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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承诺管理第一节贷款承诺方式开发银行贷款承诺有三种基本方式,包括承诺直接贷款、承诺安排贷款和总体承诺贷款,并可根据不同阶段分别出具意向承诺函、准承诺函和正式承诺函。一、承诺直接贷款承诺直接两款是指在开发银行贷款规模范围内的贷款承诺(含银团贷款中开发银行贷款部分),贷款承诺表述为:开发银行承诺×××项目贷款×××万元。此类承诺依据项目工作深度和项目审批部门、借款人的需要,分为意向承诺、准承诺和正式承诺。二、承诺安排贷款承诺安排贷款是指贷款资金由开发银行负责筹措的贷款承诺,其中包括开发银行贷款、管理资产,贷款承诺表述为:开发银行承诺安排×××项目贷款×××万元。此类承诺依据项目工作深度和项目审批部门、借款人的需要,分为意向承诺、准承诺和正式承诺。三、总体承诺贷款开发银行正式总体承诺贷款不计入开发银行当年承诺额。当具体借款人、项目和贷款额度确定后,再分批、分次转为以下两种承诺方式,计入当年承诺额(具体办理详见第四节)。此类依据项目工作深度和项目审批部门、借款人的需要,分为意向承诺、准承诺和正式承诺。如:开发银行对大型客户项目投资规模的贷款承诺,如铁道部××年投资规模项目、××电信公司××年贷款规模项目、公路打捆项目等的贷款承诺,贷款承诺表述为:开发银行总体承诺××公司(项目)贷款×××万元。按以上三种承诺方式,根据项目所处工作阶段与贷款安排方式,实际组合为以下九种承诺贷款方式:贷款安排所处阶段直接贷款安排贷款总体贷款意向承诺意向承诺贷款意向承诺安排贷款总体意向承诺贷款准承诺准承诺贷款准承诺安排贷款总体准承诺贷款正式承诺承诺贷款承诺安排贷款总体承诺贷款下面按项目所处不同阶段,提出办理各类贷款承诺函的条件和程序。第二节贷款意向函在项目开发评审阶段,为了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抓住优质客户和优质项目,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各评审部门根据不同的贷款方式办理《国家开发银行关于××项目贷款意向函》(简称《意向函》)。意向函不确定具体贷款数额。一、办理《意向函》的条件1、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开发银行贷款支持的方向。2、借款人提出借款申请并向有关部门上报的项目建议书,或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的预可研报告。3、项目基本具备开发银行贷款条件。二、《意向函》的办理1、各评审部门均可负责《意向函》的具体办理工作。2、《意向函》采用统一规范的文本(见附件4-2-1)。3、《意向函》采取备案制,由评审部门以分行或局发文形式办理,同时抄报总行业务发展局、评审管理局。第三节贷款准承诺函贷款正式承诺前,为满足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审批项目需要开发银行出具贷款承诺意见,对于一些优质客户、重大项目及部分关系地方经济发展的重大项目,各评审部门根据分工可以办理《国家开发银行关于承诺×××项目贷款的函》和《国家开发银行关于承诺安排×××项目贷款的函》(简称《准承诺函》)。一、办理《准承诺函》条件(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开发银行信贷政策的大型项目。(二)因使用外资或国家有关部门批复可研急需银行承诺文件。(三)申请贷款的借款人具有较好的信用;如是新成立的借款人,其主要股东方要有较好的信用。(四)申请贷款的项目经初步测算和分析判断具有还本付息能力,有较完善的信用结构。(五)原则上对于可能会造成项目流失的项目,可以与开发银行签订《国家开发银行与××公司借款承诺后续事项协议》(见附件4-2-2),评审部门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签订此协议。(六)其它认为必要的因素。二、《准承诺函》的发文形式(一)分行分工范围内地方各级政府审批的需出具《准承诺函》的项目,以分行发文形式出具。(二)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需出具《准承诺函》的项目,以及企业局分工范围内需出具《准承诺函》的项目,以开发银行行发文形式出具。三、办理《贷款准承诺函》的程序各评审部门是准承诺函的主办部门,负责起草办理准承诺函的签报(内容格式见附件4-2-3)和《准承诺函》(内容格式见附件4-2-4)。(一)分行办理的项目1、各级政府审批的需出具《准承诺函》的项目,由分行负责起草《准承诺函》的签报和《准承诺函》,报分行主管副行长、行长审批,同时抄报总行业务发展局、评审管理局备案。2、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需出具《准承诺函》的项目,由分行提出申请办理《准承诺函》的报告,按行业划分,报送总行评审一、二局。各评审局收到分行报送的电子文档2个工作日内报主管副行长、行长审批,同时抄送总行业务发展局、评审管理局备案。(二)总行办理的项目由总行各评审部门办理需要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需出具《准承诺函》的项目,在征求分行的意见后,再起草签报和《准承诺函》,报主管副行长、行长审批。四、《准承诺函》主送单位《准承诺函》主送单位原则是项目审批部门,也可以是借款人。第四节贷款承诺函经贷委会审议同意承诺贷款的项目,因项目审批或借款人需要出具贷款承诺文件,应在评审报告在提出。由评审管理局负责起草《国家开发银行关于×××项目贷款承诺函》或《国家开发银行关于×××项目承诺安排贷款的函》(本节统称《承诺函》(见附件4-2-5))与《贷委会审议会议纪要》同时主管副行长、行长审批。一、承诺贷款方式(一)直接贷款和安排贷款评审部门在评审报告中的评审谈判章节中,应准确反映与借款人、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协商确定管理资产的类别、额度、利率、期限、贷款发放安排等内容。在评审结论中明确我行承诺的方式及后续工作事项。(二)总体承诺贷款根据大型客户在1—3年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和融资安排,评审部门提出其贷款规模的评审报告,经贷委会审议同意总体承诺贷款(规模),作为我行对该客户在1—3年贷款的控制上限,不计入当年承诺额。二、办理《承诺函》(一)直接贷款和安排贷款经贷委会审议同意贷款的项目,如需出具贷款承诺函,由评审管理局将起草的《承诺函》与《贷委会审议会议纪要》的同时上报主管副行长、行长审批。(二)总体承诺贷款总体承诺贷款(规模)转为承诺直接贷款或承诺安排贷款的办理程序:1、在具体项目投资计划得到批复或上报投资计划时,由具体借款人向合同签订管辖分行(含营业部、企业局)提出贷款承诺申请。2、分行受理后,由分行向评审管理局提交申请办理转为正式承诺的报告,报告中应说明借款人目前经营情况,贷款项目总投资、资金构成,我行贷款额、贷款期限、利率,信用结构有无变化,贷款是转为承诺直接贷款还是承诺安排贷款等情况,并附借款人申请书和项目投资计划批复文件或上报投资计划文件。3、评审管理局在收到分行报告后,在总体承诺贷款(规模)内,起草《承诺函》上报主管副行长、行长审批。承诺贷款后,将贷款额度计入当年承诺总额。三、《承诺函》主送单位《承诺函》主送单位原则是项目审批部门,也可以是借款人。四、贷款承诺有效期限开发银行承诺贷款两年后仍未签订借款合同,需重新进行贷款评审。注:如无特殊要求,开发银行原则上不对每个项目办理《承诺函》。
本文标题:贷款承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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