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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生工作实习报告范文锦集【汇集4篇】随着个人的素质不断提高,报告的适用范围越来越广泛,我们在写报告的时候要避免篇幅过长。为了让您不再为写报告头疼,下面是网友帮大家分享的“关于学生工作实习报告范文锦集【汇集4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学生工作实习报告【第一篇】五天的实习时间已过去,但这五天带来的影响和启发却远远没有结束。包材实验室的参观是短暂的,但带给我的启示是一个学校,一个企业甚至是一个国家科研进展的空间有多大与实验室的科技含量是密切相关的。中盐株洲化工厂的参观是浅显的,但带给我对中国化工厂现状的思考却是深刻的,时代在发展,科学在进步,可是株化却还停留在上世纪60年代。太子奶集团的参观是简单的,但带给我对“科学技术是一个企业,一个国家第一生产力”的科学信条更加坚定,科研的力量就是前进的动力。龙泉污水处理厂的参观是草率的,但带给了我“一个城市污水的处理不仅仅只依赖于化学,更多是依靠物理,生物,化学三大科学的相互渗透,有机结合”,它预示了未来化学发展的方向。三一重工的参观是少涉及实践的,但带给我了人文精神方面的启示:企业文化是一个企业赖以生存,稳步前进的精神支柱。下面结合实习过程把我的5点认识加以论述:一动员大会的意义其实在实习之前是开了一个实习动员大会的,我觉得很有必要提一下这个动员大会,至少在我的整个实习过程中,它所起到的作用是不可磨灭的。其一,它在很大程度上调动了我们对实习的热情,一种探知欲,即学习最好的老师——兴趣。其二,它加深了我们对实习这一新课程的感性认识,形成了一个大体印象。其三,它让我们对整个星期的行程安排有了明确了解,对每一次的实习都有了一个充分的准备时间,这也是实习达到最佳效果的必要前提。二实验室的技术含量直接影响科研的进展所谓实验室的技术含量包括硬件技术和软件技术,说通俗一点,即硬件设备和科研人才。其中以我们学院实验室,太子奶集团,三一重工对科研的重视给我的印象尤深。一个学校或者企业,如果科研的过程脱离了实验室,就像植物脱离了他赖以生存的土壤一样,是开不出花结不了果的;太子奶公司更是与湖南农业大学合作进行技术研发,依靠大学的精英骨干力量来推动乳酸菌产品的向前发展;而三一重工则是每年拿出5%—7%的经费用于科学研发,力求产品的升级换代达到世界一流水准;实习过程中深深刻在我脑海的一幕就是实验室不是用来被遗弃的,都有科研人员正在进行研究实验,这一场面的亲身体会是直接震撼内心的。三中国化工厂的现状参观完中盐集团第二大二级企业——中盐株化,我心情颇为沉重,1956年建厂的中盐株化,半个多世纪过去了,科学在进步,技术在更新,但株化的设备依然是半个世纪前的设备,株化的技术依然是半个多世纪前的技术,其落后的程度可想而之,再加上该厂许多操作的不规范性,如预防措施,废水处理,废气排放均不达标,整个化工厂弥漫一股刺鼻的浓硫酸,磷肥,氯气,氯化氢的混合气味,其中更是有标志鲜明表明“请配戴防毒面具:,而我们甚至连口罩都没戴一个就直接进入生产车间,一些同学更是一度头部眩晕,其安全防范措施做得极不到位,可以毫不避讳的说,简直就是在拿工人的生命开玩笑。四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这一理念在三一重工体现的淋漓尽致,秉承着“品质改变世界”的经营理念,拥有国家级技术开发中心和博士后流动工作站,授权有效专利365项和近百项核心技术,自主研发的66米臂架泵车更是问鼎吉尼斯世界纪录,在科技上的投入与回报使三一重工成为全球最大混凝土机械制造商,福布斯中国顶尖企业,中国最具成长力自主品牌。五企业文化得以深深扎根,稳中求进,不断向前的精神支柱太子奶集团的企业文化:身先足以率人,功劳永远是下手的,错误永远是领导的;突出重视里企业员工在企业前进路上所起上的重要作用。龙泉污水处理厂:求实创新,和谐发展,绿色人文,治污净水;着重前调了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坚持环境保护的积极意义。三一重工:“创一流企业,造一流人才,做一流贡献”,“先做人,后做事,品质改变世界”,”人类因梦想而伟大“,“金钱只有诱惑力,事业才有凝聚力”:着重突出了做一名优秀的三一人,共同打造世界一流的三一品牌。可以这样说,没有了企业文化的支撑,就没有了一个企业向前发展的原动力,就没有了一个企业人共同奋斗一起拼搏的精神支柱。学生工作实习报告【第二篇】首先,我想向所有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和我的指导老师致谢,感谢你们为我的顺利实习所作的帮助和努力。我的实习是由南开大学法律系和四平市中院共同安排的。通过实习,我在我的第二专业法学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两年本科学习的知识水平。实习期间,我了解并参与了大量民事诉讼的庭审过程,在一些案件的审理中还担任了书记员的工作,并且对部分参与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民法及民事诉讼法,对程序问题有了更深的理解,将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起来。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好的评价。实习期间我主要对关于郭继魁与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参加了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并被特许参加合议庭评议。案件具体情况如下:一、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郭继魁与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中兴建筑公司、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xx年4月29日作出(20xx)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郭继魁不服,提出上诉,四平市中院于20xx年7月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郭继魁、委托代理人盖如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委托代理人胡振儒,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苏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委托代理人付佳宾,被上诉人尹杰、委托代理人窦树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二、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情况上诉人(原审原告):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委托代理人:三、原判要点和上诉的主要内容原告郭继魁诉称:1999年6月7日原告与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签订商品房出售协议书,将中兴二期工程⑥-⑦,2/0A-B轴约86平方米商网出售给原告,原告按合同约定交房款30万元,后又于1999年9月26日、9月30日分两笔交增面积款13万元。