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企业财务管理与纳税筹划文章精选2007年第十一期北京大成方略纳税人俱乐部BeijingDachengfanglueTaxpayerClub本资料内容主要选自报纸、杂志及网络免费资料,仅供俱乐部会员阅读学习目录(2007年第十一期总字第十四期)2007年6月1日1、新税法下小型微利企业的筹划空间························32、根据税率变化合理安排收入······························73、利用新税法合理规划企业年终奖···························104、关联业务要注意规避涉税风险·····························125、增值税筹划的另一种思路·································186、初始计量与计税成本的差异·····························227、上一年度错账应及时调整·······························258、何处购进废旧物资更划算·······························279、课税原则与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差异······················29一、税收筹划新税法下小型微利企业的筹划空间关于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的规定,2008年即将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与现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旧税法)相比之下变动较大。新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而旧税法规定:“纳税人应纳税额,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3%”,并且财税字〔1994〕009号也明确规定:“关于两档照顾性税率规定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暂减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企业,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我们看到,新税法将微利企业的税率优惠重新进行了界定,通称小型微利企业。虽然目前相关条文还未明确它的评定标准,但是通过假设条件,利用税率变化预算企业税后最佳利润,为今后的税收筹划提供参考依据还是很有必要的。分析一:按旧税法规定年应税所得额为3万元(含3万元)的企业,税后利润为3×(1-18%)=2.46万元。但是,对于年应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下,3.0001万元~3.3698万元之间的企业,税后利润为(3.0001~3.3698)×(1-27%)=(2.190073万元~2.459954万元)<2.46万元;通过数据对比,我们看到应税所得额介于3.0001万元~3.3698万元之间的企业,其税后利润要小于应税所得额为3万元的企业;相反,当应税所得额介于3.3699万元与10万元(含10万元)之间时,税后利润就呈现出了最佳状态,(3.3699万元~10万元)×(1-27%)=(2.460027万元~7.3万元)>2.46万元。那么,再看年应税所得额介于10.0001万元~10.8955万元之间的企业同样也是如此,税后利润为(10.0001~10.8955)×(1-33%)=(6.700067万元~7.299985万元)<7.3万元,其税后利润要小于应税所得额为10万元的企业;当年应税所得额大于10.8955万时,税后利润大于7.3万元,也是处于最佳状态。从以上分析,旧税法虽然对微利企业(年应税所得额不高于10万元)规定了18%和27%两档优惠税率,但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介于3.0001万元~3.3698万元或10.0001万元~10.8955万元之间时,它们的税后利润与年应纳税所得额为3万元或10万元时相比反映的是不增反降。可以说,企业只有跳跃式的避开这“两道坎”,才有可能取得税后的更大利润。因此,在旧税法优惠税率条件下,从鼓励微利企业的发展角度看,优惠范围内也有相对的“不优惠”。分析二:用新、旧税法中的适用税率,分析小型微利企业税后利润的微妙变化。例如:假设甲、乙、丙3家企业,2006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3万元、10万元、20万元,按旧税法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为:甲企业:3×18%=0.54万元;乙企业:10×27%=2.7万元;丙企业:20×33%=6.6万元。如果,再按2008年即将实施的新税法的税率测算,甲、乙假如被税务机关确定为“小型微利企业”,其应纳税额为:甲企业:3×20%=0.6万元;乙企业:10×20%=2万元;丙企业:20×25%=5万元。上下两组数据相比,在企业经营状况完全相同条件下,甲企业较以前多缴纳了企业所得税0.6-0.54=0.06万元,增长了11.11%(0.06÷0.54);乙企业较以前少缴纳企业所得税2.7-2=0.7万元,减少了25.93%(0.7÷2.7);丙企业较以前少缴纳企业所得税6.6-5=1.6万元,减少了24.24%(1.6÷6.6)。相反,若甲、乙两家企业未被税务机关确定为小型微利企业,其应纳税额为:甲企业:3×25%=0.75万元;乙企业:10×25%=2.5万元;丙企业:20×25%=5万元。这组与假如被确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应纳税额比较,结果又有所不同:甲企业较以前多缴纳了企业所得税0.75-0.54=0.21万元,增长了38.89%(0.21÷0.54);乙企业较以前少缴纳企业所得税2.7-2.5=0.2万元,减少了7.41%(0.2÷2.7);丙企业较以前少缴纳企业所得税6.6-5=1.6万元,减少了24.24%(1.6÷6.6)。综上分析,盈利最小的甲企业无论是否被确定为小型微利企业,其应纳所得税额较以前分别增长了38.89%和11.11%;可是,乙企业无论是不是小型微利企业,其应纳税额较以前都呈现减少状态,如果被确定为小型微利企业其减少幅度更加可观,减少率差为18.52个百分点(25.93%-7.41%);对不符合小型微利条件的丙企业无论怎样缴纳企业所得税都较以前减少了24.24个百分点。以此得出,合并后的新税法虽然给小型微利企业加大了税收优惠,但对于年应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较以前加重了税收负担;而介于年应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企业税收负担相对大减,如果在不是“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下,它与年应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的企业税负减少率相比也处于优势,少了16.83个百分点(24.24%-7.41%),更不用说是小型微利企业了。