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企业财务 > 试论我国适用夫妻约定财产制之理论基础和现实基础我国适用夫妻约定
1试论我国适用夫妻约定财产制之基础内容摘要:关键词:夫妻约定财产制是关于法律允许夫妻以协议的方式,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所有权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事项作出的约定,并排斥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制度。1一、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历史沿革及其适用现状在中国古代社会,从夫妻与家庭的关系看,家的利益高于夫妻的利益,故一般只有家庭财产而无独立的夫妻财产。家庭财产权集中于家长一人之手,在观念上,妻子、儿女是家庭财产的一部分。夫妻之间,古代礼法规定“夫为妻纲”,夫妻关系是尊卑关系、主从关系,妻子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其人格被丈夫吸收,无独立的行为能力,无独立的财产权。妻子的陪嫁妆奁或受赠财物,均由夫家家长支配。封建社会,封建法律虽然承认女子因继承可以有私有财产,对陪嫁妆奁财产也享有一定支配权力,但规定当女子改嫁时,这些财产由夫家处理。封建法律维护的仍然是家庭财产。在这种宗法家族制度下,没有夫妻财产制,更谈不到夫妻约定财产制。我国历史上正式的夫妻财产约定立法可追溯到中华民国时期,1930年的中华民国《民法·亲属编》第四节(夫妻财产制)第1004条规定:“夫妻未以契约订立夫妻财产制者,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以法定财产制为其夫妻财产制。夫妻得于结婚前或结婚后,以契约就本法所定之约定财产制中,选择其一,为夫妻财产制。”2第1007条规定:“夫妻财产制契约之订立、变更或废止,应以书面为之”。3这是国民党政府借鉴德国、瑞士等西方国家的亲属法,在历史上首次确立夫妻约定财产制。但当时中国仍处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妇女没有独立的人格和独立的财产,受夫权统治,传统的聘娶婚仍占主导地位,因而,当时虽设有夫妻约定财产制,但是并未能够真正实现。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第一部婚姻法即195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对夫妻约定财产制没有作出明文规定,但是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起草经过和起草理由的报告》中指出,婚姻法“这种概括性的规定,不仅不妨碍夫妻之间真正根据男女平等和地位平等原则来作出对于任何种类家庭财产的所有权、处理权与管理权相互自由的约定;相反,对一切种类的家庭财产问题,都可以用夫妻双方平等的自由自愿的约定方式来解决,这也正1马亿南:《婚姻家庭法新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6月第1版,第161页2庞红:《论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完善》[学位论文],保存于广西大学,2005年,第3页3庞红:《论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完善》[学位论文],保存于广西大学,2005年,第3页2是夫妻双方对于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与处理权的另一具体表现”。4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所作的立法解释,归纳起来有四个要点:第一,允许夫妻就财产问题作出约定;第二,夫妻财产约定必须遵循自由、平等、自愿的原则;第三、夫妻财产约定的客体可以是任何种类的家庭财产;第四,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可以是所有权、处理权或管理权。5然而,由于建国初期社会经济条件的制约,传统习惯的影响,加之《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起草经过和起草理由的报告》并未为一般民众所了解,实际生活中进行财产约定的现象并不普遍,这种精神没有再以其他的法律形式表现出来,因此人们认为当时并不存在夫妻约定财产制。建国30年后,随着改革开放,经济的发展,人们的婚姻家庭观念发生了明显的变化,部分公民对夫妻财产关系的多样化提出了要求。1980年《婚姻法》对1950年婚姻法的重大发展之一,就是增设了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在实行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同时,允许当事人另行约定,丰富了我国夫妻财产制的形式。61980年9月,新中国第二部《婚姻法》在第13条第一款中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双方共有,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自此,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得以正式确定下来,形成了以法定为主,约定为辅的夫妻财产制度。7但是由于采取了“除外”式的而非设置专门条款的立法模式,没有对夫妻约定财产的范围、约定的时间、约定条件和约定的效力作出明确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最高人民法院的此条司法解释弥补了1980年《婚姻法》对夫妻财产约定这种原则性的规定,解决了当时司法实践中遇到的一些实际问题。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公民家庭财产和婚前个人财产数量明显增多,财产关系日趋复杂多样,人们的财产观念也发生了重大变化,在司法实践中,离婚财产分割诉讼日益增多,越来越多的人感到需要对财产所有权作出明确的划分和协议。通过对20年的实践经验总结,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对夫妻财产约定的立法内容作了较多的扩展,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4庞红:《论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完善》[学位论文],保存于广西大学,2005年,第3页5杨大文:《亲属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4月第4版,第135页6巫昌祯:《我与婚姻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6月第1版,第204页7杨大文:《亲属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4月第4版,第135页3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第40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此次修订将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独立成第19条,并具体规定了三款内容,具体解决了夫妻约定财产制约定的主体、时间、标的、内容、形式、债务清偿等法律问题。