额内不得超过首付款的住房公积金余额;或首次归还贷款之日起一年后,凭借款合同及银行出具的还款证明,可每年度一次从本人及配偶帐户的上年度余额中提取不得超过当年或提前还款本息额的住房公积金归还贷款本息。三、提取程序1、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根据不同的种类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原件和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如本人不能亲自办理,委托他人提取时,需提供由委托人签署盖有手印的授权委托书并注明本人及委托人身份证号。2、职工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由职工所在单位审核后,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审批表》中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3、管理中心(或管理处、分中心)依据《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审批表》及有关证明材料,在受理后限时办理工作日内予以核准并开具支票。4、提取住房公积金除需注销个人账户外,最小起提取额度以百元整为计提单位。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市原有关住房公积金提取的规定与本办法相低触的以本办法为准。二00九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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