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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越集团财务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的财务工作,发挥财务在集团经营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集团总部设立财务总监,负责管理财务部与审计监察部。各事业部与子公司设立财务部,财务人员由总部直接委派。第三条集团各单位和职员办理财会事务,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二章财务部门的职能第四条集团财务部门的职能是:(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财务管理制度;(二)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编制财务计划,加强经营核算管理,反映、分析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检查监督财务纪律;(三)积极为经营管理服务,促进集团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四)厉行节约,合理使用资金;(五)合理分配收入,及时完成需要上交的税收及管理费用;(六)了解有关机构及财政、税务、银行部门情况,检查财务工作,主动提供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情况;(七)完成集团交给的其他工作。第三章财务工作管理第五条会计年度自1月1日起至12日31日止。第六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第七条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会计事项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根据审核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会计、出纳员记账,都必须在记账凭证上签字。第八条财务工作人员应当定期进行财务检查,保证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相符。第九条财务工作人员应根据账簿记录编制会计报表上报总经理,并报送有关部门。会计报表每月由会计编制并上报一次。会计报表须会计签名或盖章。第十条财务工作人员对本集团实行会计监督。财务工作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第十一条财务工作人员发现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及时向主管领导、财务总监书面报告,并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财务工作人员对上述事项无权自行作出处理。第十二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和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第十三条定期进行财务审计。审计人员根据审计事项实行修订,并作出审计报告,报送总裁。第十四条财务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一般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总部财务部部长监交。第四章支票管理第十五条支票由出纳员或总裁指定的专人保管。支票使用时须有“支票领用单”,经最终审批人批准签字,然后将支票按批准金额封头,加盖印章、填写日期、用途、登记号码,领用人在支票领用簿上签字备查。第十六条支票付款后凭支票存根、发票由经手人签字、会计核对(购置物品由保管员签字)、最终审批人审批。填写金额要无误,完成后交出纳人员。出纳员统一编制凭证号,按规定登记银行账号,原支票领用人在“支票领用单”及登记簿上注销。第十七条对于报销时短缺的金额,财务人员要及时催办。第五章现金管理第十八条集团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一)职员工资、津贴、奖金;(二)个人劳务报酬;(三)出差人员必须携带的差旅费;(四)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五)总裁批准的其他开支。第十九条除本规定第十八条外,财务人员支付个人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会计审核,财务总监批准后支付现金。第二十条集团固定资产、办公用品、劳保、福利及其他工作用品必须采取转账结算方式,不得使用现金。第二十一条日常零星开支所需库存现金限额为2000元,超额部分应存入银行。第二十二条财务人员支付现金,可以从集团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从银行存款中提取,不得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因特殊情况确需坐支的,应事先报经财务总监批准。第二十三条财务人员从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填写《现金领用单》,并写明用途和金额,由财务负责人批准后提取。第二十四条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的,凭发票、工资单、差旅费单及集团认可的有效报销或领款凭证,经手人签字,会计审核,最终审批人批准后由出纳支付现金。第二十五条无论何种汇款,财务人员都须审核《汇款通知单》,分别由经手人、主管领导、总裁(或事业部、子公司经理)签字,会计审核有关凭证。第二十六条出纳人员应当建立健全现金账目,逐笔记载现金支付。账目应当日清月结,每日结算,账款相符。第六章会计档案管理第二十七条凡是本集团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会计文件和其他有保存价值的资料,均应归档。第二十八条会计凭证应按月、按编号顺序每月装订成册,标明月份、季度、起止年、号数、单据张数,由会计及有关人员签名盖章(包括制单、审核、记账、主管),由专人归档保存,归档前应加以装订。第二十九条会计报表应分月、季、年报、按时归档,由总裁指定专人保管,并分类填制目录。第三十条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外出,凡查阅、复制、摘录会计档案,须经总裁批准。第七章处罚办法第三十一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财务人员予以相应处罚:(一)超出规定范围、限额使用现金的或超出核定的库存现金金额留存现金的;(二)用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的;(三)未经批准,擅自挪用或借用他人资金(包括现金)支付款项的;(四)利用账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的;(五)未经批准坐支或未按批准的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现金的;(六)将集团款项以财务人员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的;(七)违反本规定条款认定应予处罚的。第三十二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财务人员应予解聘:(一)违反财务制度,造成财务工作严重混乱的;(二)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的会计凭证、账表、文件资料的;(三)伪造、变造、谎报、毁灭、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的;(四)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或虚报冒领、骗取集团财物的;(五)弄虚作假、营私舞弊,非法谋私,泄露秘密及贪污挪用集团款项的;(六)在工作范围内发生严重失误或者由于玩忽职守致使集团利益遭受损失的;(七)有其他渎职行为和严重错误,应当予以辞退的。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规则经董事局通过颁布实施,修改时由财务总监提出,总裁审核,董事局批准。第三十四条本规则由总部财务部负责解释说明。
本文标题:超越集团财务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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