但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合同,交付房屋。此房于20xx年5月被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卖给第三人尹杰,是重复买卖,这种行为是无效的。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并承担诉讼费。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辩称:原告所述无异议。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所签的合同是受经贸公司的委托,是合法有效的,原告是初始买受人,交付了全部房款,应予以保护。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重复买卖行为,开发公司发现重复出售后,已通知第三人解除合同,且第三人的房款未全部支付现金,是用一辆车折抵了20万元房款,是无效合同,经贸公司可以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损失。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辩称:被告建筑公司与原告签订的购房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约定交纳了全部房款,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属于重复买卖,是无效合同,不应支持。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做答辩。第三人尹杰诉称:第三人于20xx年4月6日与被告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且被告经贸公司已确认了第三人的买卖关系;他们之间是恶意串通,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原审法院认为:与原告签合同的被告建筑公司不具有销售房屋主体资格,与第三人签合同的被告开发公司具有销售房屋的主体资格,虽然原告购房时间早于第三人买房时间,但原告与第三人的各自买受行为不是建立在同等条件之上,故不存在初始买受权问题,原告与被告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无效。但被告建筑公司明知不具有预售商品房条件就与原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受益人被告经贸公司在同意此房卖给原告之前,就已给第三人换了房款收据,因此二被告的行为对原告是一种欺诈行为。被告经贸公司以持有《商品房出售许可证》为由,愿将争议房屋卖给原告,但《许可证》是在20xx年7月取得的,不能对抗以前的买卖行为。被告开发公司发现该商网重复出售后,于20xx年9月6日向第三人发出通知,因无权出售此房,要求解除合同。但被告经贸公司于20xx年5月17日给第三人更换了交付房款的收据,换收据的行为就是被告中兴经贸公司同意将此房出售给第三人的意思表示,解除合同是单方行为,是无效的。因此,第三人与被告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第三人尹杰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其买卖关系成立;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郭继魁签订的合同无效,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返还原告郭继魁购房款43万元,并给予房款43万元一倍的赔偿损失,两项合计86万元。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上诉人郭继魁请求撤销原审法院判决,依法重新判决郭继魁与建筑公司买卖商品房合同合法有效,保护上诉人的初始买受权。其理由概括为:建筑公司是该房屋的施工单位,出卖此房是该楼房投资人经贸公司委托同意的,卖房款由经贸公司用于支付工程款。此后经贸公司于20xx年7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对建筑公司买房行为再次予以确认。郭继魁买房是1999年6月7日,尹杰重复买该房合同是二年后的20xx年5月,同尹杰算帐“换据”是20xx年6月,均在经贸公司20xx年7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之前。但尹杰的购房合同,此前卖房人已声明废止,而对上诉人购房协议,卖房人在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予确认。据此应认定初始购房合同有效,此后重复购房合同无效。被上诉人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无异议,经贸公司同意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的损失。被上诉人尹杰辩称: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郭继魁与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购房款已按合同约定全部交齐。且被经贸公司以开具购房款收据的形式予以确认,因而尹杰的合法权益应受到保护。四、对事实和证据的分析及认定1996年9月四平市计划委员会批准开发建设座落于四平市铁西区英雄大街20号:0204-39的站前批发市场项目。项目开发人是开发公司,投资并组织建筑施工管理人是经贸公司,建筑施工是建筑公司。工程于1998年6月开工。1999年6月7日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了《购房协议书》(建筑公司对外销售商品房是由经贸公司委托),郭继魁购买中兴在建二期工程一层商网⑥-⑦,2/0A-B轴,建筑面积约86平方米,交付房款30万元,同年9月26日、9月30日又交增面积款13万元,因该商网内部装璜工程未完工,未能交付使用。20xx年4月25日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销(预)售合同》,尹杰购买中兴在建二期工程一层商网⑥-⑦,2/0A-B,轴建筑面积89.5平方米,按合同约定交付房款34.5万元,建筑公司开据了收据,经贸公司又自自己名义予以换据。该建筑面积与郭继魁购买的建筑面积均为商网一层同一处房屋。起诉前,尹杰在未取得进户手续,未经卖方同意的情况下,对该房屋自装防盗门上锁,予以占有和控制。20xx年9月25日,在吉林扬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经贸公司法律顾问)胡振儒的见证下,由中兴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贸公司、开发公司三家相互关联、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代表,对站前批发市场新建楼房(中兴二期工程建筑楼房)的所有权进行了确认。三方协商一致,确认该新建批发市场楼房为经贸公司所有,该公司对此批发市场楼房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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