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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哈尔滨市工业企业助保金贷款风险补偿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保增长、促发展、调结构等政策措施,切实缓解工业企业流动资金短缺的问题,由省政府和哈尔滨市政府、专业银行、贷款企业共同出资,建立哈尔滨市工业企业助保金贷款机制和助保金贷款政府风险补偿机制,吸引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大对工业企业的信贷资金投入,重点扶持有市场、有发展潜力、但抵押不足的工业企业加快发展,使一大批成长性好的企业尽快做大做强。依据《黑龙江省工业企业助保金贷款风险补偿管理试行办法(黑政办发[2010]2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工业企业助保金(以下简称助保金)是由企业用自有资金自愿缴纳,具有保证性质的资金;所称助保金贷款政府风险补偿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金)是指由省、市政府出资、用于工业企业助保金贷款的风险补偿资金。企业缴纳的助保金在贷款前存入合作银行专户。企业贷款需要代偿时,由助保金、风险补偿金和担保中心分别承担风险。助保金和风险补偿金属工业企业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增信手段,不构成对贷款的担保。2第三条成立哈尔滨市助保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助保金贷款和风险补偿金的专门管理机构,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工信委,成员单位由市工信委、市财政局、担保服务平台及有关工业企业代表组成,市管委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管委会主任、副主任、下设办公室主任组成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第二章助保金的缴纳、管理和使用第四条助保金由企业自愿缴纳。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内的,企业在贷款发放前按贷款合同金额的5%一次性缴纳助保金;贷款期限在1-2年(含)的,企业在贷款发放前按贷款合同金额的7%一次性缴纳助保金;贷款期限在2-3年(含)的,企业在贷款发放前按贷款合同金额的9%一次性缴纳助保金。企业在限定的贷款期限内按期还清贷款本息后,助保金一次性予以返还。第五条助保金实行专款专用。符合助保金管理范围的企业逾期贷款首先实施助保金单笔单偿。管委会设立助保金台账,每季度对账一次。助保金贷款滋生的利息作为管委会的工作经费。第三章风险补偿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第六条风险补偿金的构成:市本级出资6100万元,省政府视3每年财力情况以及各市(地)助保金贷款试点工作开展情况,给予相应匹配。风险补偿金在全市筹资总规模以内承担有限责任,单笔贷款按比例承担风险补偿责任。第七条风险补偿金实行总量控制、分账核算、匹配使用、逐年核定、宽进严出。合作银行按不超过风险补偿金10倍的比例放大贷款。第八条风险补偿金原则上按省工信委和省财政厅确定的代偿比例偿还。不良贷款率超过6%(含)以上即启动风险补偿金机制。风险补偿金代偿比例政府为20%,担保机构为80%。政府代偿的20%分别由省、市政府按比例承担,省级匹配风险补偿金承担20%,市风险补偿金承担80%。风险补偿金滋生的利息按出资方分别记账使用。第九条风险补偿金代偿的范围为合作银行向工业企业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票据融资及合作银行发放的其他贷款不属风险补偿金补偿范围。第四章贷款范围及条件第十条助保金贷款是为有市场前景、信用度高、成长性好的工业企业提供流动资金贷款和风险补偿支持。贷款可按用款计划分次提款,按月或按季还款。单户企业贷款额度最高为30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为3年。4第十一条贷款企业应提供相当于贷款金额50%以上(含)的抵押、质押担保。第十二条申请助保金贷款的工业企业需符合下列条件:(一)在哈尔滨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组织机构、经营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保证按要求向政府主管部门、财政部门、金融机构、担保机构等单位部门报送企业财务信息;(三)产品有市场、有发展潜力,经济效益好,能依法经营,照章纳税,在就业、税收等方面贡献较大;(四)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证、卡;(五)银行信用等级按合作银行的相关规定执行,企业在银行征信系统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第十三条合作银行对贷款企业上浮利率不能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基准利率的20%。第五章贷款及补偿程序第十四条助保金贷款采取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方式,由管委会按照工业企业的贷款需求,委托哈尔滨市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以下简称担保中心)与合作银行协商推荐企业贷款项目。具体贷款项目申报和管理程序由管委会制定,并报省工信委、省财政厅备案。5第十五条担保中心对管委会推荐的项目,按照贷款担保准入条件进行审查,独立决策提出贷款担保意向,并要求符合贷款担保条件的工业企业按本细则规定缴纳助保金后,对其发放贷款。年度担保额度根据省、市(地)匹配的风险补偿资金额度确定。第十六条担保中心将借款合同及相关资料报送管委会,并经管委会审核同意后,将该笔贷款纳入助保金和风险补偿金补偿范围。第十七条贷款企业如不能按期还款,应提前30日提出书面申请,经市管委会同意,向合作银行申请贷款展期。第十八条对企业逾期的贷款,1个月(含)后实施助保金代偿;3个月(含)后启动风险补偿金代偿;逾期6个月(含)后由担保中心会同市管委会执行企业债务法律追偿程序。追索回的资金或企业恢复还款收回资金,按担保中心和政府代偿比例偿还担保中心和风险补偿金。偿还后仍有结余的部分,归还到助保金账户上。第六章职责分工第十九条市工信委牵头负责助保金的缴纳、使用和日常管理,市财政局牵头负责风险补偿金监督和管理。第二十条担保中心负责制定助保金贷款担保的借款人基本条件和业务准入标准,对工业企业进行保前调查、担保审批和保后管理。6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管委会加强对助保金和风险补偿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明确责任部门和分工,建立严格的管理办法和绩效评价制度,对整体使用进行绩效评价。第二十二条管委会每年的1月份应向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申请风险补偿金的匹配数额。管委会及担保中心在每年12月初对全市风险补偿金的申报和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同时把风险补偿金执行情况上报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管委会与担保中心签订委托合同,担保中心与协议银行签订合作协议,每年签订一次,明确合作内容、方式及权利义务,并分别报省工信委、省财政厅备案。第二十三条贷款企业应按照管委会和担保中心要求,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并接受监督检查。第二十四条管委会建立助保金和风险补偿金使用情况发布机制,定期通报助保金和风险补偿金使用情况。第二十五条贷款企业如有违反财经纪律、提供虚假信息、骗取助保金贷款的行为,应责令其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于贷款企业恶意逃避债务导致助保金、风险补偿金和银行贷款损失的贷款企业,取消该企业加入助保金的资格,列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黑名单,确保助保金和风险补偿金的安全运行。第二十六条市管委会、担保中心对风险补偿金的申报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若发现以下情况之一,三年内不再接受该企业的贷7款项目申请,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风险补偿金;(二)有截留、挪用风险补偿金行为;(三)其他违反资金管理办法的行为。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细则由市工信委、市财政局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本文标题:贷款经委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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