因此,小型微利企业如何根据自身盈利状况,有利地去把握税收筹划应注意以下几点:首先,无论企业大小在现行所得税政策条件下,还是要避开年应税所得额介于3.0001万元~3.3698万元、10.0001万元~10.8955万元的磨合区,选择最佳获利。其次,微利企业按照新税法的符合条件,积极向税务机关申请争取确认为“小型微利企业”,创造比一般企业所得税率低5个百分点的税收优惠。再次,对小型微利企业的发展,在税收政策上国家是积极扶持的,从新旧所得税法规定的优惠税率上可以看出,扶持力度正在与一般企业逐渐缩小,如旧税率的18%与新税率的20%。今后小型微利企业只有加速发展自身的经济实力,才是应对税收政策变化、着力筹划最佳优惠的方向。(来源中国税务报作者王文清,王洪斌)根据税率变化合理安排收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3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以下简称“住房所得”),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款所称差价部分是指职工实际支付的购房价款低于该房屋的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的差额。对职工取得的上述应税所得,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征税办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先将全部所得数额除以12,按其商数并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表确定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再根据全部所得数额、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征税。纳税人可以通过合理安排收入比例,适当降低住房所得个人所得税税负。下面举例说明:2007年4月,甲公司将新购置的一处住房出售给该公司销售部经理王某。该住房的购置成本和市场价值均为100万元,出售给王某的价格为50万元。王某当月工资为5000元,假设不考虑个人所得税以外的其他税费。根据上述规定,王某4月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1.当月工资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000-1600)×15%-125=385(元)。2.住房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000000-500000)÷12=41666.67(元),适用税率为30%,速算扣除数为3375。(1000000-500000)×30%-3375=146625(元)。3.合计应缴纳个人所得税:385+146625=147010(元)。我们可以对以上的例子进行如下的筹划:财税〔2007〕13号文件下发后,根据“工资、薪金所得”各个组成部分适用个人所得税政策的独立性,可将“工资、薪金所得”分为四类:第一类是月工资奖金,第二类是全年一次性奖金,第三类是股票期权所得,第四类是住房所得。因为目前对上述四类收入独立计征个人所得税,所以单位应当预先合理安排职工各类收入所占比例,从而使“工资、薪金所得”充分享受低税率,达到个人所得税负担最小化的目的。方案一:甲公司可增发王某4月份工资2万元,然后将住房以52万元的价格出售给王某。按此方案实施后,王某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1.当月工资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000+20000-1600)×25%-1375=4475(元)。2.住房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000000-520000)÷12=40000(元),适用税率为25%,速算扣除数为1375。(1000000-520000)×25%-1375=118625(元)。3.合计应缴纳个人所得税:4475+118625=123100(元)。方案二:甲公司可增发王某4月份工资2万元,同时增发全年一次性奖金24万元,然后将住房以76万元的价格出售给王某。按此方案实施后,王某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1.当月工资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000+20000-1600)×25%-1375=4475(元)。2.住房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000000-760000)÷12=20000(元),适用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为375。(1000000-760000)×20%-375=47625(元)。3.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与住房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相同。4.合计应缴纳个人所得税:4475+47625×2=99725(元)。方案三:假设甲公司8年前曾经购买一处住房,该住房的购置成本为30万元,目前市场价值为100万元。甲公司将该住房以5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王某。按此方案实施后,王某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1.当月工资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000-1600)×15%-125=385(元)。2.因为甲公司住房出售价格高于购置成本,所以王某没有住房所得,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3.合计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385元。案例点评1.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类似于全额累进税率。因此,尽可能多安排或者少安排住房所得的筹划思路都是不正确的。方案一按照月工资适用的最高税率不高于住房所得适用税率的原则,重新合理安排月工资和住房所得后,使个人所得税负担下降了23910元(147010-123100)。2.个人取得住房所得并不影响单位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方案二将住房所得50万元一分为三(工资2万元,住房所得和全年一次性奖金各24万元),同时考虑了全额累进税率的特点,使“工资、薪金所得”充分享受了低税率。方案二与方案一相比,个人所得税负担下降了23375元(123100-99725)。需要注意的是,全年一次性奖金一年只能安排一次,单位应当根据职工的年度工薪所得总额,事前测算税负
本文标题:财务管理与纳税筹划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1167000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