使我国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开始走向完善,体现了婚姻家庭法制建设的进步。在夫妻财产关系上,受访居民对契约财产制的认识极其有限。仅有31人由夫妻财产协议,约占总数的3.6%;多达633人未曾有过夫妻财产协议,占73.2%;有15人曾有过夫妻财产协议,但已废除,约占1.7%;另有183人未回答此问。这说明在受调查者中,超过90%的居民完全不涉足夫妻财产约定。进一步提问表明,许多人不知道夫妻可以就财产问题采用约定制度,而更重要的是人们认为“只要有感情,财产不必分你我”(37.6%)和“夫妻财产分开不利于家庭稳定”(27.5%)。这两项相加高达65.1%。8尽管只有个别婚姻当事人实行新婚姻法增设的夫妻财产制度,但足以表明分别财产制、限定共同财产制有其存在的价值。9由于受传统习惯的影响和解放初期具体条件的制约,实际生活中进行财产约定的现象并不普遍,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里,这种精神没有再以其他的法律形式表现出来。10由于中国的夫妻大多不采用约定的方式来确定夫妻财产制的形式,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很难举证,且实践中还会出现一方转移、隐匿财产的现象,严重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由上表可知,在被调查的76个案件中,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占绝对多数,共74个,占被调查案件总数的97.4%。仅有两个实行分别财产制的夫妻,也是在夫妻关系产生列横,双方处于分居或半分居状态时才由原来的共同财产制转为分别财产制的。由此可见,虽然婚姻法中明文规定夫妻可以以书面方式约定夫妻财产制的形式,可以使共同财产制,也可以是分别财产制,亦可以是部分共同、部分归各自所有的财产制。但在实践中,大部分夫妻都不会去做这种约定,其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范围只能依照婚姻法第17条、18条规定的法定财产制来划定。11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婚后所得共同制占85%;约定分别财产制占9%;约定部分共有、部分各自所有的占3%;约定全部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的占2%。8蒋月,夫妻的权利与义务,法律出版社,2001年7月第一版9蒋月:《厦门市新婚姻法执行状况的调查分析》,载于巫昌祯主编的《婚姻法执行状况调查》第165页10杨大文:《亲属法》,第155页,法律出版社,1997年12月第一版11高蕾、何俊萍:对北京市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调查分析,载于巫昌祯主编的《婚姻法执行状况调查》第49页4在这一领域,较为传统的婚后所得共同制成为财产制的主流,具有约定性质的财产制只有14%。12二、我国适用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理论基础夫妻约定财产制在我国实行的必要性,由其本身的功能所决定的。近代国家所承认之夫妻财产制契约制度,不仅其契约本身具有多种机能,而且制度本身亦有其机能存在。13夫妻约定财产制曾发挥过修正功能、缓和地方冲突法之功能、缓冲机能和备用机能。14约定财产制的这些功能,随着社会的发展,有些功能现在已经不需要了,但是其修正功能和备用功能仍然发挥着作用。首先,夫妻约定财产制具有对法定财产制的不合理进行修正的功能。婚姻主体的观念和价值标准是随着社会的变化不断变化的,不论多么详尽、完备的法定财产制都不可能满足所有婚姻当事人的需求。随着社会的变化,成文法规定的法定财产制不能立刻进行调整以满足社会新的需要,这时,人们就需要用约定财产制来调整夫妻财产关系以修正法定财产制来满足需要。其次,约定财产制具有备用功能。从理论上讲,在完全合理、平等的法定财产制下,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没有存在的理由的。15但事实上,这种情况是不存在的。法定财产制自身不可避免的这一缺点要求在确立法定财产制的同时,发挥约定财产制的备用功能,供当事人选择适用。04年《宪法》修正案第19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第4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宪法作为婚姻法的母法,对公民个人财产的保护和男女平等的规定为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建立提供了理论基础和立法依据。首先,婚姻当事人拥有自己独立的私有财产,这种财产既包括生活资料,也包括生产资料、知识产权、债权等。夫妻可以实行约定财产制,独立地享受财产权利履行财产义务;其次,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拥有独立的人格,可以自主地决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适用何种夫妻财产制。如果适用约定财产制,这种约定也是当事人在平等基础上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物权法从民法的角度明确物的归属,明确权利人对物享有的权利,明确对物的保护。物权法不仅明文规定对公民私有财产的平等保护,明文规定公民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而且针对历史和现实中严重侵犯公民私有财产的违法行为,创设了各种法律对策。16物权法是民法12王歌雅:《哈尔滨市新婚姻法执行状况的调查分析》载于巫昌祯主编的《婚姻法执行状况调查》第91-92页13参见林秀雄:《夫妻财产制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11月第1版,第192页14林秀雄:《夫妻财产制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11月第1版,第192——197页15参见林秀雄:《夫妻财产制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11月第1版,第196页16梁慧星:《制定和实施物权法的重大意义》,载于《理论参考》,2007年第6期,第11页5典最重要的组成部分。2007年,《物权法》的颁布与实施,使人们在适用约定财产制时,不论是夫妻共有财产还是个人所有财产都获得法律保障。从整个民法体系上来看,为我国约定财产制的建立和实现同样又提供一个理论基础。三、我国适用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现实基础我国现有经济文化的发展、变化,使夫妻约定财产制在我国适用具有现实基础。首先,经济发展,公民个人拥有的财富增加,使夫妻约定财产制具有实现的前提。夫妻财产制度受生产力水平的制约。1950年,当时生产力水平较低,《婚姻法》规定的夫妻财产制是一般共同制;1980年,生产力水平比建国初期有所提高,婚姻法限制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改为适用婚后所得共同制,将夫妻约定财产制作为法定财产制的补
本文标题:试论我国适用夫妻约定财产制之理论基础和现实基础我国适用夫妻约定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1165883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